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直接以员工试用期考核评估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5月13日,某公司、梁某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2日,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每月30000元。当日,某公司向梁某斌发出《聘用函》。其中,载明的录用条件第2条规定,符合并能够通过公司及上级制定的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合格。 梁某斌入职后,两周考核结果为合格;一个月考核结果为合格;三个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于该考核结果,梁某斌提出质疑,认为考核缺乏严谨性和客观性。 2020年8月31日,某公司向梁某斌发送《试用期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因梁某斌试用期考核评估不合格,某公司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终止与梁某斌签订的劳动合同。8月31日下午梁某斌才收到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考核表。 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原因,某公司表示系因梁某斌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管理方式简单粗暴,团队成员信任感破裂,所负责团队人员流失率过高,但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观点。 梁某斌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一次性向梁某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按例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某公司的《聘用函》中载明的录用条件第2条规定,符合并能够通过公司及上级制定的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合格。但该条规定并未能明确几次考核不合格即不予录用,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告知梁某斌只要存在一次考核不合格即不予录用,而梁某斌在试用期内的前两次考核评估均为合格,仅第三次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其次,某公司主张梁某斌在工作期间管理方式简单粗暴、导致团队人员信任感破裂、人员流失率过高,故试用期考核结果不合格。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梁某斌存在以上情况。此外,梁某斌于2020年8月31日上午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当日下午收到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考核表,但某公司并未在向梁某斌发送考核表后给予其必要的申辩机会,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解除事宜与梁某斌进行沟通,故某公司与梁某斌解除劳动关系在程序上亦存在瑕疵。综上所述,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梁某斌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在2020年8月31日与梁某斌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某公司应当向梁某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小编有话】 试用期,很多时候还是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压榨”劳动者的“黄金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便是其中一个“坑”。 有的公司,直接凭主管领导或老板的一句话,“鉴于你试用期过程中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你可以自行离职了。”事实上,对于试用期员工,公司除了明确列明员工应聘岗位的考核条件,且岗位要求合理合法以外,还应该让员工明确知晓该考核条件,并在试用的过程中客观、公正地一一考核。同时,考核次数、不合格次数及比例、不合格的申辩机会等事项及流程,都应该清清楚楚,切不可迷迷糊糊、糊里糊涂。 最后,提醒各位“打工人”,类似的试用期违法行为比较普遍,员工随时注意保留证据并合法维权。但有的朋友却觉得“理所当然”,拍拍屁股一走了之。殊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严重侵害,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近期,我将针对“试用期那点事儿”,录制一个关于试用期可能遇到的“坑”的专题视频,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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