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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8月19日123原告诉隆昌交通局“特种经营许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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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0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19123原告诉隆昌交通局“特种经营许可”案

       说明:安岳县胡建法律服务部胡代国、胡建接受杜开玉等123原告的全权委托,代理诉四川省隆昌市交通运输局“特种经营许可”一案。由于胡代国在内江中院代理上诉案时,发帖举报了法官的刁难行为,中院招呼隆昌法院,不许胡代国继续在该院代理重审案,胡代国被迫转委托在北京的学生李光辉律师出庭代理诉讼。下面是胡代国作文,由李光辉律师于202181915时出庭发表辩论意见。在法庭上,李律师临场发挥,用宏亮有力的言辞对被告的答辩观点及理由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反驳,受到了数百旁听人力客运三轮车主及老师胡代国的点赞!

         杜开玉等五代表123原告诉隆昌交通运输局“特种经营许可”案

                                        2021.8.19.15

尊敬的法官: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杜开玉、黄家成等五代表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指派我为五原告代理本案诉讼活动。
原告(包括没有交车的和交了车的)共同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隆昌市交通运输局(下称被告)2020425日制发的《关于隆昌市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到期处置的通告》【下称通告】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全部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该通告。
       被告答辩的观点有四:
       一、案涉通告不具有可诉性;
       二、发布通告属于被告履行职责行为;
       三、通告的程序合法、实体内容合法。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内容及诉讼请求,针对被告的答辩观点及事实理由,法官通过审理,总结了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
一是通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二是发布通告是否属于被告履行职责行为;该通告的程序是否违法、通告的实体内容是否违法?即该通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认为:涉案通告违法的答案是肯定的而不是否定,因为该通告严重侵犯了全体车主的经营权。为了证明原告的这一论点正确,原告代理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第一,关于涉案通告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
1、首先要搞清涉案通告的类别:通告的类别,包括执行类和一般事务性通告两种,行政机关发出执行类通告带有“强制性”,而一般事务性通告属于广而告知类通告,不具有强制性。就本案而言,因为涉案通告的内容一至五条规定,要求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即原告必须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终止三轮车经营权,到指定地点交出三轮车,不交车的,不准继续经营,继续经营者,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车主认为,涉案通告属于执行类通告,属于被告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车主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通告具有可诉性。
2其次是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有关“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涉案通告是终止原告的三轮车经营权,所以,原告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法释〔200920相关规定,对隆昌市没有交车的成光清等六上诉人以及黄家成等交了车的58位车主的上诉,二次裁定:撤销隆昌市法院的一审裁定,指定隆昌市法院重审。
综上事实证明,被告答辩所说“被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涉案通告属于广而告之,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可诉性的理由不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问题:涉案通告的程序及实体内容是否违法?
一是发布案涉通告前,被告未告知车主们享有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该通告程序违法。
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0410)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通告内容,因涉及数百车主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受到伤害,在发布通告前,未按照国发〔200410《纲要》的规定,告知车主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等权利,未听取车主们的意见,被告径直发布通告,要求履行义务,停止经营,其发布程序违法,这是其一程序违法;
二是涉案通告内容未告知车主享有司法救济权,其程序再次违法。
在通告内容末尾,被告依法应当告知车主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未告知车主们在收到通告60日内,有权向县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说,被告径直发布通告行为的程序再次违法。
以上证明,被告发布通告的行政行为程序两次违法,该通告无效,依法应予撤销,被告在答辩书中第二项所称的观点“通告程序合法”并不成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是被告未给车主经营权(用益物权)价值的补偿,未解决车主及雇佣驾驶员的再就业,该通告内容实体违法
1、被告发布涉案通告,缺乏主体资格,被告辩称的发布该通告属于其行政职能职责行为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三轮车经营权是一种公共资源,只有县人民政府才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老大,经营权应当属于县政府的所有权。车主们的经营权,是当年县政府通过《通告》一次又一次拍卖方式,卖给原告的,经营权的出让款,受让人车主也是交到县财政局账户的。
上述客观事实,有县政府五次拍卖公告文件,交费发票等证据。也就是说,三轮车经营权不属于被告的,也不是被告卖给车主们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告向车主颁发有偿使用运营证的行政行为只是履行县政府拍卖三轮车经营权,其中的一个程序性的问题,即被告对三轮车的管理问题,并不能证明三轮车经营权是被告卖给车主们的。
据此上述事实证明:被告发布涉案通告的行政行为,因其超越职权而通告实体违法。

2、《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执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制定本行政区内道路运输政策法规,只有隆昌市政府才有资格,依法制定发布涉案通告,被告作为政府的一个小小的下属单位,没有资格制定发布涉案通告,被告只是道路运输规划政策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据此《条例》规定进一步证明,被告发布本通告属于超越行政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

3、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受《物权法》第4条的保护。《物权法》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的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受让使用权等权利。而受让使用权到期,该如何处理?这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政府必须慎重处理。比如,法律规定,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那么,人们居住70年到期,是不是就终止了呢?物权法又规定,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自动续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到期,同样可以续期。
法学界认为:民法是万法之母,物权法好比母亲的心脏;使用权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就是说明,本案经营权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只给予车辆残值补偿及交车奖励金,没有给予“经营权价值的补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相关规定。
4、通告内容未解决车主及驾驶员的再就业,剥夺了当事人及雇佣人员的劳动权。因为,经营权也是一种劳动权。《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性质不同于旧社会,公民不仅为个人生活而劳动,而且也是为国家和集体而劳动。从国家方面来说,人民政府应该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的保障。从公民对国家方面来说,公民参加劳动,也是在为国家和集体创造物质财富,国家富裕了,公民个人的生活才能得到根本的物质保障。因此,公民积极参加劳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应尽的光荣职责。结合本案而言,被告剥夺上千人力客运三轮车主的经营权,就是剥夺公民的劳动权、生存权。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上述宪法第42的规定。

涉案通告与国家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
党中央,提出中国梦,要让每个中国人,人人做美梦,所有穷人必须在2020年底脱贫,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在特大疫情新冠状病毒流行后,国家要求地方政府重点安排,各行各业尽快复工复产,解决就业难,经济滑坡等问题。但是,被告却反其道而行政。通告导致上千人突然失业,美梦变噩梦,一夜变成贫穷。车主们认为,通告侵犯了车主的经营权、劳动权、生存权。

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告辩称的原告已经自愿交车并领取了奖励金,还签订了承诺书,没有理由起诉”的说法,理由不成立。
因为,一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第一条规定,认定本案的案由是“撤销XX行政协议”,应当受理;二是原告签订的所谓“承诺书”不是自愿而是被迫,是迫于被告是行政机关及该通告具有强制执行力;三是该通告并没有给“经营权”补偿及解决再就业问题,只是象征性给点所谓“奖励金”;四是该通告实体内容违法、程序违法。
6通告的目的不真实。通告开头有关“为维护隆昌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的说法,原告不予认可。
2017年,交通局发布公开信息称:通过对三轮车换装,全体三轮车成为隆昌城区一道流动靓丽的风景线,成为隆昌市文明形象的重要窗口之一车主们认为,通告第一段的描述内容,完全是不客观不真实的。发布通告的目的带有欺骗性,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将三轮车经营权转移给出租汽车公司。

7、按照“经管贯例”前三次经营权到期,政府都是采取续期处理。而今突然终止经营权不符合过去政府的“经管惯例”
200445日,政府新增47辆三轮车拍卖,起拍价16000元,实际拍卖价34000元,2004420日,隆昌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出让的公告》:凡隆昌县第一轮373辆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的业主,均可参加第二轮经营权有偿出让。出让期五年,从2004年起至2009430日止。出让价20000元。到期后,政府继续许可三轮车主继续经营至2020425日。
因为,前几次经营权到期,政府都是按续期经营权处理。最后一次有偿使用权到期,因为,国家规定,不收有偿使用费了,政府一直未尽到法定义务,告知什么时候收回车主经营权。十年后,在没有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在2020年新冠状病毒流行好转后,在党中央一再强调复工复产、解决就业难,让所有穷人包括劳改释放人员、老弱病残人员脱贫的情况下,被告突然发出通告,终止车主经营权,更令车主感到困惑的是,发出通告之前,被告还在为不少信息灵通的车主转让车辆车,过户颁证,导致新车主产生重大误解,高价投资买车,交保险费,车主们损失惨重。

8、法规中没有经营权“终止”的规定,只有“到期、届满”的规定。
《四川省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期限 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川省交通厅制定的《四川省小型车辆客运管理规定》(川交运〔1994〕 359号)第八条规定:“各市、地、州运管部门对小型客运车辆实行额度管理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采用营运证有偿使用的办法,但有偿使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两年。”根据上述规定证明:法无禁止便是合法,经营权到期是可以续期的,该规定没有经营权到期终止的说法。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经营权可以终止呢?只有在经营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责令其终止经营或者取缔经营。就本案而言,车主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前述规定证明,被告强行终止取缔车主经营权,缺乏法规依据,属于违法创设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创设行政强制,增加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负担的行为的规定。

9、如果将三轮车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排除竞争。
贵州威宁县、资阳雁江区、同一内江市管辖的资中县,都是采取的三轮车换出租汽车经营。2014年。安岳县终止三轮车经营权,政府给予每车残值补偿8000元,奖励20000元,救济30000元。为什么隆昌不能向前述县学习?
根据法制网法制日报2020年7月28日报道的案例:广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汕尾市政府提前指定独家特许经营权者,违反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其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
中国消费报成都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决定于2019年9月开展滥用行政职权排除竞争的执法检查。
上述证明,如果有权人将数百人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提前给予了隆昌出租车公司,其行为涉嫌违法。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结合本案,拍卖经营权前,政府虽然告知了行政许可期限为五年,但是,没有告知经营权到期后,是像以往经管惯例一样续期,还是终止经营权车辆报废?拍卖人县政府有法定义务告知而未告知车主经营权到期是按经管惯例续期,还是终止经营权、报废车辆的的全部信息的行为,仍然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
11、根据隆昌法院民事判决(2020)川1028民初2588号、2590                                                                  被告与杜开玉、黄家成的劳动争议案、劳务纠纷案【被告对杜开玉、黄家成的信访答复意见】等证据证明:被告辩称,“隆昌城区三轮车客运服务部是车主自发组织成立、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的群众性组织。”那么,在420辆车主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被告根据什么理由,终止车主们的经营权呢?被告终止群众性组织的经营权、劳动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规依据,所以说,被告通告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12、根据原告补充提供给法院的证据“申请书”证明:每年经营权到期前,三轮车服务部代表车主们,都向政府及交通局递交了申请书:申请经营权续期。申请三轮车换出租汽车。
原告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光盘记录的事实证明:2020年  月   日即案涉《通告》发布之前,全体车主在交通局X会议室,申请出租车经营权延期或换出租汽车时,有杜开玉和 X 车主,当场昏死在“集体申请请愿”会场上,由于120医护人员及时赶到抢救,才没有造成灾难。
前诉二个证据证明目的:经营权到期前,车主们都是依法申请了经营权延期经营的。
被告当庭答辩所称的依据《行政许可法》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权到期,车主没有在一个月之前申请续期经营的说法,不是事实。
相反,根据原告提供给法院的证据“申请书”,每年经营权到期一个月前,三轮车服务部负责人杜开玉都向政府相关部门递交了“申请书”或报告,请求申请三轮车经营权延期或将三轮车经营权置换为出租汽车经营,但是,政府相关部门都没有答复。被告作为道路运输经营权的管理机关,作为人民的勤务员,在经营权到期的一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车主,但是,被告没有告知,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现在,反而猪八戒战术,倒打一钉耙。实属不讲诚信。
综上所述,被告终止原告车主们的经营权,通告程序违法,通告内容实体违法;被告发布涉案《通告》主体资格违法,侵犯了车主们的经营权,该通告应当依法撤销,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支持本代理意见。
谢谢!
20218  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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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0 2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事成复杂化,劳民伤财,诉累,乱作为,对政府惩罚性赔偿还有几年执行,400人,民心,伤弱式群体的心,安岳政府无诚信可言,失党心,失民心,,,霸道政府,

 楼主| 发表于 2021-8-2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是涉案通告内容未告知车主享有司法救济权,其程序再次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8-21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是被告未给车主经营权(用益物权)价值的补偿,未解决车主及雇佣驾驶员的再就业,该通告内容实体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8-21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1、被告发布涉案通告,缺乏主体资格,被告辩称的发布该通告属于其行政职能职责行为的理由不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21-8-21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2、《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执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制定本行政区内道路运输政策法规,只有隆昌市政府才有资格,依法制定发布涉案通告,被告作为政府的一个小小的下属单位,没有资格制定发布涉案通告,被告只是道路运输规划政策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据此《条例》规定进一步证明,被告发布本通告属于超越行政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1-8-22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3、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财产权,受《物权法》第4条的保护。《物权法》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的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受让使用权等权利。而受让使用权到期,该如何处理?这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政府必须慎重处理。比如,法律规定,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那么,人们居住70年到期,是不是就终止了呢?物权法又规定,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自动续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到期,同样可以续期。法学界认为:民法是万法之母,物权法好比母亲的心脏;使用权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就是说明,本案经营权的重要性。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1-8-23 16: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通告前未依法告知陈述申辩权,通告违法!通告内容末尾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该通告再次程序违法!程序违法!该通告至始至终全部内容无效!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1-8-23 16: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通告违法,应当被撤销!撤销后就可申请行政赔偿

发表于 2021-8-25 20: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8-25 21: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局通告违法,疫情后不复工复产违背了中央的政策,也违法,乱用职权,让老百姓打官司难,民告官更难望法官公平:公正:公开判决给百姓一个说法,也应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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