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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内江东兴区法院三法官枉法:两自诉案均开庭审理,法条规定有无罪须判决,竟被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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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6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人:张建华,男,汉族,回乡内江投资被骗,联系电话:13798695678。


被举报人一:毛战英,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被举报人二:  丽,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被举报人三:刘中正,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举报人引用中国政法大学罗翔的一段经典语录:“什么是法治?对于私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授权都禁止的。法制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没有法律背后的那种强制力,连最低的道德都不被捍卫的话,那整个社会的法制体系就会失灵,我们就会回到原始的丛林社会。”

法官不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将是法治社会最大的灾难。


一、举报事实

201912,举报人张建华自诉被告人张永发挪用资金罪,诉讼至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该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2019826违法作出(2019)川1011刑初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举报人起诉,三被举报人为该案审判庭组成人员。

见违法判决的裁定书:
2.jpg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2019)川10刑终134的裁定书最后一页中,原文是这样裁定的:“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建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二百图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请问2019)川10刑终134号的法官,你们是职业的员额法官,经过三次实质开庭审理不判决的案子难道还是“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依规了?裁定驳回合法??内江很小,举报人只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不想牵连其他人。

202128,举报人张建华自诉被告人张永发、张扬、四川紫泉建材有限公司侵占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诉讼至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该院又是经三次开庭审理后,2021730再次违法作出(2019)川1011刑初66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举报人起诉,三被举报人为该案审判庭组成人员。

见违法判决的裁定书:
1.jpg


二、上述中涉案三名被举报人存在以下违法违纪问题

1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三名被举报人有法不依,在法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且均在两案已进入实质三次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仍然违法作出裁定驳回举报人起诉的裁决结果,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判决和评价,已明显构成枉法裁判。三名被举报人审理两案均作出同样严重违法的裁决,直接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纵容被告违法犯罪,充当被告人保护伞,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3条规定:“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第295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上述三案审理期间,举报人举示了大量证据,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法庭进行了实质性审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三被举报人就应当对一审案件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而不是裁定驳回举报人起诉。很明显三被举报人作为员额的职业法官,故意不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定,故意做出错误的裁决结果,其行为明显涉嫌枉法裁判。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述一审的两个案件既然进入审理程序,在举报人举示了大量证据的前提下,审判人员就应当对举报人举示的每一份证据进行评价,证据能够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就应当作出有罪的判决。很讽刺的是,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三被举报人对举示的特定证据不敢直视,不敢做出任何评价。法庭是当事人寻求公平正义的地方,三被举报人的做法让举报人无法接受,他们肆意践踏法律,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内江的法治环境,严重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

3、上述侵占罪一案审理期间,三被举报人直接丢失案件证据材料,其行为严重破坏法庭秩序,违反法律规定。

4、上述侵占罪案件审理期间,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对公安局盖章的复印件不予认可,举报人当庭提出调取公安局保留的证据,开庭后主审法官喻丽又叫举报人提交了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书,且被举报人喻丽多次答复同意调取证据。
见录音证据:


举报人在2021491119分时,举报人打电话找当时办案警官,电话中警官说:“我问了法制上了,明确答复法院工作人员来调,喊他们来调嘛。”但是,直至裁判当日宣判裁定结果10分钟,被举报人喻丽才告知举报人不再调取相关证据,审判人员如此欺骗举报人和代理律师,作为员额职业法官言行不一,其行为侮辱了庄严的国徽,严重影响法官形象。特别说明:复印件盖章处办案民警特别备注,原文是:复印属实,共24页,其中主文18页,原件在我处,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经侦大队(见证据)。

5、举报人的两任律师包括西南政法大学两位法学教授,一位还是教刑法证据学的,他们拿到东兴区法院裁定驳回的文书第一感受是:瞬间被东兴区法院那三个法官在法律面前狠狠地羞辱了一翻…他们敢违法裁定驳回,怎么不敢依法判啊!!!

6、被举报人压上诉状不移送,2021841101EMS邮件信息提示,一审法院已经收到上诉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明文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但是,截止2021812日中午,一审法官喻丽回答举报人律师说:“在办里移送(中院)”。被举报人作为员额的职业法官,在涉及举报人的案件中,多次明显违法、违规、恶意蔑视法律。

综上所述,三被举报人作为员额的职业法官,其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公信力,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举报人的冤屈得不到伸张,法律的权威性得不到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得不到体现,有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此,举报人恳求中央督导组、指导组、地方政法委,严惩三被举报人,将这些知法犯法的害群之马踢出司法的队伍,为举报人追回被骗损失,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举报人:张建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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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6 19: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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