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已超过7日,至今未通知投诉人是否立案调查?
投诉广安区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 投诉人:本医疗机构不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疗机构。 被投诉人: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120急救指挥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月成,任院长职务 地址:广安区民康街1号 联系电话:2222554。 投诉请求: 第一、请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责令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120急救指挥中心),依法制定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标准、工作流程和考核指标等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120网络医院)转诊急危重患者与拨打急救中心(站)120转运到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疗机构(120网络医院)的管理制度并依法查处告知投诉人。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24日,投诉人拨打电话120,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调度广安区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到投诉人处擅自逃跑了,导致患者因延误救治而在广安区人民医院死亡。2021年3月1日被投诉人广安区人民医院书面告知投诉人,急危重症患者转诊拨打电话2224368(详见广安区人民医院关于院内信息公开的答复(2021)第2号),投诉人的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电话2224368请求转诊急危重症患者(其中2021年4月1日拨打电话2224368有录音为证),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叫拨打120,拨打120也不能调动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和120救护车到投诉人处进行会诊、院前医疗急救和转诊。为了不再推诿扯皮,不再因转诊出现医疗安全事件,请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120急救指挥中心)与投诉人签订转诊协议明确急危重症等患者转诊联系电话是120,拨打120 能调动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和120救护车到投诉人处进行会诊、院前医疗急救和转诊。 广安区人民医院应当依法向广安区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许可依法成立广安区急救站,才能有合法的120指挥中心。 为了不再发生2018年的1.24事件,为了广安区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为了广安区百万人民的就医安全,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认广安市中医医院为120院前急救网络医院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市卫发(2018)12号“投诉人的诊疗地址在被投诉人进行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区域”、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19号)、2020年12月8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9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20)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二、进一步加强诊所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诊所疫情防控措施,所有诊所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引导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诊所不得常规诊治具有此类症状的患者。诊所发现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时,要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要在做好患者流行病学的问诊和相关信息登记基础上,及时向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尽快通过120救护车将其转至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为了贯彻落实新任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书记张艳萍主任的承诺指示“我们会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请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120急救指挥中心)依法整改。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此投诉书60日内未依法查处和责令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120急救指挥中心)依法整改并依法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等法规依法对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 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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