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殷朋的”网友:
你好!你于2021-9-16 11:41在论坛上反映关于滞纳金问题,我司已收悉。经查你所反映的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滞纳金”问题不属实。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经查用户在办理用水注册相关手续时,供水企业已与用水户签订《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合同,并在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费的0.3‰ 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你所提供的收费凭证上面,也明确注明该项属于违约金额,因此你所反映的“滞纳金”问题不属实。为了避免给你生活带来不便,还请你户每月按时交纳已用水费。
感谢你对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