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RCEP不同,CPTPP不仅是成员国之间的一份关税协议,更是缔约国彼此间采取高定位和高标准,纳入国企竞争、政府采购、劳工待遇、环境保护等条款,阐明了成员之间经济交流的规则和程序。考虑到现行的规则已生效实施,中国要“入群”,必须做好准备接受各方已经达成的协定,意味着中国必须在数据流动、国有企业、政府采购、劳动者权益和知识产权等五大领域与CPTPP进行深入协调与平衡。
第一道门槛是“数据流动”——如何协调CPTPP版本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CPTPP强调信息和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保证互联网自由开放等,并纳入确保数据流通透明性和公平性的3项原则,其一是“禁止强制要求公开‘源代码’”。
近些年中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2017年以来,国内数据安全领域立法进展十分迅速,《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陆续书台,但数据流通规则方面却持续落后于现实,并与CPTPP中的相关条款有较大差距,在数字化传输内容和服务方面的规则相对谨慎,出于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考量,中国也对跨境数据流动实施较严格控制,特别是在开放网络(比如不得设置网络论坛审帖制)、网络访问和使用、源代码、个人信息保护、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计算设施本地化等方面与CPTPP规则要求之间差距较大。
第二道门槛是“国有企业”——如何平衡“竞争中性”与“充分竞争”原则
CPTPP要求国企必须是商业运作,是独立的企业,提高了国企信息透明度要求,各缔约国要相互分享各自国有企业的信息,政府不能向国企提供税收优惠、补贴、优先交易以及非商业支持等等,以消除政府对市场的过分干预。在以往的自贸协定中,极少明确出现过对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竞争行为做出如此严格的要求,发达国家在这一点上态度比较统一。
中国官方文件曾多次提出国有企业“竞争中性原则”,与CPTPP规则要求的方向大致相同;但与此同时,“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也是推动国企改革和发展的关键词汇,国有企业是“中国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体制特殊性,因此平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第三道门槛是“政府采购”——如何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和具有竞争力
CPTPP在政府采购方面要求原则上消除国内外企业的差别,要求政府采购必须公开、透明和具有竞争力;虽然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有限制的招标,但只限于特定领域,缔约方得对争端解决保持开放,投资章节也对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提出要求。
有部分海外学者认为中国提出“安可目录”等清单等于基本排除了外资参与的可能。因此,在政府采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如果采取以本国利益优先的态度,加入的道路将充满艰险。
第四道门槛是“劳动者权益”——中国必须要有独立自治工会的要求
CPTPP劳工条款是对1998年ILO(国际劳工组织)中劳工权利和原则的宣言的沿用。核心是对劳工权利、不破坏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其中要求设置独立的工会,工会在日常的功能性运作上可保持绝对的独立。
近几年,中国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改善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2021年7月多家互联网行业头部企业带头取消“大小周”,互联网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就业环境大大改善。另外,虽然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制度的发展逐步走向法制化,但我国劳动制度在事件中还存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现行劳动制度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规则对接不足等问题,另外工会是在党领导下的功能相对独立运行的机构,因此与CPTPP要求设置独立工会等劳工条款方面的对接完全冲突。
第五道门槛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CPTPP中的知识产权由于删减了部分争议条款所以接受起来难度有所降低,但是CPTPP保留了TPP中知识产权的绝大部分条款,涉及范围之广、保护力度之大、惩罚力度之强是目前已达成的FTA中非常突出的,仅次于TPP。
中国知识产权规则一直在完善,与国际标准进行对比,并不存在太多的落后之处。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国的数字经济知识版权保护问题上有所创新,主要表现在在商业模式、产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上具有较多创新元素,其中包括使用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对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以及相关产品的理解及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对均比较深入。但从知识产权质量、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以及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方面看,各个领域均有所不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与缔约国之间仍存在显著差距,接受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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