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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荒唐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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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0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荒唐的刑事判决

四川省高院法官刘世一、钟明昭、李国栋枉法作出四川省高院(2005)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枉法撤销资中县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资中县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2号、内江市中院(2004)内刑终字第27曾胜贤不构成受贿罪的刑事判决;枉法维持资中县法院(2001) 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即曾胜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可四川省高院维持的该判决书,却是以非法扣押曾胜贤的3万元款,认定为曾胜贤的退赃款,并以此为据判决曾胜贤的受贿罪,如此荒谬的刑事判决,在中国乃至世界司法史上均属首例、首创、罕见。在此,依法提出控告:
一、四川省高院法官刘世一、钟明昭、李国栋滥用职权,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依然混淆事实真象。
1、案卷材料证明资中县检察院2001612日晚对本案嫌疑人张松林办公室进行搜查时,将张松林保管的资中县环保局单位小金库(含涉案款)的收支帐册全部收走,既未列清单交张松林持有人,也未移送审判法庭,公开隐匿销毁这一重要财务证据(见附件:无罪新证据4),然而检察院并蛮横指控其涉案款无财务记载,四川省高院对检察院这一隐匿销毁财务重要证据的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并还公然认定“余款6万元,未入环保局财务帐,由曾胜贤安排张松林‘私人’保管”。公然将曾胜贤、张松林的履行职务的行为,歪曲未入财务帐的个人犯罪行为。显见,被控告人刘世一、钟明昭、李国栋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2条、第140条之规定。
2案卷材料证明:本案涉案款6万元(含被告人张松林3万元)2001410日已用于资中县环保局办公楼修建,即已转化为国有资产(见附件:无罪新证据1),可四川省高院枉法认定为“并未将此款用于环保局修建办公楼”,故意混淆事实真象。显见,被控告人刘世一、钟明昭、李国栋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193条之规定。
3、案卷材料证明:曾胜贤在2001410日,根据资中县环保局办公楼承建人吴培胜200146日提交的办公楼装饰及附属工程(预)决算方案,安排张松林将涉案款6万元交给局办公楼承建人吴培胜处用于了局办公楼修建,这完全是曾胜贤履行时任局长的职务行为,可四川省高院枉法认定为“事情败露后”的退赃行为,而四川省高院至今未出示因某单位或某人举报或某组织查处而事发“败露”的事实及证据,其“败露”、“退赃”情节是凭何据而认定?纯粹是以文字构陷。显见被控告人刘世一、钟明昭、李国栋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193条之规定。
二、四川省高院法官刘世一、钟明昭、李国栋故意操控证据,以操控证据的手段,操控出所谓的“法律事实”。
1、案卷材料证明:资中县检察院2001625日从曾胜贤妻子处非法扣押3万元合法财产(见附件:无罪新证据2)资中县检察院检刑诉[2001] 184号起诉书,公然将该3万元非法扣押款指控为“案发后,被告人曾胜贤所得赃款已退出”,可见,将非法扣押曾胜贤的款,作为曾胜贤的“退赃款”,检察院如此荒唐的起诉书和抗诉书,四川省高院还予以支持,显见被控告人刘世一、钟明昭、李国栋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51条、第52条、第193条之规定。
2案卷材料证明:资中县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公然以“资中县检察院2001625日收到曾胜贤的扣押款3万元,作为其退赃3万元的事实认定”(见附件:无罪新证据6),以此为据判决曾胜贤的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四川省高院(2005)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公然还维持资中县法院将非法扣押曾胜贤的钱、判决曾胜贤受贿罪的判决。显见被控告人刘世一、钟明昭、李国栋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51条、第52条、第193条、第195条之规定。
3、案卷材料证明:本案在对曾胜贤非法追罪后,资中县检察院于2006113日,将资中县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曾胜贤的3万元退赃款”又已依法全额退还给曾胜贤(见附件:无罪新证据35)。由此可见,本案将曾胜贤的合法财产判决曾胜贤受贿罪,这是铁证如山的客观事实,四川省高院(2005)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公然还维持资中县法院如此荒谬极至的刑事判决。显见被控告人刘世一、钟明昭、李国栋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第195条(三)款之规定,触犯了《刑法》第399条之规定。
三、四川省高院法官刘世一,钟明昭、李国栋滥用法律条款,枉法重复判决曾胜贤三年多的缓刑考验期。四川省高院2005)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枉法维持资中县法院2001108日作出的(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即判决曾胜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那么曾胜贤的缓刑考验期从2001108日起至2004107日止执行完毕,可四川省高院2005)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将曾胜贤缓刑考验期延至2007111日止。显见被控告人刘世一,钟明昭、李国栋公然践踏《刑法》第73条之规定。
综上事实证据,本案从资中县检察院起诉书、到四川省高院维持资中县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客观证据上看:公然以扣押曾胜贤的3万元合法财产而提起公诉、并判决曾胜贤的受贿罪,在非法追罪后,资中县检察院又将3万元扣押款依法退还给曾胜贤。由此可见,将曾胜贤的合法财产判决曾胜贤的受贿罪,本案确属一桩冤假错案。
在此,曾胜贤泣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依法复查,依法组织公开听证会,阳光司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宣判曾胜贤无罪,还曾胜贤原本清白;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党中央对政法系统内的害群之马刮骨疗毒,刀刃向内,激浊扬清,持守正义,对制造冤假错案的四川省高院本案审判长刘世一、审判员钟明昭、李国栋等司法害群之马清除政法系统,并依法追究枉法裁判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曾胜贤对以上控告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诉人: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曾胜贤
                                                                  2021 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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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0 17: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网友关注、支持、转发,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1-8-10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21-8-10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网友说:“第二批为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公检法司),省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公检法司);

时间:从2021年8月开始至2021年10月底基本结束。”就是不知道这个第二批有没有接访点,唉!维权真难。

发表于 2021-8-10 23: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8-10 23: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民吴群仙 发表于 2021-8-10 18:51
听网友说:“第二批为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公检法司),省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公检法司);

...

你还真信啊!那个12337的举报平台从一开始就举报了到现在十多次了,一直是收到了举报的状态。忽悠人的。

发表于 2021-8-14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现在什么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21-8-15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的关注,不雪冤屈,绝不罢休!

 楼主| 发表于 2021-8-26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信正义永存!谢谢网友关注!

发表于 2021-8-27 00: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资中法院依法纠错案是一件难于上青天的事情,在犯罪事实面前,这些法官都可以指鹿为马,如:法官胡相林对所谓再审,他就是要保护犯罪分子给错案捂盖子。让错案永无昭雪之日。

发表于 2021-8-30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8-31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关注评论,举头三尺有神灵,对犯罪分子必然拉清单!

 楼主| 发表于 2021-9-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坚信正义永不灭!感谢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恩网友的关注与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9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恩网友支特!

发表于 2021-12-15 01: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12-15 01: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12-15 0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曾兄,要我说就找几个天棒娃儿把他三个狗腿打段出气,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关注、支持、评论,公正执法者永生,执法枉法者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楼主| 发表于 2022-1-20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恩丘令荆网友及广大网友的关注与支持!
司法坚持冤假错案不纠,执法机关事实上已践踏了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事实上己被破坏,司法公平正义实质己泯灭,如此下去人人都潜伏着被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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