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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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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冤案,公安违法办案,法院枉法裁判
          出生于1982年的刘永兴,1998年从大山里踏入社会谋生计,2009年开始进入通讯行业,(经营手机维修、手机号卡之内的业务)。
          2017年2月7刚从老家过完春节就急匆匆的赶回宜宾,谁知这个时候已经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临港分局)列为逃犯,本人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更不用逃跑或者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常用联系方式也24小时一直处于畅通状态,住所没有变动。临港分局草率列为网逃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随后被带到临港分局,并于一名叫唐冠跃的警察单独审讯了11个小时,经过11个小时的审讯后唐冠跃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我看了一下笔录后发现和我说的很多不一致,我提出这个字不能签,但是唐冠跃说你把字签了就可以走了,并且告诉我说你的亲友都给我打了电话,连领导都打电话来了,并且报了我几个朋友的名字,为了到达诱供目的还把他的私人手机给我让我打了一个电话,我想本来我也就没有犯法在又冷又饿的情况下想早点离开被迫只好在那份笔录上把字签了。(在20189月15日年庭审中法院专门通知了该名办案民警出庭,在庭审中唐冠跃承认了单独询问和擅自增加笔录内容以及违规让我使用手机等非法取证的事实,有同步录音录像),谁知签完字后被刑事拘留,唐冠跃告诉我反正你卖卡没有实名制先拘留再说,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本人多次向驻看守所检察官于主任反应,并且通过检察官向翠屏区检察院刑事侦查局提交了说明材料,但未得到回应。2017年翠屏区检察院王青松在看守所讯问了我并告知罪名不确定你很有可能涉及的罪名是侵犯公民信息罪,但随后收到了起诉书起诉我涉嫌诈骗。
          经过数次开庭,事实慢慢也还原了,是因为我销售给重庆一个同样做通讯的中间商的几个号码,被这个中间商倒卖出去之后被人利用实施了诈骗,承办法官肖必春于2018年9月13日专门让法警把我从看守所提到刚搬迁至江北的新法院认真听取了公安非法取证的等一些情况,承办法官肖必春也表示已经有新的证据证明是我补卡之后才发生的诈骗,很有可能马上给我办理取保候审,谁知后面此案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居然判决我构成诈骗判决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一审判决后本人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几次开庭后于2019年9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但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依然违背事实,于2020年11月枉法裁判仍然判决我两年零四个月,如唐冠跃在法庭上明明说的是好像是两个人审讯的,翠屏区法院判决书上就认定办案人员当庭表示是两个人审讯的,对本人补卡的证据电信公司保卫部也出了证明,但是翠屏区人民法院不做任何认定,公诉机关一句补卡没有成功,其实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查明导致补卡之后仍然被利用的原因是中间商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设置了呼叫转移,我如果要故意提供作案工具何必去多此一举办理补卡。补卡这个证据足以证明我对诈骗不知情,况且我不是直接卖给实施诈骗的人,我只知道买卡的人是同行,都是做通讯的,我怎么知晓买卡人的真正用途,翠屏区法院判决认定我可能知道就以诈骗共犯论处有违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随后我再次通过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3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身判决,将诈骗罪纠正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仍然原封不动判决我2年零4个月,而裁判依据是按照2017年6月1日两高新出台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
           综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本人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但却荒唐的想法设法扣了一个明显构不成的罪名。法律作为裁判依据,试问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难道有先知先觉,如果按照2017年6月1日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那么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法律依据何在,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依法也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判决。然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7年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申诉人进行判决很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这么荒谬的判决完全是官官相护,枉法裁判。顾寻求广大网民的帮助,希望好心网友出谋划策,助我依法维权。
                    
                    求助人:刘永兴
      求助人电话微信同号:18582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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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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