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云的房屋于2006年12月29日被仁寿县国土资源局强拆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仁寿县国土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不论从强拆的主体还是程序,时仁寿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孙秀云的房屋违法。这体现在《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指出仁寿县国土局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指出的问题,按照当时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该依法裁判仁寿县国土局强制拆除孙秀云的房屋,超越职权,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不知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何种考量,一方面作出的(2007)眉行终字第16号判决书,驳回了孙秀云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另一方面却向时仁寿县国土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出其违法之处。难道中级人民法院当年受到地方政府干预司法造成了(2007)眉行终字第16号不公正裁判结果。既然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孙秀云房屋强拆案件被错误裁判就应该启动纠错程序,纠正错误裁判,让15年冤案得到昭雪方体现司法勇于改正错误得勇气。 同时,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纠错撤销(2007)眉行终字第16号有利于解决孙秀云启动行政赔偿程序。15年来,仁寿县国土局以人民法院裁判他们强拆有理拒绝对强拆房屋进行任何赔偿。因此,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要再找种种借口,不纠正明知是错误裁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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