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处置医疗废物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本医疗机构是广安区城区的医疗机构,不是乡村的医疗机构。 被投诉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66790658B,法定代表人:曹继光,地址:岳池县普安镇斑竹园村, 联系电话:0826-5952258、……。
投诉请求: 第一、请求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安市的广安区(143家城区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投诉人)、岳池县、武胜县、前锋区、华蓥市、邻水县城区的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城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依法收费依法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并依法查处告知投诉人。 事实和理由: 第一、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广安府办发〔2011〕98号“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处置费用支付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协议文本报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行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安发改〔2011〕658 号)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是: ……2、无编制床位的个体诊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含50㎡)以下的按每家每月40元计收,51-100㎡(含100㎡)的按每家每月60元计收,100㎡以上的按每家每月80元计收,收费主体: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从2012年1月起到至今近10年了,被投诉人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到广安城区各诊所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觉得广安市发改委制定的价格低了可以向广安市发改委或政府依法表达诉求,但不能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投诉人的工作人员曾在省长信箱、市长信箱或拨打12345、2508370依法投诉过,就连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如实反映,未见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依法整改。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书面委托(即便有书面委托也不合法)广安市内各区市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院向广安市内各区市县城区的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对广安市内各区市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院违法向广安市内各区市县城区的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面临广安市内各区市县纪委监委、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广安市内各区市县城区的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还面临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依法处罚。 被投诉人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关于请求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的函》后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电话……短信告知以不是法定适用理由“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二)推动集中处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和医联体等医疗管理新机制的功能,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上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运送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规定,19张床以下(含19张)的医疗卫生机构上送医疗废物时,其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不依法与投诉人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投诉人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广安府办发〔2011〕98号,《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安发改〔2011〕658 号)、《民法典》等法规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投诉,请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支持投诉人的诉求。经查,被投诉人是经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许可的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依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对被投诉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此投诉书60日内未依法责令被投诉人依法整改甚至查处并依法告知投诉人,否则,投诉人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等法规依法对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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