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公众号显示,陈某与林某均是再婚,又是闪婚,婚后没多久,双方就多次因经济问题、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21 年6月,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离婚。法院受理后,依法向陈某寄送了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林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行为,引起了陈某的强烈不满,陈某将法院送达的传票等法律文书放置在一个铁盆中,并用打火机点燃,还扬言“我烧掉了,反正要离婚,要去(法院)你自己一个人去好了”,同时拍下视频发送给林某…… 事后,经法官的批评教育和释法说理,陈某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写下检讨书。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考虑到陈某的悔过表现,法院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问题来了,罚款也好,拘留也罢,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有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据此,不管当事人是烧掉传票,还是撕毁判决书,已经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事情发展有变,还可能涉及扰乱法庭秩序,严重的可能定性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郑重提示:谨慎一言一行,正确表达诉求。 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等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形式。故意毁损、抢夺法律文书、查封标志,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公然挑衅和践踏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不法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违法人员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在此,律师郑重提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案外人员,不满被起诉或不服判决结果,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处理方式通过正当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法律诉求,而非采取烧掉、撕毁法律文书的极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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