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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南充市顺庆区法院王瑞蓉法官是否在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徇私枉法?请监委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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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8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吴涛,男,汉族,中共党员。

我现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庭王瑞蓉法官、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尹林法官、张怡丹法官、李碧英法官等四名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刑事审判程序、罔顾事实、故意无视并曲解法律条款、随意做出刑事裁定,导致刑事自诉案件无法正常受理,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受到“刑事审判”。四名法官的上述行为是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故意包庇,是使犯罪嫌疑人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徇私枉法罪”。

举报的事实与理由

我于2020年12月12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该法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杨长青的“虚假诉讼罪”刑事责任。该法院于当日就收到了我的《刑事自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但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庭王瑞蓉法官却故意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超过十五天后仍未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我是否立案。直到2021年1月19日,我打电话询问时,该法官仍未审查完毕。后王瑞蓉法官于2021年1月20日向我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1)川1302刑初86号。我于1月22日上午签收该《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中,王瑞蓉法官还捏造事实,声称其于2021年1月19日才收到我的《自诉状》,而事实上该法院于2020年12月12日就收到了我的《自诉状》,该法官的行为就是想通过在法律文书中捏造事实,蓄意掩盖其在办案过程中故意拖延办案时间,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违法行为。

王瑞蓉法官在该《裁定书》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以“虚假诉讼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我的刑事自诉案件。王瑞蓉法官的这个裁定是故意无视并曲解法律条款。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由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我自诉的“杨长青虚假诉讼罪”刑事案件就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的第三类。我作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侵犯我的合法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理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追究。且我有顺庆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这一条款是“兜底条款”,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公诉转自诉”制度,该制度旨在保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救济,符合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

所以,顺庆区人民法院理应将该“虚假诉讼案”作为自诉案件受案处理。而王瑞蓉法官却在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的情况下,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刑事审判程序、罔顾事实、故意无视并曲解法律条款、随意做出刑事裁定,导致该“虚假诉讼案”无法正常受理,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受到“刑事审判”。

我在收到该《裁定书》的当天下午即2021年1月22日下午,我就以该《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款错误,不服该《裁定书》为由,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上诉状》,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之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但令人气愤的是,直到2021年4月7日,即我的《上诉状》已经提交两个多月后,王瑞蓉法官仍未将我的上诉材料移送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人为造成该案件中断办理。

王瑞蓉法官在一件普通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中,多次故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刑事审判程序,故意拖延办案时间,并罔顾事实、故意无视并曲解法律条款、随意做出刑事裁定,导致该“自诉案件”无法正常受理,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受到“刑事审判”。王瑞蓉法官作为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庭的“资深审判人员”不会连这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吧?我想这也无法以工作疏忽为理由来解释吧!这当中是否存在与“孙小果案”一样的“徇私枉法”,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呢?

后在我反复催促下,顺庆区人民法院才于4月16日将我的《上诉状》及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裁定书》(2021川13刑终163号),以与“刑事自诉案件”无关的所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顺庆区人民法院的原裁定。这简直令人感到莫名其妙!而且,2021年5月31日上午,李碧英法官才第一次找我沟通了解案情,才第一次按程序询问我,结果她可能连案卷材料都没有审查,就于第二天作出了裁定,法律条款还适用错误,这“二审合议庭”简直就是形同虚设!!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位法官纯粹就是敷衍了事,随意做出刑事裁定。

而且,我在案卷材料中有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庭审笔录),其已经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但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却认为现有证据材料缺乏构成犯罪的罪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我在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就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法定的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至于这些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有罪,要有待于人民法院受理后,通过法定程序审理依法作出裁判。所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是及其荒谬的,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在该《意见》中的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来源包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自诉……”这一法律法规也证明“虚假诉讼罪”是可以提出“刑事自诉”,而且人民法院也应当以此为线索查明犯罪事实并审判。

综上所述,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庭王瑞蓉法官、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尹林法官、张怡丹法官、李碧英法官等四名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刑事审判程序、罔顾事实、故意无视并曲解法律条款、随意做出刑事裁定,导致刑事自诉案件无法正常受理,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受到“刑事审判”。四名法官的上述行为是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故意包庇,是使犯罪嫌疑人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徇私枉法罪”。

请南充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依法依纪依规查明此事,对上述法官做出严肃处理。我声明以上反映的内容都是客观真实的,都有文字录音录像等材料证明,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没有诬告、陷害他人。如需要核实“实名举报信”中的内容或相关法律问题,我将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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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8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吴涛,你好!你直接到纪委去举报他,政法整顿我寄过材料,无处理回复。

发表于 2021-8-8 15: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整顿没触及到灵魂,敷衍了事………

发表于 2021-8-8 16: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求求中纪委介入彻查,再查查她的家人,大老虎。

发表于 2021-8-8 16: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公平公证的最後一道防线。可有些法官,把这个神圣的职责给玷污了,他們才是司法队舞的害群之马。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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