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年华广场延期一年交房,却只按照90天延期算。协议里面约定的集中供热(类似酒店打开水龙头就是热水)直接没了,现在变成开发商好心“送”你一个热水器。合同里面违法违规的霸王条款太多,竟然白纸黑字写明:让业主承诺放弃公共绿地使用权,使用权归某些业主单独所有!
这种违法乱纪的合同居然有效??!!!!
这胆大包天的开发商就是成都佳成时代投资有限公司,这个开发商违法乱纪的事情太多,不仅涉及住房、合同、虚假宣传、还可能涉及税务问题,恳求成华区住建局、成都市住建局、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成都市税务局严查、严查!成都佳年华广场毗邻成都东客站,开发商为“成都佳成时代投资有限公司”,记住这个名字:成都佳成时代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名称:成都佳年华广场,它在楼盘,千万别买!!!!在成都还有很多同一名称的项目,据说全都打过官司!!!
来,细数一下成都佳年华广场,开发商“成都佳成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的“多宗罪”:
1、通知延期两次交房后,不通知收房,开发商直接消失了
“东中环、双地铁、公园小户”、“高人一等,渐入佳境”……是它给自己的宣传语。然而,我们却迟迟见不到它的真面目。
我们这些业主,曾在2018年左右花费65-78万元不等,购买了位于成都东客站附近的“佳年华广场”二期loft公寓,建筑面积35-42平米不等。合同上写明2019年12月30日前交付,开发商却在发了两次书面延期通知后(第一次通知延期到2020年3月,第二次延到2020年6月底前),彻底消失了。
我们多次拨打开发商电话,长达4个月无人接听。但项目现场找人,售楼部也人去楼空。
很担心房子烂尾,我们也曾通过各种渠道投诉,然而再次得知交房的相关信息,是从它的微信公众号上偶然搜得的。
太久没有消息了,搜了一下微信公众号,发现2020年12月18日,是它最早一次通知一部分业主收房的时间,而且没轮到我们,此时距离承诺的交房时间已过去快一年了。
从微信上得知以后,我们按照电话打过去,得知开发商交房时间尽然是2021年11月,明明11月还联系不上,人去楼空,怎么想说自己多久交房就多久交房吗?
2、开发商规定自己可免费延期180+90天
原本以为按照约定“延期每日支付买房者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收房时,理应拿到我们该拿的违约金(实际上万分之一已经很少了)。
没想到,开发商连这点钱也早就打了算盘。
负责办理收房手续的工作人员十分傲慢地告诉我们:逾期交房责任约定内容第一条是划掉了的,第二条才是真的,意思为:逾期180天内,每日支付购房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逾期180天后,从181天开始,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两者不作累加。
工作人员说:二者不作累加,就是只能选一个。意味着180天是免费逾期,赔偿从181天开始,还要算上90天疫情免责延期,实际上和疫情根本没关系,成都佳成时代太不要脸!
原本每个业主应拿到2-4万元的违约金,在工作人员提供的赔偿表格中写明,开发商只给每人赔偿逾期费用5000多元。
3、集中供热没了,开发商说“送你一个热水器”
更让人无语的,是24小时循环热水的消失。
我们很多人就是冲着24小时热水来的,宣传的是不用安热水器,像酒店里一样,打开水龙头24小时都是直接热水,合同里面也写了集中供热,现在直接没了,开发商说“送”一个热水器给大家或者“用2000元物业费补贴”,只能二选一。
这就是开发商的高明(无耻)之处,明明是他欺诈违约在先,现在却要让我们业主收房时签“补充协议”,这补充协议内容十分讲究,美其名曰“赠送热水器”或“用2000元物业费补贴”,全篇没有一字提到违约,感觉业主们还得了便宜,得签协议感谢他。
4、霸王条款太多!公共绿地变成他人专有使用权
合同中还有很多霸王条款,应该是无效合同才对。
比如,合同里面竟约定将公共花园、地下室、屋顶等,给附带的业主“专有使用权”。合同中原话是这样的:项目内任何房屋附带有地面花园(已计入小区绿地率,出卖人未收取花园价款)或地下室的,无论规划何种用途,
所有业主均同意由购买该房屋的业主在使用年限内无偿享有花园和地下室专有使用权。
除此之外,还有将平台花园、露台等专有使用权给某些购买该房屋的业主。难道他们买房的时候没有被承诺“连花园一起买么?是不是房屋单价比其他同房型同楼层同朝向的房屋更贵?”
这种明显出售或约定公共绿地为某人专有的违法合同,有效么?
5、嚣张的开发商说:起诉也没用,罚款的钱又不给你
在收房现场,开发商权证部人员曾亲口告诉不满赔偿方案的众业主:“开发商已经被起诉过、举报过,败诉了又怎样,罚款也不会给你们业主。”
6、代理律师说:开发商只是忽悠一下消委会的人
我们业主曾和开发商请的代理律师前往成都市消委会协商,开发商无人露面,只有一个代理律师来了,代理律师亲口告诉我们:“开发商是不会来的,也不会理你们,赔偿方案是不会出的,最多出个说明,也只是忽悠一下消委会的人……”
成都市政协常委、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蒲虎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开发商延期交房一年,根据合同约定应赔偿业主违约金。约定180天内和180天外两种赔付标准,通常理解只是分段计算,或延期全部按万分之一赔偿。合同中约定“不作累加”绝对不能理解为选择其中一种计算方法,这样对购房者很不公平,即使有两种理解方法,也要采用对合同提供方不利的理解,所以,开发商应按照全部延期时间来赔付。第二,约定的集中供热无法提供,开发商属于违约,赔偿方案应和业主协商解决方案,绝对不是单方面送个“礼物”或“红包”就解决了。第三,合同中约定公共绿地等区域为某人专有使用权,开发商无权处分小区内业主共有区域,此举涉嫌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试问,如此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合同,主管部门没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