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判“官司”何日纠错 我叫向守茂,男,52岁,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原天台乡柑子村1社。 因在(原)宣汉县天台乡农村信用社贷款结息发现许多疑点,近两年先后去省、市、县相关部门请求核查处理,但久拖不解,在网上先后发帖披露贷款收红包,结息率随意性(不是几百几千,而是上万元)等问题。 宣汉县农商银行要求“私了”,愿付人民币两万元,我表态近几年艰辛维权,付出各项费用要咨询相关领导及律师后给回答。农商银行见我不认同,后起诉,我反诉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判: 一、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宣汉农商行借款本金28000元,并承担借款期间的资金本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o,从2012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从借款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照该用利率13.56%o…… 二、被告向守茂、李宏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借款形成的借款利息和罚息24000元。 三、2012年9月30日——2017年9月30日贷款30000元,贷款合同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中农商行未签字和盖章(现已完善),提供伪证。 四、2013年1月26日——2017年1月26日我贷款2.4万元,中院判该笔贷款疑点重重,此借款合同以及形成的借款借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又疑点重重,为何还支付款项?合同期限五年,借据四年,合同固定利息是10.14%o,借据是10.5%0/月,多收利率0.036%0/月。 五、2012年9月30日——2017年9月30日贷款3万元,2020年6月8日下发催收通知书,由于信用社计息高等原因拒签,按相关法律规定,已过诉讼有效期,此贷款、利息、罚款不应催收。 六、2013年1月26日——2017年1月26日贷款24000元,2020年6月8日信用社经办人要求我在催收通知书中签字,我拒签,经办人以“客户认账贷款是真实的,是经商时借的,但拒绝签字”违规代签。已过诉讼失效期。同时我要求打印流水清单(已提供)谎说2020年6月8日的催收通知书是当时监控调下的照片所做的伪证,且未盖信用社公盖。 要求: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贷款、计息、罚款、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给予司法字迹鉴定,为何不支持?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汉县农商银行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畴。 中院告:工作人员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又另案处理,贷款收红包不处理,妄图“私了”不处理,计高息不处理,资料造假不处理。 近期见宣汉县境内十余人对宣汉农商信用社贷款、存款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披露,要求共同维权,对工作人员不追责,我会还款吗? 请中院告诉我去找何单位寻求真理。 由于中院误裁决,我未还款,我在斑马网络公司租用汽车开车,现微信已封,乘客付款不能收款,影响了正常工作和生活,这更坚定了我在维权的道路上艰辛的跋涉! 中院应廉洁奉公,从而使法院和法官真正得到人民信胜地和敬慕,应具备高素质,真正做到勤勉敬业公正廉洁,以公正的司法来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合法权益,让法院成为百姓拥戴信赖的公仆。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原天台乡柑子村1社 向守茂 电话:17780182277 身份证号:513022196902166519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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