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即将到来,各种“轰炸式”的广告短信是否“如约而至”?这,还是其次。最关键的是,用户在收到广告短信后回复退订,却因此支付了0.1元短信资费。为此,用户将短信平台告上了法庭。 小刘原系某公司平台注册用户,在上述平台进行购物。 不久前,小刘便收到一条平台发送的商业推广短信,记载有“退订回T”字样。小刘按短信指引回复退订后,产生0.1元短信资费。 小刘认为,平台为自身商业利益向用户推送商业广告,其有义务为用户提供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的条件,并承担相应退订费用,故要求平台支付0.1元短信资费。 平台辩称,小刘未有直接证据证明0.1元费用系因退订短信产生,平台不应承担相关费用。 为此,小刘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退还短信资费。 庭审中,平台向小刘支付0.1元短信资费,称系涉案短信退订费用的补偿,但其坚持辩称平台方依法不应承担该费用。 【按例说法】 小刘自愿成为平台平台会员,双方已就相关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规则达成合意。根据相关服务协议约定,平台有权使用小刘个人信息,根据其个性化需求,以短信方式发送商业广告,小刘有权在收到商业广告后通过短信等方式行使退订权利,符合互联网平台商业运作模式的信息推送特征。但双方未就用户行使退订权利的费用承担作出约定。 在格式条款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保护弱势方权益的角度出发,用户退订短信费用应当由提供订阅和退订服务的平台方负担。鉴于平台已实际支付0.1元费用,小刘诉讼请求已得到满足,但平台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11月1日施行。网络平台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有必要在新法施行前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进行全面审查,促使平台及关联方的网络商业运作模式合法合规,切实保障普通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用户权益和商业发展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会促进商业资源的积累和利用。司法应当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引导网络平台通过产品设计和技术创新,兼顾用户体验与商业便捷,平衡用户权益和商业资源利用的关系。 内容整理于杭州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报等平台,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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