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311|评论: 0

[原创] 消灭司法腐败才能挽回法律的尊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0-9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昌航天杨周
我查阅了法律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案件信息,发现宁夏理工学院在短短的几年间,其名下至少有25起涉诉案件,其中只有2起案件是原告,就是诉我本人实名举报行为损害了学校名誉(我确实在长达4年时间中,持续实名举报了学校),其他案件均为被告。当地法院石嘴山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了其名下的全部涉诉案件,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有4起,占比为16%,而原告对当地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案例占比高达72%,上诉到石嘴山市中院的案件共计有16起,但重审的只有1起,上诉结果维持原判决的案件有15起,占比为93.7%。
从这些公开信息中,我们可以看见什么?我看见在权势的勾结和利益的交易下,丑恶在横行,基本道德被践踏,法律被公然地强奸,社会的公平正义被无耻地践踏!司法腐败能够在宁夏当地公然地招摇过市。我不得不相信:能够摧毁法律的只能是司法腐败。
以上的结论,早就已经被我在宁夏当地连续经历的7次诉讼活动所证明,当我一次又一次用法律方式呼唤正义时,得到的只能是深深的失望,宁夏三级司法系统的这些人玩弄法律、强奸法律的底气何其嚣张,直接毁掉了我对法律尊严的信心!
搜索网页可以发现,普通大众大量的举报都指向了司法腐败,占比至少超过全部举报案件的70%。司法无疑已成为了中国最大的腐败源,也是最广受到诟病的领域之一,这样的情况已经严重地威胁到我们建设美好生活的信心,威胁到我们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必须痛定思痛,找到这些问题的根源,用彻底的办法来解决这些社会毒瘤,否则我们就不会有美好的未来,就不可能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我曾经写下了数篇文章对中国司法改革这一话题进行阐述事,提出了大量意见:
1、让法庭审理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
让法庭审理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让审判活动在阳光下运作。现行的在法庭上收缴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手机的做法(我在宁夏法院亲历的),很粗暴,也显得很心虚。我们的法庭必须能够自信地迎接一切审视的目光。
我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允许广大媒体、社会自然人到法院自由地进行旁听和录音、录像是可以实现的,也是必须实现的。对法庭的庭审进行社会监督是推进法治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
法律的公正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因此,我们必须让法治运行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才能够满足当今人们对法律的需求。
2、实行法官审判责任终身制度
只有让法官成为审判活动的责任主体并承担终身责任,这样才能极大排除法官徇私枉法、以法谋私的可能性,也才能制止权力或关系人施加的人为影响因素,从而实现法官的独立行使公权。
国家在向法官授予审判权的同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机制。首先从政治上确保他们可以不受干扰地行使审判权,他们不需要向法院院长或当地政府、党委负责,只需要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专业指导下根据其专业精神独立地行使公权,法官不得因审判活动而受到任何力量的打击和报复。组建法官公会以保护法官的合法利益,承接法官个人因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投诉意见。
其次是从经济上确保他们可以有尊严地生活,不必为经济原因而出卖自己的理想、原则和尊严。对法官的薪酬采用高薪制度,其工资性收入必须高于政务类管理人员,并采用加大办案补贴标准方式增加其工作收入,激励工作积极性。法官的全部工资性收入源自国家财政,由法院系统从上至下发放,与地方财政无关。
再次是法官的任命和晋升在司法体系内部进行,与地方政府无关。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力图实现与当地政治、经济关系的绝缘,确保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公权。
3、法院的去行政化
法官是不需要行政级别的专业人才,是通过专业选拔的专家,法官的竞聘只能根据其业务能力、个人品德、历史经办案件的无差错率、工作资历、法律学历等指标而确定。法官的竞聘有专门的委员会按每两年一次的周期进行,可上可下。应建立一套与公务员管理体系相区别的法官专业化人事管理体系,法官的进入、升迁只能在这个专业体系内进行,法官应是一个进入门槛高的专业化队伍,依靠制度的规范,加快法官的职业化建设的步伐。
法院院长只能是为法官服务的后勤管家,在整个法院中除去院长外没有其他政府官员,法院院长也只是为法官服务的后勤部门领导而已,他不能够也无能力影响到审判委员会的会商结果。
法院的去行政化是实现法官队伍纯洁性的重要措施之一,专业化必须成为法官队伍建设的方向,职业化是法官队伍建设的有力保障。
4、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员不能够成为法庭上的摆设,让陪审员有权力全程参与法庭活动,在审判过程中体现监督作用,有权利终止或制止可能存在司法腐败的判决结果。
我认为陪审团是一个可以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制度,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徒具其形,无法做到对主审法官的监督。陪审员不能由法院指定或者指派,而是由检察院在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进入陪审员库的人员必须是具备较高思想道德水准,能够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人士。
陪审团应以奇数数量的人员组成,以投票形式进行评议并形成陪审团最终意见,法官不能垄断结果。
5、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我认为司法监督机制应包括两部分,首先是规范和强制性地实施检察院、监察局、人大等机构对司法体系运行的全程监督。第二部分是社会监督,其中,媒体监督是社会监督最重要组成部分,普通大众的社会监督很大程度上是需要借助于媒体监督的方式得以实现的,因此,如果我们不能赋予媒体不可随意剥夺的监督权,不能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监督就只能这一句空话。
没有社会监督机制的介入,腐败就会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之中,没有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法律尊严、公平正义这些我们所期望的一切美好都极可能成为遥远的梦。我们必须大力推进监督机制的建立,让监督充分地发挥其功能。
6、建立法官轮岗制
每个法院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一数量的法官是处于跨省性的异地交流工作状态,每名法官异地交流的时间确定为一年,实施异地交流的目的就是通过掺沙子的办法减少地方政府可能带来的管理和人际关系影响,异地交流应该成为法官工作的常态化制度。
7、为整个司法体系建立防范机制
以上是我主要针对个体法官的司法腐败行为提出的一些防范措施,针对的对象是个体的法官,但仅此是不够,还必须建立一套针对于整个司法体系的防范机制。
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性本善这样的命题上,我认为只有制度和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首先是通过制度和机制来防范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行为,其次是在出现司法腐败之后,必须要有机制能够及时地予以纠正和改正。绝不能像宁夏三级司法体系一样对司法腐败置若罔闻。
下级法院出现错误判决后,上级法院如何才能做到不护短?怎样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  
8、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为律师的调查取证、访问证人、收集证据等法律行为提供切实支持和保护,让律师应成为诉讼活动的主角。律师之间的斗争要从桌下转变为台面的公开较量,将法庭这一舞台交给律师,充分激发律师的主观能动作用,通过在法庭上的激烈对抗性辩论让案件事实呈现。
我不认为法庭的程序和纪律比事实的真相更加重要。庭审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只是按法官的要求一步一步完成程序,就只能是各吹各的号,各敲各的鼓,法官如果不允许原被告双方就相关事实或焦点进行对决,法官如何来判断谁的证据和说法可以被接受,谁的证据和说法可以被直接省略,如何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真相?
在案件事实尚没有查清的情况之下,对于法官先入为主地确定所谓的法庭小结做法,我很不以为然(我在宁夏的法庭上就遭遇了如此的境遇)。法庭局面和庭审结果不应该由法官完全掌握,法官他只能是一个旁观者和倾听者,只有让原被告双方就相关事实进行深入的质证和辩论,事实才能浮出水面,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对事实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和判断。
如果像宁夏三级司法体系那样,在双方证据都还没有展示完,双方没有进行证据质证之前,判决结果就已完成,如此审判,肯定就不会有司法公正。
9、建立利益隔绝机制
没有谁是能够活在真空之中的,法官也不例外。所谓的回避制度事实上也只能是形同虚设,因为我们当事人很大程度上,根本就不可能清楚坐在审判席上的那个法官是否与另一当事人存在某种利益联系,也不可能知道是否有人打招呼。
特别是目前所实施的案件管辖权制度,更加是存在极大的司法腐败可能性。当我们到当地法院去起诉违法者的时候,你永远也不无法知道这家法院与违法者是否存在特殊的关系或者是利益的勾结。可能案件随机指定管辖才是解决这样问题的一种办法,案件管辖权不应该属于原告和被告任何一方所在地的法院。
正如我在文章开始之前爆料的那样,一所民办高校为什么名下会有那么多的案件?为什么在当地法院的一审后,会有众多原告不约而同地都提出上诉?这些上诉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比例会被驳回或者维持原判?说这其中没有问题,我绝对不会相信。
我个人认为司法与地方利益隔绝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如何实现隔绝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重大课题。没有隔绝机制,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司法公正很大可能无法保证。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