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法院法官向曦丧尽天良的调解害我两年恶梦、5次晕倒、2次自杀未遂、被关押15天
我们在法庭吵架,法官向曦不管,就和双方律师在上面调解,架还没有吵完,他们就调解好了,然后书记员和我请的律师都不让我看庭审笔录就吼叫签字后,等接到法律文书才知道是调解我替别人还钱,甚至别人差我的钱不但不扣除还要到给别人,这就是阆中法官和法律工作者的杰作。
上次已发帖举报了阆中法官向曦和阆中保宁法律服务所伏元富、柏垭法律服务所陈大光违法调解我替别人还钱等违规行为,但只是对伏元富作了清退出法律工作者队伍,其余涉案人员依旧逍遥法外。我实在想不通:阆中的司法队伍咋变成这样了,我无路可走时在阆中嘉陵江边准备再次了却自己,但被好心人劝住。我要死也要看到坏人先死;要看到法官向曦、法律工作者伏元富等受到法律严惩的那一天。现将阆中法官向曦的调解案违规违法事实公布于众,既然阆中法院找不到公里,就让社会正义人士来评判是非吧?
一个简单的调解案中暴露的问题达10处以上:
一、 阆中保宁法律服务所伏元富带着法官向曦给的传票等法律文书来送送达并寻求我,要求作我的代理人,我又没有委托他,也不认识他,向曦为什么这样作?在第二个关联案中,向曦又指定伏元富代理有利害关系的对方。法官向曦和伏元富咋这么好的关系?向曦的行为是不是在以法官的职务便利充当“诉讼掮客”?(下下图,法官指定伏元富)
二、 我们在法庭吵架吵的非常凶,法官为什么不干涉,难道是故意放纵法庭混乱,便于违法调解?
三、 半个小时的庭审笔录达8页之多,就是光读都要接近20分钟,如果不是提前准备好的,这半个小时能完成双方举证、质证、商量谁还钱,还要算账等等的工作吗?要知道:向曦那个还款协议这一小段内容,就是现在叫我算,我在半个小时之内也算不出来。何况整个庭审过程只有半小时。该庭审笔录是否造假,大家心知肚明。
四、 为了寻求事实真相,却认我当时是否是受到诱迫违背自愿签字,但阆中法院尽说调不出庭审录像,庭审录像是随着档案保存,为什么又调不出来?因2017年国家法律就有规定审判时要录音录像,实际阆中法院实行录音录像最早。
五、 原告放弃对实际借款人的事实请求,只要介绍人还钱,实际用钱人都不追究了,这个案子还咋审理?法官向曦为什么不提醒,还要继续审理?
六、 审判中查明实际借款人是张生兵,法官为什么不释明追加被告?
七、 实际用借款人在庭审中已说明将钱借给刘猛,法官为啥不提示追加刘猛为被告?
八、 本案被告和第三人实际上是原被告告关系,双方方存在严重利害关系,由伏元富一并代理,属于双重代理,法官向曦为什么不管?
九、 受害人一直在和原告吵架,在庭审中没有说话,那么庭审笔录中受害人(被告)的陈述是从哪里来的?
十、 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放弃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不但不替自己的代理人反而帮助对方,明显有相互串通的行为,法官为什么不制止,还有继续让他们串通加害被告?
十一、 趁双方吵架之际,双方代理人和法官调解被告替别人还钱,而且连自己的3万元不但不要而且还要倒给别人,明显违背常理,法官难道不知道这样的后果吗?
十二、 法官向曦把查明的事实不写入《调解书》,而是把原告和原告代理人的虚假陈述写入调解书,这其中的猫腻在哪里?也许是因为法律文书是公开上网的,一旦写真了,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都会看出其中的问题?
十三、 该案的关联案中还暴露一个令人质疑的问题,与我不相关的案外人刘猛承担了所有债务后就酒醉死亡,这样的死因质疑。(将在下期发帖叙述)
十四、 死者刘猛生前打的借条时间相差3年,不用鉴定明显是假的,但只要伏元富 说是真的,法官向曦就认定是真的,这意味着什么?明白一看就心知肚明(见下图)
十五、 还款协议上面的签字一眼就能看出与我张小玲的笔迹是千差万别,但只要伏元富说是真的,法官向曦就说是真的,这意味着什么?明白一看就心知肚明(见下图)
十六、 特别是这次南充司法局查明的事实,刘猛在死亡之前就替江万会缴了两不同案由的代理费,也就是说刘猛在死之前就未来先知,知道我要打其它官司,反正死人不能说话。这已暴露伏元富等人的相互串通诈骗行为,为什么不追究?(见下图)
十七、 其余问题还多,这里不必细说。
总之,法官向曦违法审理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在今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顶风作案,居然敢当司法掮客(在办理自己案件先把法律文书让伏元富非法送达给我,让他变相作为我的代理人,最后直接让伏元富作为我的被告江万会的诉讼代理人)。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充当司法掮客。她明明知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下面把案件来龙去脉再叙述一遍:
事件经过:
法庭查明:2016年11月15日,本案原告杨琼说自己有闲钱,要我找个人放水,我便介绍我的老表张生兵与杨琼认识,他们口头约定月利息3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当时杨琼说自己手中只有17万元,叫我借给她3万元,随便叫我也挣点利息,我便把3万元现金交给杨琼(杨琼还向我打了借条),筹足了20万元,由杨琼一并交给了张生兵(法庭查明:向张生兵老婆江万会转账16.8万元、给张生兵现金3.2万元),由于杨琼与张生兵不熟,杨琼要求我向她打了个20万元借条,因这个钱实际是张生兵使用,为了稳妥,我又找张生兵给我打了个20万元借条,(这个借条被伏元富骗走至今未归还。)
一年以后,即2019年4月23日,我突然接到一个陌生人电话,自称是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律师伏元富,问我在哪里?他给我送一张法院传票,我当时“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心想法院传票应该法院送,咋叫一个不认识得什么律师送呢?以为是骗子,不愿意理会,不过,在伏元富的再三要求下,我还是见了这个自称“律师”的伏元富,由于我没有打过官司,甚至连法院在哪里都不清楚,只觉得律师、法院是神圣、正义的。随手接了伏元富的传票后,伏元富便拿出一张空白《授权委托书》叫我签字,我当时误以为法院和律师都是一家的,于是就全部听他安排,我把字签完后,伏元富就说他现在是我的代理人了,叫我一切都听他的。
不久,案件开庭,庭审只不到半小时就结束了,在庭审中,我这个被告只能旁听,一直和原告杨琼吵架,也没人管,没有上被告席发言。庭审中,我甚至连法官和律师说的话都不知道,全部在和原告杨琼吵架,法官也不管,书记员吼叫我签字,说他们要下班了,我代理人也吼我签字,我连看笔录的机会都没有就签了。
不久,我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找朋友看才知道是份《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是叫我这个介绍人替江万会(老表的老婆)还钱,实际借钱的人不用还钱,更有甚者:20万元中有杨琼从我手中借走的3万元也还要还杨琼,直接侵占我6万元,我觉得严重上当了,准备告状,我复印案卷后,从庭审笔录获悉,杨琼把我和老表的老婆江万会一起告了,实际借款人江万会的身份还是第三人,叫我们共同偿还他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蹊跷的是,虽然法院查明了实际借款人是我老表的老婆江万会,还有转款记录为证,原告杨琼和江万会也认可,但作为原告杨琼的代理人直接变更诉讼请求为“放弃对实际借款人(第三人)江万会承当还款义务”,我请的“律师”伏元富虽然说出了对我有利的证据,但说不用提交;最后他们调解为实际借款人江万会不用还钱,叫我这个名义借款人(实为介绍人)替实际借款人江万会还钱,一切和实际借款人江万会无关,江万会用了钱,连连带责任都不用承担。明显是我请的“律师”和对方相互串通“打和牌”,骗我还钱,有天理和王法吗?
由于是调解,无法上诉,很快就进入执行,杨琼申请法院查封了我的房屋和账户。我心想,法院判我替江万会还钱,我还可以告江万会退还我钱,于是找伏元富归还江万会给我打的借条,但伏元富拒绝归还,本是借款纠纷,但由于被伏元富骗走了借条,只有打追偿权纠纷,我请的“律师”伏元富“摇身一变”充当了对方江万会的代理人(法官向曦制定的),歪曲事实,在法庭作虚假陈述,包括杨琼、江万会、保宁法律服务所都向法院用答辩状的形式虚假陈述,颠倒是非地编了一套谎话:说江万会是借款介绍人,是他们介绍杨琼与我认识的,我收到钱后借又给了刘猛,但刘猛已死亡,我应该去向刘猛这个死人要钱,还冒用我笔记签名,弄了假假借条。说原《调解书》说的很清楚,是我自愿替她还钱,这个钱不用再要回去了,于是法院按照伏元富的意图判决我败诉。我还在法庭就被法警带走,叫我还钱,我当时只有1万元,远远不够,法院就直接司法拘留我15日。
我觉得太冤枉了,四处喊冤,在法院、律所、司法局等地晕倒5次,逼得差点跳楼自杀。我向阆中司法局投诉“假律师”伏元富的违法行为,但阆中司法局查明事实后只能给伏元富一个记过处分,暂停执业,其它不追究;找到南充市司法局也无果。如今,自封“律师 ”伏元富、自由人士杨琼、张生兵、江万会这伙人仍然逍遥法外,还在继续申请执行我。
受害人:张小玲
电话:15983765870
2021年9 月25 日
上面审判下面吵架
假借条
笔迹明显不同的签字
法官向曦指定律师代理
刘猛死前就知道要打官司并提前替江万会缴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