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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枉判“官司”何日纠错[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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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3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枉判官司何日纠错

   

   我叫向守茂,男,52岁,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原天台乡柑子村1社。

   因在(原)宣汉县天台乡农村信用社贷款结息发现许多疑点,近两年先后去省、市、县相关部门请求核查处理,但久拖不解,在网上先后发帖披露贷款收红包,结息率随意性(不是几百几千,而是上万元)等问题。

   宣汉县农商银行要求私了,愿付人民币两万元,我表态近几年艰辛维权,付出各项费用要咨询相关领导及律师后给回答。农商银行见我不认同,后起诉,我反诉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判:

   一、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宣汉农商行借款本金28000元,并承担借款期间的资金本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o,从2012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从借款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照该用利率13.56%o……

   二、被告向守茂、李宏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借款形成的借款利息和罚息24000元。

   三、2012年9月30日——2017年9月30日贷款30000元,贷款合同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中农商行未签字和盖章(现已完善),提供伪证。

   四、2013年1月26日——2017年1月26日我贷款2.4万元,中院判该笔贷款疑点重重,此借款合同以及形成的借款借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又疑点重重,为何还支付款项?合同期限五年,借据四年,合同固定利息是10.14%o,借据是10.5%0/月,多收利率0.036%0/月。

   五、2012年9月30日——2017年9月30日贷款3万元,2020年6月8日下发催收通知书,由于信用社计息高等原因拒签,按相关法律规定,已过诉讼有效期,此贷款、利息、罚款不应催收。

   六、2013年1月26日——2017年1月26日贷款24000元,2020年6月8日信用社经办人要求我在催收通知书中签字,我拒签,经办人以客户认账贷款是真实的,是经商时借的,但拒绝签字违规代签。已过诉讼失效期。同时我要求打印流水清单(已提供)谎说2020年6月8日的催收通知书是当时监控调下的照片所做的伪证,且未盖信用社公盖。

   要求: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贷款、计息、罚款、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给予司法字迹鉴定,为何不支持?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汉县农商银行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畴。

   中院告:工作人员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又另案处理,贷款收红包不处理,妄图私了不处理,计高息不处理,资料造假不处理。

   近期见宣汉县境内十余人对宣汉农商信用社贷款、存款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披露,要求共同维权,对工作人员不追责,我会还款吗?

   请中院告诉我去找何单位寻求真理。

由于中院误裁决,我未还款,我在斑马网络公司租用汽车开车,现微信已封,乘客付款不能收款,影响了正常工作和生活,这更坚定了我在维权的道路上艰辛的跋涉!

   中院应廉洁奉公,从而使法院和法官真正得到人民信胜地和敬慕,应具备高素质,真正做到勤勉敬业公正廉洁,以公正的司法来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合法权益,让法院成为百姓拥戴信赖的公仆。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原天台乡柑子村1社

                     向守茂

                     电话:17780182277

                     身份证号:513022196902166519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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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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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9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

  你好!你在麻辣社区反映的问题,我行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多次安排人员反复调查核实,调查认定结果:其所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

  对于向某茂及其家属李某菊在宣汉农商银行天台支行欠有贷款多年未归还一事,我行向宣汉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诉讼,经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及家属李某菊在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承担借款期间的资金利息和逾期资金利息。被告不服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宣汉农商银行向宣汉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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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领导:

   我叫向守茂, 因宣汉县农商银行天台乡农村信用社错误的收取我的贷款,造成我巨大损失,法院不仅不保护我的合法权利,反而错误判决我承担信用社贷款的给付责任。对于宣汉县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冤枉的错误判决,我特向各位领导申诉,要求依法予以纠正。  

   2019年我发现我的贷款结息有许多疑点,先后多次去省、市、县相关部门请求核查处理,但各部门久拖不解;于是我在网上先后发帖披露贷款收红包、结息率随意性、乱收费(不是几百几千,而是上万元)等问题。宣汉县农商银行找到我愿意给我两万元要求“私了”,我没有同意。我当着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表态说:我艰辛维权付出的各项费用,要咨询相关领导及律师后给他们回答。农商银行见我没有同意他们的要求,就立即起诉了我。宣汉县法院一审错误的判决我对农商银行承担责任,我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一、二审均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在一审和二审期间我多次提出我的贷款合同我没有签字,合同无效,我多次要求鉴定,一审二审法官均不同意我提出的鉴定请求。二是我的贷款合同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农商银行有诉权没有胜诉权,法院也没有采信。三是我贷款合同无效就不应当计算利息,本来不应当计算利息法院反而采信农商银行的意见给我多计息乱计息。

宣汉县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我:一、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宣汉农商行借款本金28000元,并承担借款期间的资金本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o,从2012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从借款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照该用利率13.56%o……。二、判决我和我妻子李宏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借款形成的借款利息和罚息24000元。  

   我2012年9月30日—2017年9月30日贷款30000元,贷款合同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中农商行未签字和盖章,农商银行现提供了已完善的合同是伪证。2013年1月26日—2017年1月26日我贷款2.4万元,法院判该笔贷款疑点重重,此借款合同以及形成的借款借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又疑点重重,为何还支付款项?合同期限是五年,但是借据却是四年,合同固定利息是10.14%o,借据是10.5%0/月,多收利率0.036%0/月。合同无效就应当认定借款利息约定无效。2012年9月30日——2017年9月30日贷款3万元。农商银行2020年6月8日下发催收通知书,由于我认为合同无效、信用社不应当给我计算利息而计算了利息等原因我拒签,按相关法律规定,银行的已过诉讼有效期,此贷款、利息、罚息我有权不予偿还。2013年1月26日—2017年1月26日贷款2.4万元是作为偿还银行利息而贷的款应当视为我已经偿还了叁万元借款的本金2.4万元。2020年6月8日信用社经办人要求我在催收通知书中签字我拒签,经办人以“客户认账贷款是真实的,是经商时借的,但拒绝签字”我当时没有签字也没有认可,是银行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我要求打印流水清单(已提供),银行经办人员谎说2020年6月8日的催收通知书是当时监控调下的照片所做的,这是伪证,且也没有加盖信用社公盖。

  由于一二审错误判决,导致我被法院执行;我在斑马网络公司租车开车谋生,现我的微信被法院冻结,网络公司是通过网络收付款,乘客付款不能,导致我不能正常工作,生活无着,这更坚定了我在维权的道路上艰辛的跋涉!

   法官应当应具备高素质廉洁奉公,真正做到勤勉敬业公正廉洁,从而真正得到人民信任和敬慕,法官应当以公正的司法来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成为百姓拥戴信赖的公仆。但是我的案件由于法官的错信、错判;已经造成法院法官公平的天平严重偏斜,严重的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我国信访规定和法律规定特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要求领导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喊冤人:向守茂

                             电话:17780182277


附:一二审判决书在上

发表于 2021-10-16 15: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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