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法院必须尽快履职履责 而不是急于迫使当事人必须删帖 我今特向大家反映李赐红、周从荣、潘和平三原告因凭私力无法要到应得的工程款,才寻求公力解决,诉至人民法院,结果是反复经历了从希望到失望再到绝望这样的过程,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矛盾反而越来越激化,合法权利不但没有得到维护,反而一次又一次地深受其害的事实情况如下。 根据李赐红、周从荣、潘和平三原告向我倾诉,和结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3日作出的(2018)川1323民初1372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的李赐红、周从荣、潘和平三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与四川省蓬安县碧溪乡吕家山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新农村综合体农民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688元\平方米,以图纸设计面积结算。三原告带领工友们按照合同约定修建了胡帮坤等13户村民的房屋,2016年2月5日,经双方结算,吕家山村民委员会尚欠三原告和工友们的工程款100,000元(大写拾萬元),后经三原告和工友们多次催收未果。再后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此,于2018年又花钱聘请律师,诉至蓬安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蓬安县碧溪乡吕家山村民委员会自愿于2019年3月4日前向李赐红、周从荣、潘和平三原告支付83,000元(大写捌萬叁千元); 二、李赐红、周从荣、潘和平三原告保留向蓬安县碧溪乡吕家山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主张17,000元(大写壹萬柒千元)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2,300元(大写贰千叁佰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大写壹千壹佰伍拾元)(李赐红、周从荣、潘和平已预交),由蓬安县碧溪乡吕家山村民委员会负担。 但是,时至今日三原告尚未收到83,000元(大写捌萬叁千元)工程款。据三原告说,蓬安县人民法院迟至今日一直无法执行的原因,是被告确实无可执行的财产。为此,特问村民委员会作为地方准党委政府组织,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蓬安县人民法院以“村委会确实无可执行的财产”为由,而长期一直无法执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是助村委会赖掉三原告和工友们的工程款的充分理由吗?作为地方准党委政府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如此赖账,导致三原告不但被依法保得工程款未能要到手,而且还反被依法保得蚀了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因此,近期托我以题为“蓬安三民工状告村委会 赢得一纸法律白条该怎么办?!”和题为“村委会以确实无可执行的财产 是赖掉民工工资的充分理由吗?!”,发到网上后,蓬安县人民法院不是急于如何将此工程款执行到位,而是急于迫使三原告必须删帖,并声称法院不欠任何人的工程款,深感被发到网上自己很委曲。为此,特问法院的职责是什么?三原告因为索要工程款,诉至人民法院,造成蚀钱不足、添钱补数的事实,这到底是在依宪依法治国治县保护三原告的合法权利,还是在助纣为虐呢?! 宪法和法律是权威严肃的,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蓬安县人民法院以“村委会确实无可执行的财产”为由,而长期一直无法执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这纯粹是在不作为。 综上所述:三原告凭私力无法要到应得的工程款,才寻求公力解决,诉至人民法院,结果是反复经历了从希望到失望再到绝望这样的过程,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矛盾反而越来越激化,合法权利不但没有得到维护,反而一次又一次地深受其害。这足以证明蓬安的政治生态和法治生态。为此,蓬安法院必须尽快履职履责,而不是急于迫使当事人必须删帖。
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1年9月25日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3日作出的(2018)川1323民初1372号民事调解书,原件在县法院,三原告手里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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