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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为啥不能取自己公积金还房贷[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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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8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
      本人2018年在遂宁用商贷买了一套房子,根据政策取了公积金(剩了点,没取完)作为房款首付的部分资金。现在又过了3年多了,我又想取点公积金来还贷款,因为利息太高了,好缓减一下经济压力,提高一下消费能力,增强我们的生活质量,以真正享受一下小康社会。但是经过反复咨询,说现在取不到公积金了,要到退休才取得到。
     我想请问的是:我取自己的钱来还贷款,到底有什么错?一方面,公积金不能取,另一方面,贷款不能还。这怎么拉动国内内循环?而且我的要求也是符合国家政策的(见附件)。希望相关领导,高度重视,把为人民谋福祉当成最大的政绩,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想往当作执政理念,切切实实把老百姓的事情做好。谢谢!
住房公积金.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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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0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对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的支持!根据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偿还缴存地或户口所在地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或偿还户口所在地但非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如未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在归还贷款满12个月后,可每年度一次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还款额,提取资金划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由于您于2018年购房时已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因此此套房不能再以还贷的名义提取了。您的建议我们会充分考虑并收集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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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0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对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的支持!根据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偿还缴存地或户口所在地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或偿还户口所在地但非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如未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在归还贷款满12个月后,可每年度一次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还款额,提取资金划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由于您于2018年购房时已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因此此套房不能再以还贷的名义提取了。您的建议我们会充分考虑并收集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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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遂宁公积金中心 发表于 2021-9-30 12:29
感谢您对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的支持!根据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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