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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县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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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1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情况反映人:梁斌,联系电话:19908158428。
基本情况:(2017)川1525执727号申请执行人(梁斌)与被执行人(余发均)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和2020年元月3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记录在案。2020年6月23日法院执行到位160229元,被执行人转款2000元。按照和解协议截止2020年6月24日还有80969元未履行。高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执189号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和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的规定不相符,申请执行人多次申请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纠正错误(撤销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执189号),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四川高县法院2021年3月2日组织了此案结案是否合法信访听证(听证结果至今未回复),2021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判后答疑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高县法院对结案给予答复(至今未答复)。申请执行人现依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定》(第四、加强执行工作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监察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有关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向四川省高县人大常委会和四川省高县监察委员会申请监督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撤销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执189号),对被执行人余发均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并依法调查、追回执行空挡期的资金。
   
                             情况反映人:
                              2021-08-04
附:执行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执行笔录
    结算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
    答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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