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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大镇长赤镇,省重点高中门口的严重占道谁来管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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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长赤镇,巴中第二大镇,南江县第一大镇。常住人口近6万人,如此繁华大部分原因源自镇上的省重点高中长赤中学,此校学生以及教职工近万,每天放学以及下班必经之地长赤中学门口书院街,校门外即是书院街,也是长赤镇最繁华最热闹,也是最乱最堵最占道的一段街道,我作为附近十多年住户想问问有关部门这么乱的街道是这么形成的?是部分单位私下按段出租公路收取费用敛财?还是国家有法律允许占用公路摆摊设点商用?《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难道是虚设的法律?国家虽然提倡地摊经济,室外经营”绝不是简简单单的“摆地摊”。无序的“占道经营”会滋生一系列问题:卫生条件相对较差、占道经营阻塞交通、规划杂乱影响市容、安全隐患,请相关部门来看看省重点高中长赤中学门口旁,小推车饮食泛滥,商家把帐篷直接整天搭在公路上摆上小桌椅供学生吃饭,帐篷连着帐篷一片片的红是不是比光雾山的红叶更好看?贩卖的小吃是否都是健康卫生的?购买者绝大部分都是学生。食品安全是否能够保证?书院街四车道这么一来变成一车道要,长赤现在这么多私家车。工程车,学生们坐在占道经营的小摊上,危险吗?政府以及相关单位人员不要只坐在办公司吹空调,领工资,。还是多出来监督管理一下,不要出了问题再来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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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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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我镇收悉您在麻辣论坛上发帖“巴中大镇长赤镇,省重点高中门口的严重占道谁来管管 ”反映书院街长赤中学段街道乱象问题,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占道经营和车辆停放问题。
      书院街长赤中学校门口至松树湾市场路段,原规划为夜市摊点,定点摊贩经营者均在文书苑社区备案,并按要求缴纳清洁费等费用,接受镇、社区监督管理。流动摊贩方面,镇集管理、市场监管、社区等单位,多次开展了监督检查,但因该区域人员复杂,住户、经营户、流动摊点人员利益纠葛,县执法局执法队伍一直未进驻长赤,镇人民政府人力、权限有限,数次整治,过段时间又死灰复燃,工作开展颇为困难。车辆停放方面,该段道路左侧设置了停车位,镇执法中队常态性开展违停巡逻,但因镇内中心街道住房老旧,未修建大型停车场,街道停车压力大,尤其在工作人员下班期间,整治难度极大。针对以上问题,长赤镇人民政府正在重新规划该区域,目前已进行初期设计,中学路段,将设置路中心绿化带,两侧不再允许停放车辆,各类经营户将迁至新规划地点。同时正向上级政府申请执法局专业执法队伍进驻长赤,并协调交通主管部门,在街道重新规划落地后,安装违停自动抓拍设备,多举并用,加强城镇管理。
      二、关于食品安全问题。
      流动商贩、摊点经营者等涉及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在社区备案,并持有从业健康证方可上岗。同时,工商、质检和社区不定时对摊点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出售或利用过期、劣质食品和原材料等情况,一律从重从严处罚,并取消其备案登记,禁止再摆摊设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我镇将持续发力,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执法力量,让我镇发展更安全、更和谐、更繁荣!


                                                                                                                                          南江县长赤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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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会整理好所有图片,因为就住在楼上,随时可以拍摄照片,如果占道情况没有改善,我会向县政府书记信箱,市长信箱,省长信箱留言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赤镇只要有上级大官来检查街道直接拿水清洗,小摊小贩几天不准上街摆摊。。平时呢,乱的一片,城管交警忙着开着无牌电动车到处拍照贴罚单,工商所忙着开着越野公务车到处转悠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监督的公务车穿梭在占道经营的公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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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处罚金额:两万元以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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