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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关于张景民、赵卫杰“套路贷”虚假诉讼维权艰难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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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映人:刘长松,男,汉族,1951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米村镇米村村800号。电话:13683813198。
被反映人:新郑市人民法院法官,代蔚青、徐亚磊。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小谭、马莉、申付来、鲁金焕。
被反映人:赵卫杰,男,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反映人:张景民,男,汉族。
我于2012年遭赵卫杰、张景民“套路贷”700万元,不但没用到一分钱、反遭赵卫杰起诉还款,后经新郑、郑州两级法院判令还款700万及利息。维权控告救济至今无果。今无奈起诉资金流水的下手收受方(张景民、高花菊、张金玲)返还700万,一审虽经新密法院判令返还,二审却遭到郑州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正义之路迷雾重重。现该案正在新密法院申万清法官审理中。
鉴于:本案维权诉讼与前期赵卫杰、张景民操作“套路贷”虚假诉讼未被及时纠正严厉打击紧密相关;且,裁判数据显示:赵卫杰、张景民涉及多起相同手段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赵卫杰系职业放贷人;故为避免法院再次失察错判,特将详情反映如下,恳请贵院监督指导、主持公道!
二.张景民、赵卫杰“套路贷”的事实经过与虚假诉讼。
1.张景民、赵卫杰“套路贷”的事实经过。
2012年12月29日,经张景民介绍的赵卫杰向刘长松出借款项700万行动中,张景民(新郑市财政所干部)协助吕文林(法律工作者)获得刘长松出具的借款协议、收据后,在赵卫杰将700万元款项转往刘长松账户后几个小时内(获得银行流水支付痕迹),张景民又以工地出事紧急用钱为由,让刘长松将刚刚借到的款项又转回至其指定的高花菊、张金玲账户,当日张金玲收到刘长松的转款390万元后,立即又将该款转回给赵卫杰:即出借款700万中的390万,经过赵卫杰→刘长松→张金玲→赵卫杰的封闭循环(张金玲、赵卫杰系婶侄关系,张金玲银行账户曾同意被赵卫杰控制使用),再次回到出借人赵卫杰账户,同时另外所谓的出借款700万中的310万经过高花菊→张景民→刘长松→也最终迅速回到高花菊、张景民账户(张景民与高花菊系夫妻关系)。
事后,经刘长松再三催问,张景民并未再将借款本金返还,也未将借款手续交回。不期而至的是赵卫杰700万的诉讼主张。
2.赵卫杰“套路贷”虚假诉讼得逞,刘长松辩解不被三级法院采信。
2013年6月,赵卫杰“套路贷”获取的关于本金的银行流水支付痕迹等证据在新郑市人民法院向刘长松主张偿还400万元借款和利息及300万元借款和违约金,2013年11月新郑市人民法院分别以(2013)新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2013)新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判令刘长松返还赵卫杰借款。刘长松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2014年1月向新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新密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3日决定不予立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以(2015)郑民三终字第284号判决、于2015年6月18日以(2015)郑民三终字第287号判决维持原判。刘长松不服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豫民申1018号民事裁定书、(2017)豫民申101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但同时认为刘长松主张其在收到赵卫杰借款的当天又把300万元、400万元款项转到他人账户是其对借款的支配处理问题,其与案外人之间纠纷是另一法律关系
    3.张景民、赵卫杰“套路贷”虚假诉讼后,刘长松坚持维权救济。
由于700万借款只有流水痕迹,刘长松未用到一分钱,还被法院判令偿还700万及利息。刘长松不得不继续坚持向河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上述赵卫杰套路贷虚假诉讼。同时,无奈之举,按照省高院“700万转出系另一法律关系”的裁判逻辑,刘长松向“套路贷”中刘长松账户资金支付的直接下手方张金玲、张景民、高花菊起诉返还700万的案件,二审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目前仍在新密法院法官审理中,案号分别为:(2020)豫0183民初467号、(2020)豫0183民初467号。进程跌宕反复。
三.张景民、赵卫杰“套路贷”虚假诉讼得逞,与新密法院正在审理的刘长松所涉起诉“套路贷”直接资金下手方案件的存在重大因果关联。
反映人坚持认为:目前,新密法院正在审理的涉及刘长松向“套路贷”中资金支付直接下手方起诉返还700万案件,要想得到公正审理的关键前提是:河南三级法院对本案涉诉的由来-即张景民、赵卫杰700万“套路贷”与虚假诉讼得逞有充分全面的认识;且,非但张景民、赵卫杰700万“套路贷”与虚假诉讼未得到河南三级法院的及时纠正与严厉打击,河南高院同时认为“涉案资金的转出系另一法律关系”司法裁判观点,直接限制了涉案刘长松案件的救济途径,即只能起诉资金下手方;如本案失察漏判,则是间接的将法院系统两次遗漏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灾难性后果,错上加错的由刘长松承担。
    .张景民、赵卫杰构成“套路贷”诈骗犯罪及虚假诉讼的事实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本案张景民、赵卫杰一手安排的700万进入刘长松账户后几个小时内又通过账户过路收回700万,并通过诉讼追回借款,与上述法律文件定性的套路贷及其常用犯罪手段步骤,分毫不差。
2.已有河南著名刑法学者鲁嵩岳、刘德法、马松建、李卫平、王立志教授经过研究一致认为涉案张景民、赵卫杰“套路贷”行为构成犯罪,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
故,新密公安局接受刘长松控诉后经初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处理是错误的;河南三级法院支持赵卫杰主张刘长松还款700万的虚假诉讼司法裁判是错误的。
五.经查询“无讼案例”发现:赵卫杰对刘长松实施的“套路贷”虚假诉讼并非孤立个案情形。
经查询“无讼案例”,截止至2021年3月11日,赵卫杰涉民间借贷类民事审判案件裁判文书42件以上;另有民事强制执行案件23件以上(含涉民间借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16起)。裁判文书数据显示:赵卫杰涉及的多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新郑市人民法院法官代蔚青和徐亚磊的案件就有14起:(2013)豫新民初字第1711;(2013)新民初字第1712;(2013)豫新民初字第969号;(2013)豫新民初字第970号;(2013)豫新民初字第968号;(2013)豫新民初字第967号;(2015)豫新民初字第575号;(2015)豫新民初字第4999号;(2015)豫法民二字第464号;(2015)郑民三终字287号;(2015)郑民三终字284号;(2016)豫0184民初603号之一;(2016)豫0184民初5083号;(2016)最高法院民审3724号;(2017)豫0184民初4544号;(2017)豫0184民初4544号民事裁定书;(2018)豫0184民初5083号。法院查明、当事人诉辩提及赵卫杰存在套路贷、虚假陈述问题;赵卫杰系职业放贷人
1.关于赵卫杰与高同立、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
该系列案件中,赵卫杰诉请高同立偿还借款,郑州中院一审支持赵卫杰诉请,但河南省高院二审驳回赵卫杰诉请,最高院驳回赵卫杰再审申请。该案借款时间(2012年11月28日)仅比刘长松案(2012年11月29日)早一天;该案中,高同立控告赵卫杰、张景民存在“套路贷”犯罪行为;二审河南省高院已查明的借款本金在借款当天又回到赵卫杰账户的操作,与赵卫杰在刘长松案的作案手段高度相同,且借款资金也涉及经由张金玲账户回到赵卫杰账户。详言之,二审省高院查明:该案发生于2012年11月28日,高同立向赵卫杰借款1650万,赵卫杰付款1650万到高同立账户后,经张金玲(赵卫杰婶)账户后,当天款项又回到赵卫杰账户。
该案与刘长松案情节相同,但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反映“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裁判确实存在;另,省高院、最高院在裁判结论上虽驳回赵卫杰诉请,撤销了郑州中院的一审,但省高院、最高院的裁判理由也互不相同。这种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状况,令刘长松对涉及的本案法院能否正确裁判产生谨慎的焦灼和不乐观。详言之,河南高院认为赵卫杰存在“虚假陈述”,认为借款当天借款经高同立账户又回到赵卫杰账户,“借款合同成立后并未真实付款”,遂撤销中院判决,改判驳回了赵卫杰的返还借款主张。最高院再审驳回了赵卫杰的再审申请,但认为“借款款项到达高同立账户后,高同立将存有此款的银行卡交于张景民,该款项又于当日景张景民之手流转回赵卫杰账户。此节事实应认定为,张景民协助高同立偿还了因借款合同所欠赵卫杰的债务,高同立与赵卫杰之间所涉本案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河南高院认定赵卫杰未向高同立付款不当”。
2.关于郭卫勇与赵卫杰、张景民等人的退伙纠纷系列案。
该案显示:涉案合伙人于2013年约定成立金融公司,后因故未能成立。公司筹建期间,赵卫杰、张景民等人从事向外房贷业务。2015年签订涉案散伙协议。郭卫勇等人以签订散伙协议时赵卫杰、张景民等人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为由诉请撤销散伙协议。新郑法院及郑州中院均判令撤销散伙协议。
该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赵卫杰存在虚假陈述。
3.关于赵卫杰起诉借款人河南东方人农化有限公司(王建国)、借担保人王秀花、史磊等五人的民间借贷系列案件。
该案显示:关于赵卫杰主张担保人秀花、史磊等五人承担借款1920万及利息的还款责任,一审新郑法院支持诉请,二审郑州中院维持。省高院再审后,指令郑州中院再审。后,法院以赵卫杰王建国刻意隐瞒事实导致担保人产生重大误解,判令撤销了涉案借款担保合同。
该系列案件即显示赵卫杰存在针对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虚假诉讼。该案中,赵卫杰与王建国相互勾结,王建国在收到借款后即按照赵卫杰指示将2400万分批账户过路转回至赵卫杰。而赵卫杰明知已还款仍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2400万及利息的责任。该系列案件中法院查明:“王建国称向赵卫杰借款的实际用途是为了偿还银行贷款,但并没有如实告知担保人真实借款用途,且借款2400万仅是走个形式,并已归回赵卫杰”。另,王建国已因涉贷款诈骗罪入狱。
    .对新密法院正在处理的涉及刘长松案件审判处理请求。
1.鉴于本案系因前期赵卫杰、张景民的“套路贷”虚假诉讼得逞而衍生的刘长松维权救济。故恳请贵院能全面审查本案发生的原因过程,甄别系列关联案件中赵卫杰惯用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控制借贷本金回流,并以流水痕迹起诉借款)犯罪手段,依法及时纠正,严厉打击。
2.支持刘长松案件涉案的向资金下手支付方(张景民、高花菊、张金玲)主张返还700万及利息的诉讼。
赵卫杰在“套路贷”中,向法院隐瞒他已通过张景民控制实现了借款本金在借款当日全部回流至赵卫杰账户的事实,仍以支付本金的流水痕迹凭证起诉刘长松,该虚假诉讼已得逞。根据河南高院的裁判观点指导,刘长松涉案的起诉资金下手支付方(张景民、高花菊、张金玲)案件中,张景民辩称刘长松支付的700万系归还的欠张景民的借款。该说法与实际不符。理由如下
⑴张景民仅依据924万的几张借条主张权利,并无任何相应的924万本金支付证据及约定利息的证据,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⑵刘长松自认仅收到477万本金,且未约定借款利息。涉案2012年11月29日借款以前,刘长松已清偿457万,故欠张景民的借款已基本偿清;
⑶张景民是在控制赵卫杰借贷本金当日回流的过程中,自作主张将借贷本金支付至张景民指定的账户,该行为的性质是以虚假理由诱导刘长松作出错误的借款本金处理,是对刘长松借得本金的控制、截留、骗取,是为了实现一己私利而隐瞒“套路贷”。“清偿张景民前期借款”只是张景民自说自话隐瞒伪装。
⑷结合事实1:赵卫杰、张景民控制的借款700万本金当日回流至赵卫杰账户行为方式,事实2:张景民解释其将700万支付至张景民指定的账户的行为系清偿其前期债务,事实3:刘长松并未实际用到一分钱,及事实4:赵卫杰在起诉刘长松的中院二审案件笔录中称“张景民欠赵卫杰几千万未还,刘长松欠张景民几百万未还,赵卫杰觉得张景民还钱的希望不大,但刘长松做着生意,慢慢会把钱还上,所以赵卫杰同意借钱给刘长松,刘长松还给张景民后,张景民再还给赵卫杰”,这反映借钱之初就是合谋的骗局,赵卫杰张景民已设计好本次借贷就是为分别实现他们二人的各自利益目的,控制资金流向只是必要手段,刘长松只是待宰的羔羊。只是这种设计刘长松被蒙在鼓里。
《民法典》154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⑸该系列民间借贷案件中,众所周知刘长松是急需资金用于煤矿生产,难道此时借得资金700万,坐视煤矿燃眉之急不管不顾,而更急于与张景民赵卫杰商量达成借新还旧的三方共识?张景民的在案件中的各种解释说法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悖逆常识,除了每次不同的自说自话新版本故事,没有任何证据。
6)就这样,在新密市人民法院开庭的当日即2021年3月17日上午,新郑市法院执行局的刘松林等2人来到新密法院,要强行带人。本案是2019年12月破产,赵卫杰是2019年12月17日已领取责权确认通知书,新郑市法院执行局又于12月份到禹州市工商管理局把股权解冻。是执行局的刘松林解冻的,且他又说受人举报到新密法院进行句传。法院是人民法院还是张景民和赵卫杰的法院?据查新郑法院执行局的刘松林于2020年8月13日晚受秦海州宴请后又来到中强国际21楼撬13号房门。难道是一个执法人员干的勾档吗?
3.按照赵卫杰刘长松高院再审的裁判观点,张景民与刘长松的借款纠纷应另案处理。更有利于查明全案,真相大白。
特反映如上,恳请领导严查明鉴,主持公道!

                       反映人:刘长松

                       日期: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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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4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赵卫杰涉民间借贷类民事审判案件裁判文书42件以上;另有民事强制执行案件23件以上(含涉民间借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16起)。裁判文书数据显示:赵卫杰涉及的多起民间借贷案件中,
涉及新郑市人民法院法官代蔚青和徐亚磊的案件就有1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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