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吴群仙,2021年5月31日到资中法院立案庭递交了一份起诉状,立案庭收下后,说要给我解决,随后我又先后找了他们三次,崔问立案一事,法院仍然没有给我立案,也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只是口头答复要给我解决,但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我请求的立案事由如下,还请求相关部门关注,看看资中法院到底该不该立案?
起诉状 原告吴群仙,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家住四川省资中县罗泉镇睢家坝村4社9号,身份证号码:511025195310151981,电话:13398111102,,现住资中县人民医院外三科70床,监护被资中县荣盛白石厂伤害致重残的丈夫李兴拾住院治疗已11年多。 被告罗泉镇睢家坝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曾利洪,村支书,村长。 事由:2020年9月,村委主持硬化乡村公路,损坏原告蓄粪池,损坏中药黄精1.5亩。 请求事项 一、测地修建蓄粪池10立方米。 二、赔偿黄精损失请求法院查清赔偿金额。 三、诉讼费用判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9月左右,被告招来施工队搞乡村公路硬化,在筑路边时损坏原告蓄粪池大约10立方米,满池污水溢出浸泡原告黄精种植地1.5亩,把种植已3年的黄精全都泡沃坏了。今年,原告去挖黄精欲移栽,全部毁坏了,向村、镇反映,4月7日,镇长朱科林叫原告找施工方负责,原告不知施工单位,故只好要求村委解决,村委说“不管这事”,原告逼得无法,只好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受理原告之诉,查证追责赔偿! 此致 资中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群仙 2021年5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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