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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洪水001

[群众呼声] 请广安市场监管局价格科及纪委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这些违法滥用职权乱作为和乱收费行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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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7 12:40
@广安市、区市场监管局@广安市、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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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8 17:11
期待早日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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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8-1 19:36
还没回音

发表于 2021-8-2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4微信图片_20210802125337.jpg 医疗废物3微信图片_20210802125319.jpg 医疗废物1微信图片_20210802125226.jpg 医疗废物2微信图片_20210802125257.jpg
这就是违法违规乱收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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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8-2 15:11
已打广安的12388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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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8-2 15:14
已打广安的12388如实反映
发表于 2021-8-27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广安区卫健局已在“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院转运医疗废物严重违法[已回复]https://www.mala.cn/thread-16160137-1-1.html”进行回复。

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广安区按照医废管理相关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置体系,确保医疗废物不非法外留。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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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8-27 12:37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是违法瞎回复,等广安区纪委监委和市场监管局的查处结果,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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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8-29 08:27
还没得市场监管局的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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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6 15:45
市场监管局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医疗废物暂存及收费立案调查1个月了,还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定期限是60日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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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6 15:49
人民法院判决城区诊所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废物处置合同违法无效,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就尴尬了,无地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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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7 13:40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5400461/2011-0016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 2011-12-08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广安府办发〔2011〕98号
有效性 有效;
浏览量:211        【字体:大 中 小】        我要纠错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各类废物。

  第四条 我市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由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我市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委托经依法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处置。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操作环节应当符合以下的专业技术和安全防护要求:

  (一)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二)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三)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移交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七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环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按疾病防治的要求确定运输路线,运输路线应当尽量远离居民区,并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处置单位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至少每48小时收集、运送一次,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三)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须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八条 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医疗废物转移时,必须办理交运手续,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保存5年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先进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技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污染物不得超标排放,并按规定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联网,确保监控装置和数据传输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将无害化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就地集中填埋。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由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

  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处置费用支付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协议文本报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行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医疗服务成本统一核算,不得单独立项向病员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在核定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已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且医疗废物已被处置单位接纳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该部分废物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并将收费标准、依据等进行公示。

  第五章 医疗废物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单位主要领导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具体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为具体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输途中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运送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达现场,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确需临时停止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转的,应当在15日前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情况紧急时,可先自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临时停止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转影响医疗废物正常处置时,应当按规定收集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后集中存放,并及时将医疗废物委托临近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许可经营期届满时,如需依法确定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在新的处置单位正式投入运营前,保持原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分别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疾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在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集中处置单位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医疗废物管理活动中,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三)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不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有效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四)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不及时予以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五)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或者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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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7 20:24
纪委监委依法查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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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8 17:32
纪委监委跟进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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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9 11:20
基层乱象,中央环保督察组挂号了,看后续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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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10 07:46
广安市各区市县的城区基层医疗机构(含诊所)的医疗废物依法处置在中央环保督察组挂号了,如何依法销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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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10 22:34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的回复公信力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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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13 08:48
张彤书记强调: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对我们的一次“政治体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我市信访件的办理工作,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有力的措施,推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到位。照单全收移交的信访件,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上报,及时公开整改和处理情况,确保问题彻底整改到位。压紧压实责任,落实好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及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工作合力,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取信于民。进一步提升服务基层能力,及时认真负责地调查群众信访投诉,闭环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同时,要举一反三,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良好的生态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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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13 22:37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违法瞎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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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20 07:54
我在法庭上见到了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涉嫌非法每年给了川能能源有限公司30万,补贴协议不包括诊所,所以不到诊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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