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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标错价格再现!4000元买下原价2.5万播放器,商家拒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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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 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日,消费者汪宇(化名)向红星资本局爆料,自己日前在一电商平台优惠大促时,用4358元购买了“划线价”总额为8784元的4个播放器,第二天商家却以标错价格为由,要求他申请退货。

  该店客服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买家退款后,补偿300元。

  双方争执无果,10月14日,汪宇向电商平台投诉此事,平台人工客服让汪宇去和卖家协商解决。10月15日,汪宇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瑞联强专营店”的运营主体公司。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中消协律师胡钢告诉红星资本局:“遇到这种情况,经营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交付相关商品。”如果商家拒不发货,消费者可起诉商家,要求退一赔三。

  消费者购买优惠产品后,商家以“标错价格”为由要求退款

  据汪宇所说,10月12日晚,一家名叫“瑞联强专营店”的线上店铺开展优惠大促活动。

  该店铺截屏显示,一款“划线价”为2600元的音乐播放器,显示折后价为1300元;另一款“划线价”为1794元的音乐播放器,则显示折后价位879元。随后,汪宇花费4358元,购买了上述播放器4个。

  10月13日上午,该店客服却以“价格标错”为由,要求汪宇申请退款。该客服表示,折后价为1300元的音乐播放器,原价为8999元;而另一款折后价879元的播放器,原价为3800元,并不是“划线价”显示的价格。根据客服的解释,即汪宇花费4358元购买了原价为25598的商品。

  该客服说:“价格差太多了,没办法发货。”汪宇认为,下单前以为是商家的优惠大促活动,并不知道价格是否标错。并且,下单前还特意向客服询问了商品信息,未等到回复后才付款。付款完成后,该店铺还发来“核对订单信息”的通知,此时也没有告知商品标错价格。

  该店客服随后表示:“价格您也清楚的,标错是我们的问题。”其向汪宇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给予300元的退款补偿。汪宇无法接受其解决方案,认为“店铺既然标注了狂欢大促,那么商品标价1元钱也是合理的”,要求店铺按订单发货。

  该店客服却说:“不用发这种没意义的,规则我们也很清楚,是抱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跟你沟通,也有赔偿意愿。”其坚持不发货,要求汪宇退款。

  双方争执无果后,10月14日,汪宇向该电商平台投诉此事,平台人工客服在了解订单情况后,回复称:“卖家没货了发不了,愿意补偿您,您联系一下卖家解决此事。”

  汪宇认为,“瑞联强专营店”与电商平台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10月15日,汪宇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瑞联强专营店”的运营主体公司。

  电商平台:可让商家继续发货,律师:商家拒不发货,需“退一赔三”

  11月1日,红星资本局发现,汪宇购买的两款音乐播放器已恢复原价。随后,红星资本局就此事采访“瑞联强专营店”,对方表示“此事是店铺失误”,并强调可以补偿买家。

  随后,红星资本局向其所在电商平台人工客服咨询此事,当询问到“商家是否可以用标错价格为由,要求买家退款”时,平台人工客服表示,“如果买家无法和商家协商一致,不能接受退款和补偿,可以让商家继续发货。”其表示,如果商家拖延不发货,买家可以向平台投诉。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中消协律师胡钢告诉红星资本局:“遇到这种情况,经营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交付相关商品”。

  胡钢律师表示,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胡钢律师进一步表示,如果商家拒不发货,消费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商家,退一赔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胡钢律师还认为,电商平台有责任帮助消费者积极处理此事。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并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胡钢律师说到。

  红星资本局查询该电商平台服务协议 (2019年08月19日生效)时看到,“4.3交易争议处理”提到:“您在平台交易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的,您或其他用户中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途径解决:并且根据平台的争议调处服务,用户可以选择平台的客服或大众评审员(“调处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作出的调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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