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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广东发13条购房风险:购房款转入非监管账户的即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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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4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3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该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简称“《风险提示》”)。


广东住建厅要求,各地及时将风险提示印发给辖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需要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广东住建厅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开发项目的巡查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发现一宗,处罚一宗,并向社会公告。


《风险提示》共计十三部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的即是风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即是风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转入非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即是风险。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高于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只签订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及时网签备案的即是风险。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七、购房者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或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的即是风险。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九、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的即是风险。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即是风险。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售政策的即是风险。


十二、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的即是风险。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外,同时签订装修等“双合同”的即是风险。


有业内人士表示,政府部门的该提示对购房者来说很直接、也很直观,当购房者在项目现场看到这个提示,会去核实提示的内容,也就可以帮助购房者规避一定风险。另一个角度来讲,这个提示是对房企的一种变相提醒,行为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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