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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万霖钱丰小区问题东坡区法院将如何判决?过程详细但法院开庭前处理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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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1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业主起诉业委会案件,期待东坡区法院公平、公正判决这眉山首例标志性案件.

   一 小区介绍:

   万霖钱丰小区坐落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眉州大道东三段26号,总建筑面积621469.74平方米,总户数4299户。该小区物业为:眉山市天富物业有限公司,天富物业为眉山领悦旗下控股51%的物业公司与原天富老板李姓女子共同合资的,以下简称:天富物业 。2020年12月,在大石桥街道办、社区的指导下万霖钱丰小区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二 问题发生:

   2021年6月10日,万霖钱丰小区业委会发布公开招标选聘物业的公告,6月22日,业委会小区内张贴公告告知中标物业为四川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和物业),于6月20日与幸和物业签订合同,业委会公布合同条款后,幸和物业于7月5日很快进入小区各大门参与管理,同时可笑的一目在于,幸和物业大部分员工原天富物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业委会发布公告后很多业主才知道选定了新的物业公司、新制定了物业费标准。但从招标到最后确定物业公司部分业主都不知情,也未参与,业委会也未广泛告知业主且在选聘新物业的情况下未召开业主大会,。因此,万霖钱丰小区的在业主质疑的情况下演变为部分业主维权事情,并上升到更高成面,成了抖音上的网红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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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该条严重违法法律规定,不得委托业委会全权代理,法律规定是必须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且面积和投票双过半


    三 维权过程中:

   业主认为业委会以上选聘新物业存在违规行为, 明确表示不认可业委会的选择,拒绝幸和物业进入小区并与业委会发生纠纷,小区业主咨询街道办后经1030户业主签名提议(大石桥街道办保存有复印件),请求街道办介入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成员、解聘幸和物业,介于小区业主的意见,房管局物业科也约谈小区原有的天富物业和幸和物业,要求“老物业不退场,新物业不进场”。

   但是,7月5日,幸和物业无视物业科的约谈要求,强行进驻小区,引发业主聚集,并发生多次冲突。当天大石桥街道办组织召开业主代表会听取业主诉求,物业科、街道办给业主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至此,虽然广大业主不承认幸和物业并要求其退场,但小区还是开始两家物业公司共事的局面,两家物业公司分别是幸和物业、天富物业,幸和物业强行进场的当天,原天富物业的很多楼栋管家、保安直接换掉衣服就成了幸和物业的工作人员,天富继续留在小区提供服务,并且重新安排物业人员,幸和物业的人员同时在小区工作,天富物业也将业主的业委会违规操作的情况张贴告知业主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提醒业主暂停交物业费。

   在多次恳求大石桥街道办介入组织开业主大会后,按街道办的指导意见业主代表将1030户业主签名交由业委会核实,后因业委会称签名存在不属实的情况且业委会发布公告一年内不召开业主大会后,街道办又安排网格员搜集签名业主房产证、拨打预留电话再次进行核实,核实后认定业主签名满足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8月初,街道办又再次征集业主的意见调查用作召开业主大会。8月15日意见征集结束后街道办明确后期召开业主大会。

   在此期间,业主代表们反复奔走于大石桥街道办将业主质疑的招标程序违规、有串标嫌疑、违规收取物业费等情况进行反映,业委会选聘不符合法律程序等问题并请求介入尽快召开业主大会、处理业委会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撤销业委会做出的决定。

   小区业主经过收集证据发现重大证据证明业委会存在很多违法违规事情,同时也向东坡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四 业委会违法依据:

   1、2020年12月成立的业主大会违反法律规定原因在于:

   万霖钱丰业主大会作出了选出万霖钱丰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决定、作出了通过《万霖钱丰小区管理规约》《万霖钱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万霖钱丰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决议决定。后该小区于2020年12月7日决定成立万霖钱丰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决定制定《万霖钱丰小区管理规约》、《万霖钱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万霖钱丰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后业主大会及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江公社区公示《万霖钱丰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公示》

但以上决定作出时《万霖钱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尚未生效万霖钱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进行召开业主大会也为对以上规则进行业主大会表决,以上决议决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而作出,根据以上决议决定公布的相关选票,以上决议决定有效票均不符合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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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第5-7条未到达法律规定面积和选票双过半且未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票数如何进行统计的?


    2、业委会选举有虚假嫌疑,存在违规收费行为,业主拒绝承认业委会。2020年12月万霖钱丰成立了业委会,有知情业主称当时选举实行的是随主流投票,很多业主不知情更没有参加,甚至怀疑自己“被投票”,但相关选举资料又无从查询。而且网络查询到业委会成员杨刚(名下有物业公司)与原天富法人存在股权变更的行为,按规定应该不能在业委会任职。且后期志愿者发现原天富股东在拉拢部分自愿者觉得幸和物业可以管理好小区并且想自愿者去某茶楼单独谈。(让大家感觉幸和物业好像跟天富股东某某女子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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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未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前居然业委会开始私下收取新交房的业主物业管理费
   同时,在小区并未自治、未告知全体业主、更未选聘新物业的的情况下,2021年 5月31日,业委会就开始以业务会的名义收取业主物业费,不少业主认为业委会是违规操作,且收取资金的管理、流向无从监管。

   3、业委会选聘幸和物业、与幸和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违规。业委会在新聘物业时,未广泛告知业主相关信息(招标要求、定价标准、中标物业企业信息等),未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违反四川省物业指导意见中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文件明确规定选举不得侵犯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不能授权给业委会全权代理,法律规定是必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新物业且必须达到面积和投票人数双过半,而实际未召开选举新物业的业主大会,业委会在2021年6月22日张贴了幸和物业中标的公告,在向业主公示中标结果前,业主并不知道是哪家物业中标和那些物业来投标,且幸和物业在6月20日与幸和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成了先签合同,再公布中标结果。


   4、幸和物业信用等级分低、无服务经验,后续无保障。据网络查询,幸和物业成立于2020年10月,无任何小区服务经验,信用分只有54分,按规定房管局物业管理科讲属于面临被主管部门惩戒的企业,而且目前其位于眉山城区栖云路的注册地实际上是宏远上铖超市,营业执照地址根本就不是幸和物业办公地址,且原地址根本无幸和物业办公场所。


   5、幸和物业为收取物业费,决定“朝令夕改”,诚信难保证。在业主上交的房产证复印件满足召开业主大会条件后,8月1日,幸和物业发布物业费下调公告,决定物业费暂下调至1.2元/平米·月。8月6日,幸和物业又再次发布物业费下调公告,决定物业费(2021.7.1-2022.6.30)下调至1.2元/平米·月。而幸和物业与业委会签订的收费标准是1.5元/平米(很多业主不认可此收费标准),为了收物业费可以6天调两次,

   五 戏剧性的一幕

   原定于9月8日开庭审理业主起诉小区业委会的案件,在等到即将开庭前10天左右,却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

   眉山市政府换届后,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突然通知天富物业在9月1日离场,通过业主咨询房管局物业管理科表示,是上级部门指示这样做,具体的上级是哪个指示?为何在房管局和街道办明确要求未召开业主大会前,老物业不撤离,新物业不进场的政府表态下,突然上级部门指示让幸合物业占时管理小区,让老物业撤离,但是政府又没有下达正式文件让天富物业撤离小区,导致本次要求天富物业离场无政府文件支持,业主也不同意天富物业离场和幸和物业进场管理此事不了了之,很巧合的是房管局的上级部门是住建局,而住建局里却有天富某股东的亲属(读者你们怎么看)

   同时部分业主进行起诉,原定于9月8日开庭的业主起诉业委会的业主撤销权纠纷,该案件为三个诉讼人同一天由同一律师分别提交,作为三个独立案子进行审理,案子却在离开庭前两天被突然推迟,原法院通知业主律师说的是组成合议庭9月肯定开庭,但是实际被延期到10月22日,一拖再拖也不知道是确实案件多还是其他原因而且马上要开庭前做出推迟,更喜剧的一目出现,被推迟后原定于10月22日开庭的三个单独诉讼人接到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称相关立案不符合法律程序,法院部分法官认为同一案件只能出一个编号判决书且在审理时同一案件只保留一个诉讼人或者将三个诉讼人作为共同诉讼进行审理,且要求三个人诉讼原告的其中两个合并审理只出一个判决书,更喜剧的是法官要求原告撤诉保留一个起诉人或者作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或者终止一个原告暂缓审理,据说法院法官还约谈了三个原告诉讼人中的两个原告。

    但经过原告研究后拒绝了法院要求,同时法院法官态度相当强硬,不撤诉法院将强制撤诉一个原告诉讼或终止一个原告诉讼,后面据原告告知法院随便你们怎么处理后,法院内部发生更戏剧得一目,当时态度强硬的法官只裁定了不同意法院要求的那个人的诉讼终止,另外两个却依法还在等待法院开庭的日子,从编号来讲,3号和4号 和5号为同一案件同一合议庭审理,只是不同诉讼人属于三个原告,但是都是同一律师当天提交,但是法院却偏偏裁定了第4号终止诉讼,理由为与4号案件与第5号案件为同一案件,结果应该与第5号案件结果相同,裁定终止4号案件等5号案件结果出来后在根5号案件出裁定结果,而4号案件承办法官却偏偏是原告拒绝法院要求的那个人,法律明确规定(大家是不是有点吃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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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说明:同一案件3个受理号4714案件法院裁定终止需与在后4715案件做为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正常逻辑关系


   相信大家看完法院戏剧性的一目,有什么感想,反正让笔者感觉整个事情过程中总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插手事情或者法官觉得不想牵扯进该案件,不然也不会发生法院戏剧性的一目其他法官认为可以,只有一个法官认为需要终止。而4号案件的法官却偏偏是该人认为不可以,而裁定书居然有另外两个法官签字,而另外两个法官下面的剩余两个原告的3和5号案子却被保留了,这不与法院法官讲的同一案件只能出一个编号的判决书又不一样了吗?,按照提交案件先后顺序是第3先立案 在第4立案 ,最后是第5立案 从立案时间先后顺序也是先3后4在5的立案顺序, 按照法律规定同一诉讼,同一相同案件在后案件与在前案件诉讼原因相同,后面的案子需要等在前案子判决结果出来后才能进行判决或者出裁决书,在后案子的判决书结果需与在前案子相同,现在法院居然裁定以在后案件的结果作为在前案件的结果(大家读到这里什么感想,反正笔者认为法官的裁定有违反法律和逻辑关系)

   不过,我始终相信,法院是彰显司法公正的地方,而且在强劲的政法整顿之下,法院也必定会依法判决,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为眉山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第一个业主起诉业委会标志性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将更好的引导眉山市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整顿存在问题的其他小区,将眉山政府部门管理小区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也是万霖前丰一千多户联名业主的心声,也是在众多违法违规证据面前。彰显法律公正的时刻,结果会如何,我们一起与万霖前丰业主一起期待,更与眉山市所有人民一起见证法律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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