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省高院行政(2021)川行终366号判决问题的投诉意见
投诉:题:省高院将崇州文井江颐养院作为案涉房屋征收中的独立被补偿人单独受偿,其判决有严重错误,其后果将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性。
一、案涉房屋文井江酒店2014年底就因该公司老板文利云非法集资案而扣押、查封,现该案正审理中。2021年5月该案涉房屋又由崇州市法院受理文井江公司破产案而成为破产案涉案标物,该破产案债权额6亿,己确定债权额3亿,而案涉房屋文井江酒店价值8200多万。在这种情况下该高院不顾破产案和刑案的债权人合法利益,不考虑该酒店所背负的几个亿的债务,而判决酒店经营、装修人伍宇优先单独受偿2600万,这严重有失执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严重错判。
二、案涉房屋温泉酒店2013年11月342位投资了6900多万购买了该酒店的经营权,2014年3月酒店七千万抵押给了平安银行,2014年6月伍宇和文井江签定租房合同,后开始了颐养院装修经营。伍宇装修经营,我们投资酒店改造升级,都是为酒店真金白银,为什么伍宇可以获单独受偿,和其他投资人有什么区别?伍宇的单独获偿优先权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省高院的所有理由都是围绕颐养院伍宇有权追退赔,但其单独优先受偿无法律依据。
三、省高院判决认为案涉房屋酒店赔偿款如果直接支付给文井江公司,该公司将伍宇应得款清偿案外人,这将严重损害伍宇正当权益(判决第九页)。这是高院一个错误假设命题,首先案涉房屋温酒店资产8200多万作为拆迁补偿款虽然在政府手里,但因是破产案及刑案己成为涉案资金,政府只能按破产案或刑事案件判决书转交执法部门执行,而决不可能转给文井江公司,因为文井江公司老板坐牢,公司己名存实亡,负债累累。我们认为伍宇和文井江公司属于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伍宇的债权应依法在破产案中申报债权,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省高院认为承租人和被征收人是非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判决13页),理由一是因李家岩水库建设颐养院停工停产而产生的征收补偿权益,二是文井江公司和伍宇签有有关拆迁款归颐养院的约定。这两点我们认为并非是特殊债权债务关系,因为一是该酒店的投资人都是因李家岩水库建设停工停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文井江公司给伍宇签了拆迁退赔约定,同时也给我们342集资人签了拆迁款首先退赔我们的约定。所以省高院所判理由缺乏客观情况了解,官僚裁定。
五、省高院判决拆迁款直接补偿给承租人(伍宇),目的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少诉累(判决13页),这个判决目的不是为了严格执法,不是为了公平公正,显然严重失职违规。这样的结果相反更会增加争议,增加诉累。
六、请求高院撤销判决,维持一审公平合法的判决。
投诉人:赵先生
2021年 9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