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中央14督导组为民做主,伸张正义!清水河社区、光华街道办、光华派出所、青羊区公安分局对业主维权工作进行无理由推阻,存在为优品道业委会充当保护伞嫌疑的事实:
1、业委会每年请个人审计公司,审计公司开收据报账,明显的造假;
2、业委会造假的审计,光华派出所居然要认!青羊区公安分局对本人提交的举报迟迟不回复,答非所问的回复,申请复议就是拖!
3、今年4、5月,有审计和总会计师证的业主代表参与查账,相当于业主的审计,给出的结论,光华派出所不认!
4、9月25日开始的要求业委会年底下台的业主大会,已投票1600张,几乎99%业主投赞成票,包括业委会的小集团成员,民意难违;
5、业委会李茂碧主任10月8日以来,多次出尔反尔,言而无信,把答应好的给业主电话号码用于业主大会的事情,几天时间多次反悔;
6、清水河社区、光华街道办、业委会对要求业委会年底下台的业主大会投票工作,人为有意设置种种障碍,充当保护伞;
(见下面第二至第四张图片,就是我们志愿者10月12日在社区会议室经过艰苦谈判得到的苛刻条件,这样不行,那样也不行,就是为了设置障碍的证据,我们要问,为何以前业委会想开的业委会就没有这些限制条件?她们可以随意拿电话?随意打电话?她们在一号门摆一天收集投票,就可以收2400多张比这次志愿者天天设点收选票收的1600张还多?志愿者可是青中年花了10几天也才收到1600张!难道60、70多岁的老年人比精力旺盛的30、40多岁的中青年更有能力?)为何社区、业委会跟美国人一样投票采用双标?
7、清水河社区有意歪曲民法典,不执行小区议事规则投票计票相关规定,以偏概全不认可志愿者工作,有意阻碍投票工作正常进行;
新民法典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已送达未投票是否算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所以依据民法典、优品道议事规则和即将执行的四川省物管条例之规定,这次业主大会应该执行:1、已送达票,在投票期间未表决的视为参与投票的弃权票,2、登录电子投票系统,未点击未表决就退出的,视为参与投票的弃权票。
我们参考这个案子,给我们坚持我们议事规则中的相同条款以法律支持!同样是民法典之后的判决,什么叫依法办事,那就是我要坚持按优品道的议事规则和民法典执行:已送达票,在投票期间未表决的视为参与投票,并计入多数票。
优品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形式进行投票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
(三)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或通过微信发送图片表达意愿;
(四)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该持业主委托书进行投票。
以上方式收集的选票,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15日内不反馈意见的,其投票权数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但不适用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三) 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并以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告知;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志愿者本着合法合规的态度去做事,在已有法律判决做支撑的前提条件,确保业主大会的顺利推进和完成。
请中央14督导组为民做主,伸张正义!清水河社区、光华街道办、光华派出所、青羊区公安分局对业主维权工作进行无理由推阻,存在为优品道业委会充当保护伞嫌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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