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胡某将自己在街上购买的地笼网安放在位于江安县阳春镇某村的长江水域。2020年7月7日早上6时许,胡某收网时其从地笼网中取出5只鱼放在随身携带的塑料编织袋中,上岸时被巡护队当场查获。 之后,江安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查实从地笼网中取出的渔获物中有一只鲟鱼(体重60克,体长约20厘米),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达氏鲟,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参考价值为50000元。 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庭审中胡某明确表示自愿在农业农村局、户籍所在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在当地以提供劳动方式替代生态修复义务,并出具书面承诺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不仅是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同时也是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每个公民都应响应国家号召,不猎捕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公共卫生安全尽自己的一份力。被告人胡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氏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给长江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因胡某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且有一位91岁老父亲需照顾,为确保其能够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江安法院依法判决其在两年内以“劳务代偿”方式,在其户籍地提供环境保护公益劳动352天,以替代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损失。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对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侵权人,责令其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这样既可以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教育功能,又能督促被告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预防同类型损害的发生,有利于发挥警示作用,提高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来源:宜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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