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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9月2日邛崃法院审理蒋X诉蒲江四行政机关客三轮经营权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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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日13点30时邛崃法院审理蒋X诉蒲江四行政机关客三轮经营权案--


         蒋乐荣诉蒲江公安局、交通局、市场局、综合局“特许经营许可”案

                                   代 理 词--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21.9.2-13:30
尊敬的法官:
     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胡代国依法接受 原告蒋乐荣诉被告蒲江县公安局、蒲江县交通运输局、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四被告)“特许经营许可”案。
      原告诉称:四被告于2021年3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我县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到期终止的通告》(下称通告)缺乏主体资格;该通告程序违法,实体内容违法。损害了车主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该《通告》违法、依法撤销该通告。
      被告辩称:
      一、原告不是《终止通告》的行政相对人,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终止通告》系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终止通告》内容并没有减损客运三轮车经营权人权利,也没有增加其任何义务,未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影响,原告诉请要求确认《终止通告》一至四项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所涉三轮车经营权属于特许经营权,而不是原告所称的“用益物权”经营权到期终止,也不符合应当给予补偿的法律规定。
       四、《终止通告》只是告知经营权到期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性。
      本案经过上述原告的陈述及四被告的答辩,经过双方对证据的举证、质证,经过法官的审理,总结了本案有以下六方面的争议焦点:
       一、本案的原告是否适格问题?
       二、案涉通告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
       三、被告是否具有发布案涉通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四、发布通告的程序是否违法问题?
     五涉案通告的实体内容是否违法问题?
     六、涉案通告是否应当撤销问题。
     下面本代理人围绕上述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发表原告的论点及论据:
      第一个问题:原告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证据2001年2月28日《浦江县人力三轮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可以依法转让其经营权。”且该《办法》没有规定,转让经营权应当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前述规定,依据“法无禁止便可为便是合法”的法律原则,结合本案,原告向法院出具了自己与原受让车主的买卖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协议及该车的营运许可证书,二证据证明这样一个目的:原告取得该三轮车经营权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合法的。也就是说,原告是本案资格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说权利人,因为案涉通告内容是终止三轮车经营权,涉及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有权对案涉通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提出原告是否是本案资格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个问题:涉案通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首先,涉案通告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
      要搞清涉案通告的类别:通告的类别,包括执行类和一般事务性通告两种,行政机关发出执行类通告带有“强制性”,而一般事务性通告属于广而告知类通告,不具有强制性。就本案而言,因为涉案通告的内容一至四条规定,要求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即原告必须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终止三轮车经营权,不准继续经营,继续经营者,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车主认为,涉案通告属于执行类通告,属于被告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车主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通告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
      其次,涉案通告具有法律规定的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是因《通告》载明原告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到期终止经营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受案范围。被告答辩所说“被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涉案通告属于广而告之,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可诉性的理由不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个问题:发布《终止通告》是否属于四被告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即四被告是否具有制发《终止通告》的主体资格?答案是否定的。
      1、要说明的是:三轮车经营权是一种公共资源,只有县人民政府才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关,经营权应当属于县政府的所有权。该经营权是当年县政府通过拍卖方式,以11600元包括车辆(所有权)及办证费,卖给车主的,经营权的出让价款,受让车主也是交到县财政局账户的。前述客观事实,有县政府的拍卖公告文件,交费发票、营运证书等足以证明。也就是说三轮车经营权不属于四被告,也不是被告卖给车主们的。证明:被告发布涉案通告的行政行为,因其超越县政府的行政职权而该通告实体违法。
      2、四被告发布《终止通告》缺乏法规依据或者说被告对《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认识理解错误。
      2 014年11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本《条例》是由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修改后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条例》第五条规定证明目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制定本案三轮车经营权政策取舍规定的主体资格,四被告联合发布《终止通告》的行政行为超越其行政职权。
      根据上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证明目的:被告交通运输局只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被告公安局、市场局、综合执法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前述规定结合本案证明:四被告只是负责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不是道路运输政策的制定者和发布者,
      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被告发布《终止通告》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县政府的行政职权行为。该通告行为不符合《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国务院国发(2008)17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十三)规定:“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前述规定证明:涉案通告没有法规依据,属于违法创设行为。该通告侵犯了原告车主的合法权益包括车辆所有权。经营权、劳动权。
       第四个问题:涉案通告程序两次违法。
       其一,发布涉案通告前,被告未依法书面告知车主们对终止三轮车经营权享有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发出通告内容未载明告知车主享有司法救济权,该通告程序两次违法。
        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通告内容,因涉及原告蒋乐荣等数百车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经营权、劳动收益权以及是否应当履行本通告规定的义务。但是,在发布通告前,未执行国发〔2004〕10号《纲要》的规定,告知车主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等权利,未听取车主们的意见,被告径直发布通告,要求履行义务,其发布程序违法,这是其一程序违法;

       其二,通告内容未告知车主享有司法救济权,其程序再次违法。
       在通告内容末尾,被告依法应当告知车主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未告知车主们在收到通告60日内,有权向县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说,被告径直发布通告行为的程序再次违法。
       以上证明,被告发布通告的行政行为程序两次违法,该通告无效,依法应予撤销,被告在答辩书中所称的观点“通告程序合法”并不成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五个问题,该通告内容实体违法。因为被告未给车主车辆所有权残值补偿,特别未给予车主经营权价值的补偿,也未解决车主及所雇驾驶员老来再就业及生活困难补助等一系列问题。事实理由如下:
      1、《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及《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据此规定证明,本案县政府出让给车主的经营权就是一种用益物权即使用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被告辩称的不属于物权范围内的一种用益物权,是对物权、用益物权的认识理解片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前述规定,车主的经营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经营权出让年限到期,该如何处理?这涉及到上千车主及驾驶员的利益是否受损。政府必须慎重处理。比如,法律规定,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那么,人们居住70年到期,是不是就终止了呢?物权法又规定,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自动续期。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即经营权30年到期,同样可以续期经营。
      法学界认为:民法乃万法之母,物权法好比母亲的心脏;使用权是财富之母;劳动只是财富之父。这就是说,使用权经营权的特别重要性。本案三轮车经营权是车主及所雇佣的驾驶员经济收入的维持生活开支的经济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没有给予权利人“经营权价值的补偿”,甚至没有给三轮车所有权残值的补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2、通告内容未解决车主及驾驶员的再就业,剥夺了当事人及雇佣人员的劳动权。因为,经营权也是一种劳动权。《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性质不同于旧社会,公民不仅为个人生活而劳动,而且也是为国家和集体而劳动。从国家方面来说,人民政府应该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的保障。从公民对国家方面来说,公民参加劳动,也是在为国家和集体创造物质财富,国家富裕了,公民个人的生活才能得到根本的物质保障。因此,公民积极参加劳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应尽的光荣职责。结合本案而言,被告剥夺上千人力客运三轮车主的经营权,就是剥夺公民的劳动权、生存权。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上述宪法第42条的规定。
      3、涉案通告与国家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
      以习主席领导的党中央,提昌中国梦,要让每个中国人,人人做美梦,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要让全国人民共同享受,所有穷人必须在2020年底脱贫,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在特大疫情新冠状病毒流行后的2020年及2021年,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地方政府重点安排,各行各业尽快复工复产,解决就业难,经济滑坡等问题。但是,被告却反其道而违法行政制发所谓“通告”。该通告直接导致数千人突然失业,数千人美梦变噩梦,数千人一夜变成贫穷。车主们认为,涉案通告不仅仅侵犯了车主们的经营权,而且剥夺了权利人的劳动权、生存权。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关于改革开放成果共享的的权利。
     4、法规中没有经营权“到期终止”的说法规定,只有“经营权到期、届满,可以延续经营权”的规定。
     《四川省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川省交通厅制定的《四川省小型车辆客运管理规定》(川交运〔1994〕 359号)第八条规定:“各市、地、州运管部门对小型客运车辆实行额度管理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采用营运证有偿使用的办法,但有偿使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两年。”根据上述规定证明:法无禁止便是合法,经营权“期满”是可以续期的,该规定没有经营权”期满退市”的规定和说法。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经营权期满可以退市呢?只有在经营者无能力经营时,自愿退市,或者法律法规重大调整,规定必须退市。就本案而言,车主没有申请自愿退市放弃经营,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重大重大调整,被告凭借什么理由作出行政强制通告决定,撤回对车主“经营权”的行政许可,责令车主退市呢?
     《浦江县人力三轮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办法》虽然载明出让年限为20年,但是,并没有规定经营20年到期,经营权终止。涉案《通告》也没有规定,经营权到期终止。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合法,对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可为就是违法。就本案而言,通告终止车主经营权劳动权生存权,缺乏法规依据,严重违法
        5、各地对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的处置,几乎都得符合法理,唯独浦江县对三轮车经营权的处理,使车主们感到权利受损失望。
     例如:三轮车经营权解决得最好的分别是贵州威宁县、资阳雁江区、内江市资中县等,都是采取的三轮车经营权置换出租汽车经营权。其结果是社会安定团结,没有车主起诉上访【见证据三地的报道】。
2014年,安岳县决定投放32辆出租小汽车,交通局承诺置换三轮车经营权。结果,32辆出租汽车经营权被邹明勇县长卖给了出租汽车公司。县政府另外给予每辆三轮车残值补偿8000元,奖励20000元,救济30000元,其他补偿5000元。合计给每位车主补偿63000元【见证据判决书】。带来的后果是全体车主诉讼及长期上访。2020年11月13日,廉洁四川发布视频,详细讲述了邹明勇的腐败事实,其中有这样一句“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
     2021年遂宁市终止三轮车经营权,补偿每辆车主16000元,没有车主起诉上访。
    2020年4月30日,隆昌市终止三轮车经营权,给每车车车主补偿6000元。车主上访起诉。
      2021年成都新津区收回三轮车经营权补偿每辆车车主3000元,车主起诉。
     唯有成都市蒲江县2021年终止三轮车经营权分文补偿。车主被迫起诉。
     上述事实证明,蒲江县四被告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被迫起诉。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结合本案,拍卖经营权时,政府虽然告知了行政许可期限为,但是,没有告知经营权到期后,是续期,还是终止经营权,不准再经营?当年,拍卖出让经营权的县政府有法定义务告知而未告知车主经营权到期是续期,还是终止,不准再经营等全部信息的行为,仍然应当认定为涉案通告程序违法。
    7、被告答辩所称的依据《行政许可法》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权到期,车主没有在一个月之前申请续期经营的说法,不是事实。
       相反,2020年8月开始,刘继荣、杨本林、伍培根、张世刚、李丰伦等车主代表向浦江县政府及其相关管理机关,申请三轮经营权续期经营无果,2020年8月11日,将书面申请交给浦江县信访局没有答复,2020年11月27日,刘继荣等车主代表向浦江县县委书记和副书记递交了申请书,申请三轮车经营权续期经营,但是,政府都没有答复【见附件申请书】。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根据上述《行政许可法》第二款的规定,浦江县政府及其相关机关未在收到申请书后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行政行为违法,且应当视为已经许可三轮车经营权继续经营。故本案终止经营的通告违法。
       被告作为道路运输经营权的管理机关,作为人民的勤务员,在经营权到期的一个月前,应当主动告知车主是否申请经营权续期,但是,被告没有告知,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现在,反而猪八戒战术,倒打一钉耙。实属不讲诚信。
      综上所述,被告终止原告车主们的经营权,通告程序违法,通告内容实体违法;被告发布涉案《通告》主体资格违法,侵犯了车主们的经营权,该通告应当依法撤销,被告答辩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支持本代理意见。
谢谢!
2021年 9  月  2 日
由代理人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胡代国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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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3 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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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1-9-7 06: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民告官代理词(辩论意见)写得好说服人,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逻辑严密,具有可读性,所以,点击阅读的人多,转载的人也多,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21-9-7 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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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7 20: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看主持正义的法官怎样判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9-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胡代国为蒋乐荣在邛崃法院代理民告官“特许经营权许可案”的讲话录音-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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