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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关于达州通川区公检法错误认定“套路贷”、非法推进庭审.侵害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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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0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

我叫郭小华,是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正在审理的覃骞、杜秋平、郭晓、杨粬文被控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中被告人郭晓的弟弟。202182日,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和宣判,我根据律师和其他旁听家属的转达,了解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情况,发现本案在82号的审理中存在如下严重违法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严重违法,甚至是荒唐可笑。

案情简介:我哥哥郭晓曾经供职的四川车信普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是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服务方,具体工作为:为金坤公司寻找客户、建议金坤公司贷款数额、作汽车抵押/质押、催收客户还款、处置客户违约事项。其后,车信公司的经营被认定为套路贷,公司全体人员被抓捕。检察机关起诉了公司总经理覃骞和副总经理杜秋平(二人系夫妻)、郭晓(汽车评估师)和客户经理杨粬文。案发时,我哥哥郭晓已经离职8个月。本案2019年9月20日起诉至法院。

一、起诉书副本未提前十天送达,仍强行开庭

7月15日,赵青山和任建宇两位律师到法院递交代理手续,并要求阅卷,领取起诉书副本。当时书记员声称本案有起诉书、追加起诉决定书和变更起诉决定书,但目前法院已没有更多原件可以送达,但可以提供复印件。两位律师均表示拒绝。书记员表示会通知检察院提供原件。

7月16日,任建宇律师因为在重庆开庭离开。赵律师和助理到法院阅卷,案卷卷宗多达83本,法院和检察院都不能提供电子卷宗,赵律师和助理只能扫描阅卷,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五点半才复制完毕,已经超过法院下班时间半小时。临离开的时候,书记员拿了两份变更起诉决定书,赵律师签收。但赵律师未注意到,送达回证上写明的送达文书包括:起诉书、追加起诉决定书和变更起诉决定书。书记员要求赵律师代任律师签字,赵律师拒绝。

7月23日法院通知8月2日开庭。律师多次跟法院协商未收到起诉书副本,且案卷太多,来不及阅卷,要求延期,法院坚持要求开庭。

7月28日,经过多次交涉,任建宇律师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起诉书副本。

在庭审中,任建宇律师再次提出要求延期审理,因为本案八十多本卷宗,在没有起诉书的指引下,很难如此快速完成开庭准备工作。审判长说:我们通知你来领,你不来领,责任在你自己……

二、审判长违法驳回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

7月15日,律师到法院递交代理手续当天,法院工作人员便告知律师,承办本案的楚淞法官已经调到市纪委任职。7月16日,赵青山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书面申请,要求告知合议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8月2日上午开庭前,两位律师到楚法官办公室补充阅卷,再次善意地提出合议庭和审委会成员信息公开的事情,并希望就回避问题在庭前做一些沟通。楚法官表示,合议庭成员和审判委员会成员的信息在网上都是公开的,你想知道自己去网上查。

在下午三点开始的庭审中,赵律师要求审判长回避,理由是根据律师知道的信息,审判长已经调离法院。楚法官对此予以否认,并当庭驳回了回避申请。律师当即抗议,审判长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通川区法院院长徐进)决定,审判长不能自己决定自己是否应当回避。另一个审判员任蛟开始给审判长帮腔,教训律师。律师立即指出,法律规定只能由审判长主持庭审,审判员不应随意参与指挥法庭审理中的程序事项。赵律师因为反对审判长的驳回决定,惹恼了法官,成为其后被驱逐的诱因。庭上两位审判人员当即讨论将赵律师赶出法庭。

根据我们家属事后的了解,楚淞法官2019年8月1日被任命为通川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2020年9月27日,因为通过考试,进入了《达州市市级机关2020年度公开考调公务员进入考察人员名单》,其中报考单位为达州市纪委达州市监委。


图片1.png 整个庭审,审判长仅告知了三位合议庭成员的姓名,未告知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三、当庭随意驱逐赵青山律师

被告人被带到法庭后,审判长未下令为三位被告人打开戒具。在问到律师是否申请回避的时候,赵律师举手发言,先提出了为被告人打开手铐的请求,审判长要求回答是否申请回避。赵律师说要申请回避,但是在处理回避之前,要先为被告人打开戒具。楚法官仍不对是否打开戒具作出决定,坚持要求先说回避的事。赵律师和其他律师提出回避请求被拒绝后,在进入下一个议题前,赵律师再次举手,要求为被告人打开戒具,楚法官恼羞成怒,两次命令法警将赵律师带出法庭,赵律师无奈,只得在法警上来之前自行离开。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除非有发生人身危险或者危害法庭安全的可能,否则一律不带戒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

审判长随意将律师驱逐出法庭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滥用职权。

四、不准许律师复制前述开庭的庭审笔录

7月15日、7月16日和8月2日,辩护律师三次向审判长提出要求复制前两次庭审的笔录,均被审判长拒绝。根据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长不允许律师复制前期开庭庭审笔录的情况属违规行为。

五、法院发函给检察院要求检察院对郭晓未被起诉的四十几笔事实追加起诉

8月2日中午,在审判长办公室,楚淞法官对两位律师讲:本案起诉书仅对郭晓指控了十起事实,后面追加起诉的四十几笔事实,仅指控了覃骞和杜秋平,我们法院两次发函要求对郭晓追加起诉后面的四十几笔事实。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在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但是本案是检察院已经知道的事实,没有追诉的,法院发函要求追诉,显然违反了法院中立性原则。

任何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伦理都是公诉方指控犯罪,法院居中裁判,依法判决罪名是否成立,但是通川区法院竟然给检察院发函,要求检察院追加未起诉的部分!楚法官和通川区法院对刑事诉讼的基本伦理缺乏常识性的理解,实在让人震惊!

六、对律师提出的若干申请拒不回应或无理由拒绝

1、律师申请庭审直播,楚法官说,本案为网上在线庭审(并非庭审直播),所以无需再庭审直播。在线庭审并不能让社会公众同步收看庭审实况,达不到直播的目的。

2、律师提出要求调取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车信公司对签约过程拍摄的同步录音录像,楚法官未回应是否决定调取,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未调取。

根据覃骞的当庭陈述,所有借款人都是自行阅读了相应合同等材料,清楚贷款前期需要扣除的费用以后,自愿签署的借款合同,不存在隐瞒扣除款项的行为。可惜的是,楚法官对辩护人提出的调取录像的申请置若罔闻。根据公安机关的补充材料,公安机关已经调取到若干份借款人签字时同步录制的视频。

七、违法不通知被害人到庭

律师在庭前以部分被害人的陈述跟其他证据有矛盾,且是此案关键证据,需要通知被害人出庭对质为由,书面申请部分被害人出庭。审判长楚淞法官嘲讽律师将法律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引用来申请被害人出庭,并拒绝通知被害人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是案件当事人,参加庭审是他们的法定权利。法院不通知被害人就是违法行为,而且本案大量被害人的陈述跟在案证据有重大矛盾,理应出庭跟被告人对质,以查清事实。

八、第一公诉人到庭但在旁听席旁听审理

根据《追加起诉决定书》和《变更起诉决定书》载明,本案有三名检察官张世静、李腾国、鲁丽师。在第二次庭审中,有三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但是在8月2日的庭审中,检察官张世静却穿着检察院制服,一直坐在旁听席旁听。根据任建宇律师的观察,张检察官一直在庭审中注视他……

九、宣判仅宣告罪名成立,不宣告刑期

审理活动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大约十来分钟左右,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审判长宣布进行宣判,但是诡异的是,审判长仅宣布了合议庭对事实的认定,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对于刑期,却通知说择日再宣布判决结果。

通川区楚淞法官开创了先宣布罪名,后宣布判决结果的宣判方式。

本案庭审违法事项如此之多,但是宣判仅宣布罪名成立,不宣布量刑刑期,实在是闻所未闻的奇葩之举!

十、审判长楚淞庭后威胁被告人杨粬文和郭晓的辩护人

8月2日的庭审中,被告人杨粬文(被取保候审)当庭说,他在案发后遇到过本案一名“受害人”王道娥,王道娥跟他讲:警察在询问她的时候告诉她,我们把证据做扎实了,这个钱就不用还了……

庭审结束后,在律师签笔录的过程中,楚淞法官对杨粬文说:我告诉你,你还有四十几笔事实检察院没有起诉你……稍微停顿后,楚法官又说:现在郭晓不在这里,但是两个辩护人在这里,郭晓还有四十几笔事实没有起诉……

这些言论都很明显的看出审判长在审理中已经违法形成了对被告人不利的偏见,充当了第二公诉人,严重违背了法律伦理。

十一、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在庭审中不戴口罩,违反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

法警要求旁听群众戴好口罩,各位辩护人也自行佩戴口罩,但是公诉人和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均未佩戴口罩。辩护律师提醒后,审判长不仅不纠正错误,还粗暴的回答:“管好你自己!”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疫情期间保障公共安全的规定。

十二、达州公安和市中院的法官均有人在车信公司贷款,本案是否存在不宜由本地管辖的情形?

根据杨粬文当庭的陈述,达州市有公安人员和市中院的法官均有人在车信公司有贷款。公安和市中院法院都跟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那么本案的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动机则显得可疑,也不应由达州市通川区法院进行审理。

所以本案应该由四川省高院、四川省检察院指定达州以外的其他地区的法院来审理。

另外,根据覃骞在庭审中的说法,金坤公司通过达州车信公司放款达到5500多万,通过车信总公司放款2.8个亿,由于车信公司被认定为套路贷,人员被抓捕,无人催收还款,不可想象这会给金坤公司造成多么惨重的损失。作为一家由四川省政府和凉山州政府控股的企业,本案的侦办给国有资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们家属认为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楚淞法官主持的这一场对覃骞、杜秋平、郭晓、杨粬文被控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管辖不适当、庭审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侵犯律师辩护权、违反法官职业伦理、宣告判决违法,我们认为这是一场非法的审判,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我们不接受审判判决结果。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相信,在四川、在达州,这片人杰地灵、历史悠久、人才辈出的土地上,公平正义一定不会是奢侈品,有我们家属的努力,有你们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我们一定可以在本案争取胜利。

我们将就这些违法问题依法展开投诉、控告,直至公义降临!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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