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鉴定意见认为排水管道不满足设计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即使房屋交付前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符合交付条件,也不能完全表示交付房屋就完全不存在瑕疵。同时,排水管道交付时不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不宜使用保修期的相关约定。另外,对于物业存在保养、维护责任过错的,同样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基本案情】 全某雄于2013年10月19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市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某区××路××段××花园××号精装修住宅,并于2014年1月27日验收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全某雄名下。房地产公司系涉诉房屋开发建设方。2012年12月3日,某市市政工程配套办公室出具《新建住宅商品房排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载明涉诉房屋所在楼房的排水配套工程已竣工符合市政排水规范标准,已具备排放功能。 物业公司为全某雄购买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10月22日、2016年10月26日、2017年1月14日,因厨房主排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从史某沛的303室返水外溢,并渗漏到全某雄房屋内,使全某雄房屋及屋内财物受损,全某雄通过物业公司联系到303室业主,303业主及时委托其女婿处理。 2017年1月14日再次发生返水,2017年4月10日,工程处前往该房屋对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全某雄支付公证费1200元。 全某雄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史某沛、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赔偿:1.房屋装修费损失61216元、房屋租金损失14400元,2.公证费1200元。 检测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房屋室内漏水损失造价为61216.41元。全某雄支付鉴定费10000元。鉴定公司出具司法鉴定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位于地下室的排水横管部分管径规格满足设计要求,管道现状坡度不满足设计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该鉴定意见亦载明管道标准坡度为10‰,最小坡度为7‰。全某雄支付鉴定费10000元。 全某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两张证明全某雄因漏水而另租住房屋而产生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租金费用14400元。 该房屋所在小区共用排水管道及污水井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每年至少维护一次。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一、物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全某雄各项损失21308.1元;二、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全某雄各项损失49750.4元。本案鉴定费20000元,全部由房地产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全某雄)。 【按例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鉴定意见,位于地下室的排水横管部分管径规格满足设计要求,管道现状坡度不满足设计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案涉房屋交付前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符合交付条件,并不完全表示交付房屋就完全不存在瑕疵。排水管道交付时不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不宜使用保修期的相关约定。现堵塞物主要位于该排水横管,此次返水与排水管道坡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存在因果关系,房地产公司对于全某雄所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对小区的共用排水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及时疏通排水管道。第一次返水发生后,物业公司应当对管道存在堵塞的情况具有一定的认识,并能够预见未处理好管道堵塞问题将会导致再次发生返水而危害住户的财产安全,此时,物业公司已经具有作为的义务,其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该类事故再次发生。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对全某雄的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几次返水事故发生后,史某沛作为303室的业主,及时予以处理,尽到了对房屋管理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过错。现亦无证据证明排水管道堵塞系因303至3030业主及房屋实际使用人不当使用造成。故全某雄请求史某沛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酌定房地产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室内装修费61216元,有鉴定意见证明,予以确认,租房损失费,本次返水为生活污水,且造成较大损失,全某雄在外租房居住具有合理性。全某雄已于2017年4月10日对房屋受损现状进行证据保全,此时全某雄可以对房屋予以修复,同时综合考虑修复房屋所需时间及相同地段相同房屋的租金水平,酌定为7200元。全某雄各项损失合计71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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