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跳跳诺诺

[群众呼声] 90后受害人郑良春实名投诉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医生隐匿销毁医疗文书及门诊病历[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0-28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10-28 16: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患者本就可怜,医院什么时候为过错承担过责任?偌大的地方性医院,却是冷漠,自私,哪有担当二字

 楼主| 发表于 2021-11-3 20: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11-3 2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1-11-3 2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二)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楼主| 发表于 2021-11-3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1-11-3 22: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二)遗失、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发表于 2021-11-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你的判决书,贴出来,大家瞧瞧是个什么具体情况呗。
发表于 2021-11-4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了了之

发表于 2021-11-4 14: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北医学院的水平真的不敢恭维!一个简单扁条体手术给出的方案和省医院和西南医院完全不同!果断去了省医院

发表于 2022-1-11 13: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9 10: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12-21 23: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证据,顺庆区人民法院都可以驳回全部诉求,南充的法院就是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最大的保护伞。
发表于 2023-12-27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家医院问题成堆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