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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离婚后过错方才发现对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能否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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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协议.jpg
20132,曾某、吴某登记结婚;201942,双方登记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三、财产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男方名下某市某区某小区72单元5-2号房屋、房内家具家电和装修,双方同意产权及相关权益属于女方。…五、基于男方对离婚的过错以及女方婚后全职在家操劳家务没有收入、本协议的其他离婚条件等因素,男方应补偿女方100万元。该款于5年内男方按年20万分期支付给女方:第一笔20万元于20206月之前支付,之后每年6月之前支付20万。”
离婚后,曾某发现吴某在与曾某离婚前对于其婚内出轨的情况以及离婚真实原因存在重大隐瞒,吴某提出离婚的真实原因是其已与黄某确立了恋爱关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三条、第五条,重新分配共同财产。
曾某在庭审中举示了其与吴某通话录音光盘(附文字整理),从二人通话内容看,在回答曾某追问的“关于吴某是否存在婚内出轨”时,吴某不仅予以承认,还对相关具体事实有陈述,并称因此对曾某有歉意。
【按例说法】
从二人通话内容看,吴某在回答曾某追问的“关于吴某是否存在婚内出轨”时,吴某不仅予以承认,还对相关具体事实有陈述,并称因此对曾某有歉意,故该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吴某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曾某与吴某离婚时,基于男方(曾某)过错,在离婚协议“三、财产约定”和“五、男方补偿女方”中作出了对曾某较为苛刻的约定。而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曾某和吴某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均有过错,故双方《离婚协议书》中“三、财产约定”和“五、男方补偿女方”的约定是在吴某隐瞒自己婚内出轨事实,导致曾某对离婚原因及过错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显失公平,曾某要求撤销理由正当。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曾某的诉讼请求并未涉及,法院不宜直接作出裁判,可由当事人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曾某要求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五条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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