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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充市新诚生猪屠宰场”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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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南充市新诚生猪屠宰场”的

违 法 事 实

根据顺庆区国土、城管、商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调查,现将何隐违法私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真相公布于众。

一、华凤镇生猪定点屠宰场”于1999年由业主何家巨注册经营,位于华凤镇杜家嘴12村。2005年7月,在区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大队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屠宰点已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条件,于是下发“整改通知”。随后何家巨申请停止宰杀生猪,并于2006年3月自行关门停业。

何隐当时在华凤镇滑滩河村1村开办“养猪场”。帖子所说他于“2005年底成立‘南充市新诚生猪屠宰场’”,实际上他所用生猪屠宰资格证明系非法租用。

二、2008年12月23日,何隐向区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大队报告,拟将“养猪场“改建为“屠宰场”。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大队要求何隐按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能建设“屠宰场”。何隐却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建设,甚至在相关部门多次制止其违法建设的情况下,还暗中施工,欲造成既成事实。

三、2008年9月23日,何隐在《南充日报》以虚假内容公告原华凤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和印章遗失作废。其间,何隐注册了“南充市新诚生猪定点屠宰场”。并非帖子所言“2005年底成立 “南充市新诚生猪屠宰场”。

经核查,“华凤镇生猪定点屠宰场”与“南充市新诚生猪定点屠宰场”两者之间无任何关联。前者是合法屠宰企业,后者系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非法屠宰企业。

何隐在建设屠宰场时未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违反了《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何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能建设“屠宰场”,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可他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不但违法建厂,还借厂房投资而狮子大开口,就一个无任何设备和设施的大棚厂房向政府索要几百万。甚至动员自己年迈的亲属老人去政府闹事,这绝不是一个正派大学生所应该做的事。

政府一直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创业,而且想方设法扩大就业渠道,以各种形式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怎能为大学生创业制造障碍呢?!如果事实如你所述,就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搧风点火,利用网络民意搏得大众同情。

不管“除魔利剑”是何隐本人还是他人,不要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散布危言耸听的谎言,惟恐天下不乱。散布谎言者必须对自己的公开言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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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9-12-22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法面前人人平等!

发表于 2009-12-22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小何违发还不少,陪老婆看《蜗居》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09-12-22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来是政府的。同志,给你反应个情况哈。

猪问题出来才一天就回复了,为啥五问政府关于垃圾电厂问题都十几天了,莫得人来回答呢?

你们政府回应网民质疑程序究竟是怎么走的?除了你,还有管事儿的人上网没有?




相关链接:
五问南充市政府:是谁导演的这出双簧戏?
http://bbs.mala.cn/thread-1609482-1-1.html

发表于 2009-12-22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看来“莽娃儿”小兄弟没注意!您“五问”市政府,上面帖子不论是开头还是内容,都是区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怎能代市政府回答问题哦!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09-12-22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了解的是程序。无论市还是区,都是党领导的噻。

发表于 2009-12-22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中的当事人怎么不出来进行举证,质证了?进行一个网络开庭,让大家明白真相.

发表于 2009-12-22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中的当事人怎么不出来进行举证,质证了?进行一个网络开庭,让大家明白真相.

发表于 2009-12-23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不要在这上面乱说哈 该企业是2006年就成立的 我准备马上将我的所有证件上传到论坛 你在上面说的很多问题都是乱说 这什么世道 请楼主留下你的联系方式 我们见面聊

发表于 2009-12-23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不要在这上面乱说哈 该企业是2006年就成立的 我准备马上将我的所有证件上传到论坛 你在上面说的很多问题都是乱说 这什么世道 请楼主留下你的联系方式 我们见面聊

发表于 2009-12-23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不要在这上面乱说哈 该企业是2006年就成立的 我准备马上将我的所有证件上传到论坛 你在上面说的很多问题都是乱说 这什么世道 请楼主留下你的联系方式 我们见面聊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09-12-23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必见面聊呢?全摆到台面上噻。
是什么是什么,拉出来溜,大伙儿瞧。

发表于 2009-12-23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哥 我同时感谢楼主帮我宣传 你要对你今天的行为负责 你敢不敢实名面对大众 而且中央媒体很快来关注这个事情了 到时候会见分晓的

发表于 2009-12-23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楼主的话:散布谎言者必须对自己的公开言论负责。 请你实名面对广大群众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09-12-23 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甭怕,没有不能拿到台面上说的事儿。央视来了也是一样的。
举证吧。

发表于 2009-12-23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不要在这上面乱说哈 该企业是2006年就成立的 我准备马上将我的所有证件上传到论坛 你在上面说的很多问 ...
除魔利剑 发表于 2009-12-23 00:2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在《告同胞书》中不是说成立时间是2005年吗?怎么现在又是2006年了,有点矛盾哟!

发表于 2009-12-23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哥 其实并不矛盾 因为我的屠宰场是我2005年底就在屠宰 那时候还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006年才正式取得所有证照 谢谢指点

发表于 2009-12-23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恶法的废除总在死人后?
为什么恶法的废除总在死人后?
                                                                                                          力瑾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昨日通报研讨会议称,拆迁制度将有根本性变化,拟出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拆迁条例》修改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先给补偿再拆迁”有望写入法律。(《国务院法制办: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2009-12-17来源: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当年,孙志刚的死,换来了恶法“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如今唐福珍的死,也终于让人看到了恶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寿终正寝的希望之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史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都会有很多这种像孙志刚、唐福珍里程碑式的案例出现,他们的死,直接推动了中国宪政的发展。每一个活着的中国人,都应该感谢他们作出的贡献。
  
  尽管如此,但我还是要大声喝问一句:为什么恶法的废除总在死人后?难道中国所有的恶法,都需要平民百姓付出生命的代价,才能得到废除吗?我们难道就不能主动地出击,将恶法在“吃人”前终止?我们立法机关的相关立法人员,他们事前在忙些什么?他们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了吗?
  
  在唐福珍自焚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早已经臭名昭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恶,早已经昭告天下,我们的立法人员,怎么就听不到汹汹的愤怒民意呢?恶法的废除总在死人后,凸显了我们宪政和人权观念还未真正深入人心,凸显了我们的立法机关还未将“以人为本”观念落实到位,凸显了我们的立法人员还未真正树立正确的生命观!
  
  为了以后少出现孙志刚、唐福珍式的历史悲剧,我强烈呼吁:尽快建立独立的相对完善的立法机关,尽快让肩有立法责任的民意代表举行全国直选。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远远地落后于当今社会立法的发展需要。是该到了正本清源的时候了,如果我们不从立法人员——民意代表——全国直选,立法机关独立行使立法权入手的话,我们就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类似孙志刚、唐福珍式的历史悲剧的一再重演。
  
  恶法的废除总在死人后,那只能说明我们的立法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只能说明我们的立法机关办事拖拉没有效率,只能说明我们的制度的懒惰!为了督促立法的相关人员努力办事,我在这里给他们提个头,希望我的提醒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我们立法的相关人员,请你们仔细地想一想,看一看,我们还有哪些恶法存在着?还有哪些恶法依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兴风作浪,为非作歹,为祸人间?我想,阻碍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获得的“新闻出版审查制度”,无疑就是这样的恶法,为什么你们不努力,尽早让它魂归西天呢?广电总局禁止这禁止那忙个不亦悦乎,难道不是恶法惹的祸?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9-12-23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发表于 2009-12-23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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