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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任树林

南充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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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修房造屋的人都是黑白通吃喔。。。老百姓要想不被歁护。就只有一个办法。。。不要命!!!!!!!!

发表于 2010-1-1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违法行为有哪几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0ee09f0100gsb1.html

发表于 2010-1-1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社会的曙光----觉醒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0ee09f0100gr0x.html

    政府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观愿望在很多方面是好的,但是实际的工作效果却往往走向了他的反面,政府的公信力在拆迁当中尤其受到了空前的冲击。

    在拆迁当中,强势集团与弱势群体的不平等博弈的结果-不仅完全违背了政府的初衷,而且使社会秩序难以和谐。政府的直接经济利益的获得的同时,所损害的政府的形象需要长时间也许才可能得到愈合。这种间接的损失不知比这种直接的经济利益大多少倍.

     期待中央政府的铁腕整治需要时间,期待开发商等利益集团的同情与怜悯是不现实的,期待拆迁户的自我觉醒并付诸于实际改造自己的命运应是明智的抉择。

    当拆迁户日益觉醒,并能够自觉地运用现行法律来维权时,众多拆迁户的智慧资源就会被充分调动,从而取得与强势集团相对抗衡的能力,拆迁户的利益就会有效维护,和谐社会的曙光就会到来。

发表于 2010-1-1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中的利益之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0ee09f0100gmkj.html

拆迁过程牵扯到三方利益“被拆迁方”“拆迁方”“地方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各自应该扮演自己独特的角色,可是渐渐的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

   拆迁之前,首先是“地方政府”与“被拆迁方”之间的土地征收及补偿。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地方政府采取合法的行政程序和合理的市场价格标准与被拆迁方达成一致,将土地使用权扭转变更。然后确立“地方政府”与“拆迁方”之间的土地出让关系。地方政府以一个净地的方式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再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交付给拆迁方,同时颁发拆迁许可证。此时拆迁方就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对此地块上的建筑构造物实施拆除。关键就在于此,这里所提到的“建筑构造物”是已经接受过拆迁补偿的,其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才可实施拆除的建筑构造物。在此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根本就不会发生利益上的直接冲突!

    然而现实却不是如此,被拆迁方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没有任何补偿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自己手中持有的合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变成了一份狗屁不如的废纸,全然不知自己一直以来多年使用的土地和倾心构筑的房屋已被悄悄的扭转即将消失!于是就产生了“被拆迁方”与“拆迁方”各持一证到底谁合法的问题。这时,“地方政府”作为公正主持人的身份出现了,但其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裁判结果也就不言而喻了。他们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必须先保护好“拆迁方”的利益。那么“被拆迁方”的利益就处在了真空状态,被地方政府无情的出卖;被国家法律无意的抛弃!

    所以要解决拆迁中的矛盾,就必须搞清这三方的关系,再而从立法上对其各自的身份进行制约和规定。“被拆迁方”和“拆迁方”只是追求经济利益的多少,可是我们的地方政府就不应该只是追求经济层面上的这点利益而丢弃了民意放弃了尊严!

发表于 2010-1-3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地产商和政府一起赚人民的钱,南充又没有工业,全部都挤到市里来,人多为患啊

发表于 2010-1-4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是南充

发表于 2010-1-4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 帮顶

发表于 2010-1-5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3_55:}

发表于 2010-1-1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话:杯具

发表于 2010-1-11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领导都忙
HCG

发表于 2010-1-2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handshake

发表于 2010-1-23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0-4-11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11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0-4-11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现在的情况怎样?

发表于 2010-4-11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那是不是还房的

发表于 2010-4-12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等新的拆迁办法出台,,,你们才有救~~~

发表于 2010-4-13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你的要求既合理也合法,所以,支持你的诉求。

发表于 2010-4-13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等强拆到那些强拆者自己家是,他们才知道合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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