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兴贵 彭山区保胜乡天柱村2组
被告: 盛荣红 彭山区保胜乡天柱村2组
2020年11月20日5点40左右王兴贵父子故意来向我找叉,两父子拿来几根竹竿拦在我的地坝边上,阻拦我外出务I,还想抢我的摩托车钥匙,限制我的人生自由,当时6点过9分我兄弟向公义派出所报警,他们说不归他们管,不出警,7点左右王兴贵父子知道派出所不来了,还把我的摩托车给推倒在我的地坝大,及坐在摩托车上,当时我准备把他们捎开,我刚伸手,他父子就倒在我的地坝头,一动不动,装死埋活,做给别人看以为我把他俩打死了。7点20左右我向110报警,110通知公义派出所,公义派出所才出警,9点左右把我带到派出所作询问笔录,当时还对我进行威胁(随时都可以关你三五天),说话压制我,他们在电脑上任意打字,最后只管叫我签字、按印。
2021年3月份王兴贵把我告上法庭,说我与他发生抓扯,导致他受伤坐院,多处软组织受伤,法院受理后,在庭审中彭山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规定。应当王兴贵举证,王兴贵根本拿不出我与他抓扯使他受伤的证据,因此王兴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则相反,彭山法院叫我举证,说我的举证不能,最后判我给王兴贵所有费用的80%,在二审法院,法院说王兴贵没有必要举我伤害他的的证据,维持原判。
一审判员: 彭明
二审判长: 陈晓梅
审判员: 王美福 辛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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