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有一个误区,该女子是有错误,是该受到谴责或者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但是只要没构成犯罪、也没对其他人构成人身威胁, 保安和其他乘客是没有权力违背她的意志将她强行拖下车去,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是只能由执法机构公检法来执行的,保安没有这个执法权。
再说一遍,这是个地地道道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就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执法主体、执法程序与之对应,分析这起事件也要从法律条文、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的角度来看。我在主贴里已经罗列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我们应该跳出道德审判的区域来看问题,道德层面的审判采取的措施只能是道德谴责,但一旦涉及到行动——限制当事人的行动和人身自由(违背当事人意志阻止其继续乘坐地铁、将其强行拖出车厢),这就是法律问题了,所以就要按照法律来判断,保安当时有无理由限制当事人的行动和人身自由。事实上是没有这种理由的,因为当时的局势已被控制、女当事人没有威胁到其他人人身安全的迹象和可能性:当时女当事人单独一个人坐在一个隔其他人较远的位置上,而且保安就站在她面前,事件已经没有进一步升级的迹象, 这时保安可以选择报警,等候警方来处理或处罚。
我们不能因为某个人引起了公愤就剥脱其合法的权利,也不能因为大家都讨厌某个人的某种行为就一致决定处罚他,而不管这种处罚是否合法与合适、也不管执行的人有没有执法资格。里面有三个要素:1、依据什么法律法规、由什么机构和人来判定其已经违法或仅仅是违反道德规范;2、如果属于违法,应该由什么机构或人来判决其应该受到何种处罚;3、应该由什么机构或人来执行处罚。
在法制社会,群众可以谴责某人某事,但是没有群众审判这一说的。这就是很多人的误区:大家都认为那个女子吵闹是不对的,为什么就不能当场由保安来处罚她?把她拖出去车厢岂不是大快人心?答案在上面已经反反复复说了很多遍了,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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