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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法院法官竟绕开特定电子系统发送传票,南充法院法官再审裁定合法且拒绝开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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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8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人:张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6196308160230,家住成都市高新区濯锦路28号5栋2单元2703号,电话:18181056789。
  阆中市法院审判员黄小娟在(2018)川1381民初1796号案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南充市中级法院审判员邱书培在该案再审中继续滥用职权,应开庭而未开庭再审本案,枉法裁定。控告人多次向阆中市法院院长和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书面陈述该案中存在的送达程序违法和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撑等问题,还多次要求面见阆中法院院长和审判员黄小娟,当面陈述案件的始末和案件存在的诸多疑点,希望能得到开庭再审的机会,以查明事情真相,但都如泥牛入海,均未得到任何回复。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我向省政法队伍顿领导小组反映了该情况,但转办后至今未面见、答复控告人,两级法院院长继续包庇、纵容审判员黄小娟和邱书培的枉法裁判行为。特别是阆中法院绕开法院特定的电子信息发送系统,使用两部不同的手机发送法院传票,并涉嫌伪造短信送达截屏,开庭后又不向控告人寄送判决书,使控告人失去上诉的机会和权益。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自纠阶段和“回头看”阶段拒不自查自纠,报着侥幸的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控告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事实和理由:
一、(2018)川1381民初1796号民事起诉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并伪造短信送达截屏证明文件。
2018年11月26日,阆中市法院执行局执行了控告人的银行存款后,控告人才知晓本案。随后,在阆中市法院档案室给控告人复印的(2018)川1381民初1796号的13页卷宗中既没有向控告人的户籍所在地送达过相应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判决书等文件,也没有邮政快递投递单、回执、短信截屏等证明文件。而在2021年9月7日,一审被告苍溪县云芝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邱虹森向控告人提供了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调阅的阆中市法院(2018)川1381民初1796号卷宗,从这份卷宗中又出现了邮政快递投递单、回执、短信截屏等证明文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之规定,阆中市法院在使用短信通知这种电子设备作为送达的途径,既没有告之控告人,更没有经过控告人同意,控告人完全不知情;既使阆中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于控告人,卷宗中出现的短信截屏记录上只显示有北京时间,没有年月日等基本要素。在一审中,阆中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控告人实际收到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件的情况下,本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之规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阆中市法院仍然按简易程序并缺席审理了本案,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程序权益。
本案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一审法院又未将(2018)川138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于二被告(苍溪云芝林投资有限公司和控告人),违反了《民诉法》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及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之规定,使控告人对该案在被执行前一直处于不知晓状态,更使控告人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及权益。
卷宗出现的短信送达截屏证明文件涉嫌伪造!
从9月7日调取的卷宗中可以看出,短信截屏使用了两部不同品牌的手机(其中一部为苹果手机)同时操作,民事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传票使用彩信发送,截屏上没有显示发送短信(彩信)的年月日等基本要素,都显示时间为10:37,在一分钟内发送了3条彩信,而短信显示是“星期一 下午4:11”,这些都有粘贴、复印的痕迹,短信截屏图片左右不对称、上下不对称,造假痕迹十分明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之规定,这种特定系统应该是法院系统的电子发送平台,为什么要绕开这个特定系统而使用两部不同的个人手机发送彩信和短信呢?为什么控告人第一次复印卷宗时没有邮政快递投递单及回执、短信截屏等这些证明材料?包括2019年12月30日,控告人委托成都市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郑叶为了证实控告人所陈述的阆中法院未向控告人发传票、应诉通知书、短信等事实,拿着控告人出具的委托书到阆中市法院申诉再次复印,看到阆中法院档案室电脑上显示的材料与控告人在阆中市法院复印的材料一致,同时看到了控告人申诉复印全部卷宗材料中没有送达程序的新材料,才没有再次复印。由此,控告人有理由怀疑这些短信截屏送达证明材料是在2019年12月30日后才造假补上的。如果控告人接收到了短信,涉及到78万元巨额资金的诉讼,控告人不可能置之不理、坐以待毙,违背一个正常思维人的常理!
所以,一审判决送达程序违法,使控告人失去上诉的机会和权益。
二、一审法院审判员黄小娟未对借贷事实审理清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故意制造这起冤假错案。
  一审法院审判员黄小娟仅以一张借条就认定大笔数额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缺乏证据支撑,属枉法裁判。从一审的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出,一审原告俞斌以提供的证据仅有三份:1、被告公司的登记信息;2、借据;3、缴费单。一审原告代理人诉称:被告张星(即控告人)从2014年10月开始分三次以现金的方式在原告处借钱,2015年12月份打的总条据。在庭审中一审原告并未出示和提供每次借款的时间、地点、金额以及原告的取款凭证和银行流水记录,一审法院审判员黄小娟未对这一借贷关系审理清楚,就连原告代理人陈述的是2015年12月份打的总条子这一事实都未审理清楚(实际出具借条的时间是2015年2月12日)。根据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的司法解释,一审原告俞斌以没有提供给控告人交付现金前的银行取款凭证如何证明资金已实际交付?况且一审原告俞斌以债务缠身,如何出借大笔数额资金?!(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川01民终1941号《民事判决书》;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
第一,控告人是为了帮助一审原告俞斌以躲避债务,出于善意帮他出具一张假借条以应付他的追债人(出具假借条时有阳杰、李涛、张磊、唐世良四人在场),更对“借条”上加盖有“苍溪县云芝林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事毫不知情。
第二,一审原告俞斌以的代理人在法庭陈述,一审被告苍溪云芝林投资有限公司及控告人资金账户当时已经被冻结不能转账,遂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但根据一审被告苍溪云芝林投资有限公司和控告人所有银行流水显示,当时并未有冻结信息,一审原告俞斌以的陈述难以自圆其说。(附:苍溪云芝林投资有限公司帐户流水及控告人的银行流水。)
第三,一审原告俞斌以的代理人在法庭陈述总共借了三次,2015年12月打的总条子,与“借条”载明的2015年2月12日明显不符,且对陈述的分三次交付的时间、地点、金额等都没有作出什么说明和解释,审判员黄小娟也未对此审理清楚,明显违背常理!78万元算是巨款,分三次借款而且是现金,要么控告人拿最后一笔款时一次性算帐出具总借条,要么每拿一次钱打一次借条,怎么会三次借款完后,时隔了二个月在2015年春节前才找控告人打总借条呢?更违背了常理。
第四,一审原告俞斌以的代理人在法庭陈述控告人是苍溪云芝林投资有限公司的副总,但从一审原告俞斌以向法庭提供证据显示:工商登记信息云芝林公司与控告人并没有任何关联。
第五,“借条”上加盖有云芝林公司财务章明显不合常理。控告人在2016年前任苍溪中升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苍溪中升置业公司的基建,再审申请人仅为苍溪中升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庭审笔录中一审原告俞斌以的代理人称是苍溪云芝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邱虹森安排控告人向一审原告俞斌以出借的资金。如果是苍溪云芝林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加盖的云芝林公司财务专用章,证明该 “借条”所载明的78万元借款是存入了云芝林公司帐户,财务会计才会加盖财务专用章。按常理,如果控告人借款属实的话,控告人应该将该借款交由云芝林公司财会人员,由财会人员向控告人或一审原告俞斌以出具借条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控告人既不是云芝林公司工作人员更不是财务人员,云芝林公司财务人员凭什么在控告人出具的“借条”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呢?!从苍溪云芝林投资有限公司帐户也可以看出,控告人向苍溪云芝林投资有限公司帐户转款记录,足以证明加盖云芝林公司财务章是假的。在此情况下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财务专用章是一审原告俞斌以伪造的,二是财务专用章是一审原告俞斌以趁财务人员不备偷盖上去的。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俞斌以是在画蛇添足,欲盖弥彰!
一审法院法官黄小娟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在原告俞斌以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案涉款项的实际交付予以佐证的情况,仅凭78万元借据这一孤证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邱书培未对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包括判决书是否送达)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无视控告人提供的新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九、十项的规定,应开庭而未开庭再审本案,继续滥用职权、枉法裁定!
2018年12月,控告人不服阆中市法院的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控告人个人帐户(622848046878121227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别于2015年2月17日、2015年8月28日以及2015年12月28日对俞斌以的转款记录,共计人民币45万元,同时还提交了一份2015年2月15日由俞斌以向控告人出具的《收条》一份,该收条明确载明“今收到张星(拌合站)供砂石材料款¥1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其中现金柒拾万元,转账叁拾万元,以转账票据为准。收款人:俞斌以,落款时间2015年2月15日,下附俞斌以收款中账号信息农行卡,户名:俞斌以,卡号(6228462090016087119),开户地址:阆中市新村路营业部”,结合该《收条》于上述2015年2月17日的30万元转款记录,足以相互佐证控告人并不需要向一审原告俞斌以借款的事实,足以证明一审原告俞斌以和控告人之间并无民间借贷的事实。同时也证明并不存在一审原告代理人所称的“张星和苍溪云芝林投资有限公司帐户冻结”的情况。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邱书培仍未对案卷进行认真审查,未认真核实一审法院短信送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未对判决书未送达这一事实“选择性”忽视,更忽视控告人提交的决定性新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之规定,应开庭再审而未开庭再审,而是直接裁定“原审法院在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无人收取后,又通过短信进行了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送达程序合法”,对川1381民初1796号《判决书》未送达使控告人失去上诉的机会和权益这一事实忽略,仍仅凭一审原告俞斌以提供的一张78万元借据这一“孤证”,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以控告人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予以佐证为由,2019年1月18日以(2019)川13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控告人的再审申诉。
所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邱书培无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更无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九、十项的相关规定,应开庭而未开庭再审,剥夺了控告人的辩论权利。
三、本案为虚假诉讼,法官黄小娟、邱书培参与这起虚假诉讼案。
    本案被控告人俞斌以在明知案涉款项实际不存在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假借已经依法灭失的证据诉诸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条规定的虚假诉讼情形之规定,俞斌以以虚假陈述,假借已经依法灭失的证据诉诸法院的手段,与法官黄小娟、邱书培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隐瞒真实情况。一审庭审走过场,连基本的借贷事实都未进行审理,对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银行取款凭证、在场人等基本要素更未作审理。黄小娟为了掩盖这一虚假诉讼,伪造送达短信截屏记录,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判决书,使控告人失去上诉的机会和权益。二审法院法官邱书培对本案再审走过场,应开庭审理而未开庭,直接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之规定,应依法追究阆中市法院审判员黄小娟、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邱书培的虚假诉讼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法官黄小娟和南充市中级法院审判员邱书培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故意制造这起冤假错案,控告人多次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阆中市人民法院的领导申诉,拒不主动纠错。控告人同时还被阆中市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联合惩戒名单,严重影响了控告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严重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控告人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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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8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事南充阆中法院是干得出来的!事实证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蒙混过关的司法人员多的去了。

发表于 2021-9-29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院系统都官官相互,不敢认识错误,主动纠错,刀刃向内,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望,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发表于 2021-9-29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良法官,无良商人!

发表于 2021-9-29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阆中法院为什么不正面回复当事人呢?为什么一审的庭审笔录除了庭审程序外,正式的审理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是在走场还是早已定好的?

发表于 2021-9-30 12: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9-30 13: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9-30 13: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居然敢公然做假。截屏是拼上去的。

发表于 2021-10-1 16: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明显枉法,难道就没人管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1-11-8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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