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充电停车位被占,临时停车至邻近车位并拉线(拉线呈抛物线状垂落于地面)充电。巧合的是,另外有人回停车场下车,因踢到充电线被绊倒受伤。那么,充电车主与物管公司是否就这此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20日晚,王某茹儿子孙某璘驾驶小轿车带王某茹回位于某小区的家,至该小区地下停车库后,孙某璘将车停放在靠近墙壁画有车位线(车位线内画有转弯标识)的通道处。王某茹从该车下车行至该车左侧的D026车位时不慎被柏某柳停放在D026车位的正在充电的新能源小轿车的充电线绊倒受伤。王某茹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王某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柏某柳、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25023.69元。 庭审查明,孙某璘系该地下车库的承租户,但无固定停车位。柏某柳户购买的该地下车库车位为D055、D057、D065。事故发生当晚,柏某柳因D055车位被他人的车占用,就将其车停在D055车位正前方的D026车位上,以便使用其自己的充电桩,充电线成一定的抛物线形状垂落于地面,充电线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地下车库存在照明欠佳、通道标识与车位标识混乱、车位管理不到位致使部分私家车无法各停其位等情形,且物业公司在柏某柳停在他人车位并私自将自己的充电线拉至他人车位充电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且充电桩四周未设立警示标志。 法院确定:王某茹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2823.66元。 【按例说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权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焦点是各方的责任分担比例。 其一,柏某柳将其车位的充电线拉至相邻车位充电,充电线成一定的抛物线形状垂落于地面,充电线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柏某柳对此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进而导致王某茹绊倒受伤,存在一定过错。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系案涉地下车库公共场所管理者,其应当对该地下车库的通行安全尽到安全保障及谨慎注意提醒义务。柏某柳将其车位的充电线拉至相邻车位充电,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对此采取相关措施劝导或制止。同时,案涉地下车库存在照明配置不足、车位管理不到位、充电桩四周未设立警示标志的情况,故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谨慎注意提醒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其三,王某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地面安全情况,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柏某柳、物业公司分别承担30%、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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