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另外还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之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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