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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外地人在成都办厂,遭受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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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3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川江厂、覃自立遭受政府打压、
背负冤假错案的报告

本人覃自立,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78号凯通国际城9栋1单元2021室,身份证号码:433122196804284015,联系方式:13088095849,系都江堰市川江电解锰厂法定代表人。本人因与杨和华、李小燕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3)都江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815号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申783号民事裁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2017)5101000013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至今未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现,本人特向贵机关反映情况,希望贵机关予以重视,深入调查,彻底查清此案。

案件背景及背后牵扯人员
一、都江堰市川江电解锰厂的发展概况。
2002年,都江堰市川江电解锰厂(以下简称“川江厂”)成立。川江厂自成立以来,将原四川省五金矿产品公司都江电锰厂年产几百吨电解锰规模发展到近7000吨。其一,2002年即恢复原厂一千多吨的三条生产线,将原厂厂长张庆华卖掉的铜排、阴极板、阳极板等从长沙、湘潭等地花费两百多万元重新购进配齐;其二2003年至2004年,川江厂又新建5000吨规模电解锰生产线,土建全部完工(新的车间、配电房、电解槽、制液桶等);其2005年,川江厂为了响应国家创新发展的号召,又创新建设了5台多管式焙烧炉和镭磨车间,且多管式焙烧炉当时在全国电解锰行业是领先的,是全国首套产品。川江厂的发展速度肉眼可见,川江厂的发展解决了都江堰市部分群众的就业问题,带动了都江堰市的经济发展,为都江堰市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二、因川江厂的高效发展,川江厂成为都江堰市部分领导的“眼中钉”,刘俊林、牛敏、李春城、张昌福、任平等政府、法院官员,从川江厂与张庆华的产权官司起,即开始制造冤假错案,处处打压川江厂的发展,甚至扬言“找个理由赶走这个湖南人”,体现如下:
1、2003年,川江厂与张庆华因产权纠纷引发诉讼,又因张庆华是当时地税局局长张庆蓉的弟弟,张庆蓉与刘俊林(原都江堰市市委书记)、牛敏(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春城有着密切关系,这些领导借川江厂与张庆华的诉讼纠纷,开始处处阻碍川江厂的发展。在川江厂与张庆华的诉讼纠纷中,案件材料1年时间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送不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到成都中院距离不足3公里),且2007年川江厂与张庆华的租金纠纷官司,半年时间内一、二审法院全部执行完结,是国家法律大还是少数人的特权大?
2、2008年,川江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根据(国发[2007]15号)、  成办发[2008]76号、都办发[2008]179号文件要求落实工业节能减排  目标任务。川江厂在2008年底按照成都市都江堰市两个淘汰落后产  能《文件》时限要求,拆除了川江厂电解生产线上的所有电解设备(铜  排、阴极板、阳极板、冷却管、输液管道等)。因川江厂与张庆华的产权官司正在成都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所以川江厂拆除下来的电  解生产线上的所有设备无法进行处理,因此川江厂将拆除下来的所有  电解生产线上的设备分别放入工厂的4个仓库进行封存。这一事实,有李顺生、覃红国、覃民辉、等多名川江厂职工出具的《证明》和都江堰市环保局“关于依法淘汰都江堰市龙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违法企业的工作进展”(“成都市人民  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川公网安备51019002000387号)为证;有当年川江厂拆除电解生产线设备后的照片及拆除电解生产线设备所补发的加班工资单为证。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川江厂符合惠企政策的情况下,因刘俊林等领导要打压川江厂,川江厂至今未得到任何国家惠企政策的支持。并且,川江厂与都江堰市中小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刘俊林等人的操控下,川江厂败诉,在都江堰法院某些法官眼里,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惠企政策没有当地官威、官权大。
3、“5.12”汶川大地震,川江厂符合减免银行贷款的条件,却因刘俊林等领导的压制,川江厂再次未能得到国家惠企政策的减免。
4、因刘俊林等领导将川江厂视为“眼中钉”,并曾扬言“将覃自立这个湖南人赶走”,川江厂生存发展受到极大限制,更过分的是,刘俊林、牛敏等人串通勾结,川江厂在多次诉讼中都败诉。在川江厂与杨和华的诉讼纠纷中,刘俊林等人再次“发力”,和张昌福、任平等法官勾结,制造冤假错案,企图彻底压垮川江厂,达到“将覃自立这个湖南人赶走”的目的。
从上述事实可知,川江厂成立后不久,即受到政府、法院官员的联合打压,背负多起冤假错案。刘俊林、牛敏、李春城、张昌福、任平等政府、法院官员自上任以来,必然存在贪污受贿、枉法裁判、陷害百姓、民族企业等行为,请求贵机关对这些官员从严调查、予以整顿。

案件事实和理由
本人覃自立与杨和华、李小燕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3)都江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815号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申783号民事裁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2017)5101000013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至今未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现覃自立将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原审法院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行为反映如下:
一、原审法院直接将《对账单》、《还款承诺书》中的2249960元认定为欠款,系定性错误,其中确定的2249960元是货款剩余总额,且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减去期间实际发货的总金额及附条件不成就的631500元利息。
1、2017年5月10日、5月30日,川江厂共向杨和华发货120吨,开票金额共为1923570元,应收实际货款219万元。对于这一事实,覃自立提供了出库单、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收货单位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付款凭证以及生产厂长王跃建、财务王耀华、周素萍出具的证明等有效证据作证,足以认定覃自立发货的事实。而杨和华却将5月10日和5月30日所发货物货款966570元和957000元用于7月份以后李小燕所发货物的货款,通过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诈骗覃自立贪墨5月30日所发的这批货款。可见,《对账单》、《还款承诺书》中遗漏了219万元这笔货款,与实际发货情况不符,应当减去货款219万元。
2、《还款承诺书》中约定的631500元利息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计算利息,是事前考虑到杨和华承诺给川江厂借款150万元,如果借款当时成立,以后川江厂所发货物电解金属锰每吨让利1500元作为该笔借款的利息来补偿对方。而实际上杨和华并没有兑现承诺,从2008年1月2日的对账单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杨和华在2007年6月打过100万元借款,但几天后又被杨和华要回,且在一审、二审庭审时,杨和华和其代理人承认没有借给川江厂150万元借款。至此,川江厂财务账上根本没有这笔150万元的借款,那么《对账单》2008年1月2日杨和华的传真件,传真件①213吨X1500=319500元、传真件②208吨X1500=312000元系附民事条件的借支款利息部分(若按双方口头承诺履行支付借支义务成立后的利息款项),与2007年11月30日的《还款承诺书》中的电解金属锰产品421吨X1500=631500元该笔款项电解金属锰总的数量和总的金额相符,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成就款项。因借款不成立即所附民事条件不成立,所以《还款承诺书》中的631500元利息不成立,631500元利息应当从《还款承诺书》中扣除。但原审法院忽视这一事实,仍旧将631500元计算在剩余货款中,严重损害覃自立的合法权益。
3、川江厂并未向杨和华支付过任何利息,杨和华所称的“川江厂以224.996万元货款为基数,向杨和华支付过1225000元利息”系伪造事实。实际情况是:2012年2月28日,杨和华称其朋友需要购买川江厂导电铜排、阳极板、阴极板,货款共计1145000元。覃自立将川江厂2007年拆除下来的导电铜排、阳极板交由李小燕和杨和华处置,因杨和华称其妻身患喉癌,在上海做手术急需用钱,覃自立便于当天将阴极板货款8万元转入杨和华的银行卡,杨和华称这一笔款以后统一对账结算,且李小燕当时也保证会收回这一货款。上述事实,有唐家强、李顺生、覃民辉、覃红国、覃怀、黄选跃出具的证明以及川江厂财务人员王耀华出具的证明为证。因此,覃自立从未向杨和华支付过122.5万元利息,也就不存在欠杨和华2249960元货款的事实。
综上,《还款承诺书》与《对账单》中载明2249960元并非欠款总额,而是货款剩余总额,应当减去遗漏的219万元货款、条件未成就的631500元利息,减去这两笔款项后,川江厂完全不欠杨和华货款,无需再向杨和华支付2249960元。
二、李小燕与杨和华恶意串通、内外勾结、欺骗覃自立《对账单》,《还款承诺书》并非覃自立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
2007年6月28日后,川江厂由李小燕承包经营,覃自立未再实际参与川江厂的经营。李小燕单独经营川江厂后,与杨和华内外勾结,损害川江厂及覃自立的权益。李小燕与杨和华恶意串通,欺骗覃自立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覃自立签订《还款承诺书》前,李小燕已签字,且覃自立签字时,已近当天晚上12点,覃自立无法联系上厂里的财务人员,且杨和华谎称需回青川处理紧急事务,覃自立基于对李小燕的信任,在未详看《还款承诺书》的情况下签字。覃自立事后与厂里的财务核算账目,才发现《对账单》《还款承诺书》上确定的欠款数额与实际欠款大相庭径。并且,李小燕在此后期间多次故意阻挠川江厂财务人员进行账目的清理和核对工作,并与覃自立发生多次冲突。更何况,李小燕是川江厂的负责人,也是《对账单》、《还款承诺书》的签订主体之一,其作为原审的被告、被上诉人,理应参加诉讼,阐述整个交易过程及《还款承诺书》签订的实际情况,但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李小燕从未出现,故意逃避,致使案件事实黑白颠倒,最终达到其和杨和华共同诈骗川江厂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原审法院未查清《对账单》、《还款承诺书》背后的案件事实,且忽视覃自立提交的有力证据,仅依据《对账单》、《还款承诺书》的表面文字作出判决,明显枉法裁判,包庇杨和华,严重损害覃自立的权益。
1、一审主审法官张昌福,有意将庭审笔录中主要质询的二个重大庭审事实删除。其一,杨和华当庭答不上来631500元的款项由来及组成,满脸通红,时间长达5分钟左右;其二,质询问杨和华2007年5月份与川江厂有没有进行过交易,杨和华当庭答辩说没有,因631500元和5月30日117 万元货款是整个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却被张昌福等人后来故意删除,没有记录在案。从法官张昌福删除案件关键事实的行为来看,张昌福明显是枉法裁判。并且,覃自立在一审期间提供了出库单、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收货单位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付款凭证以及生产厂长王跃建、财务王耀华、周素萍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充分证明了覃自立于2017年5月10日、5月30日川江厂共向杨和华发货120吨,共计219万元。但张昌福忽视覃自立提供的证据,仅以一纸文书就作出判决,明显包庇纵容杨和华,忽视案件事实。此外,该案件在省高院刑一庭刘长江法官手里近一年都没有判决,他不想同他人同流合污。而省高院民二庭法官任平后来接手该案件后,既不公开开庭又不对当事人进行质询等法律程序,不到两个月就判决下来。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该案件深受有官威、官权的操控,法院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作出不公正判决!
2、李小燕作为川江厂的负责人,作为与杨和华直接合作对接的主体,理应以主人翁的精神为川江厂出面化忧解纷,阐述整个交易过程及《还款承诺书》签订的实际情况,但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李小燕从未出现,故意逃避,致使案件事实黑白颠倒,最终达到其和杨和华共同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没有李小燕的出面陈述,案件呈现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原审法院法官不采信覃自立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仅以杨和华的一面之言即作出判决,显然是包庇纵容杨和华、李小燕诈骗川江厂,有意制造冤假错案,损害覃自立、川江厂的合法权益。
综合本人覃自立陈述的有关川江厂涉及的案件背景及诉讼纠纷可知,川江厂自成立以来,因其高效发展,处处受到都江堰市刘俊林、牛敏等领导人员的压制。川江厂与杨和华的诉讼纠纷仅仅是刘俊林、牛敏等政府、法院领导人压垮川江厂的其中一步,而川江厂在这些领导人员的打压下,现已奄奄一息。请求贵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还川江厂、覃自立一个公道。
此致

                                      报告人:覃自立
                                         2021  1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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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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