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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主题] 胡云腾 谈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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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2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谈谈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2021-10-09 22:12:42 来源: 天下说法  举报


在司法活动中,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长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但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还有一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没有受到社会上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宣告无罪难”。结果便出现:一些应当及时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拖上三年五载后才宣告;一些本该人民法院依职权明确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苦口婆心地动员有关部门撤诉的形式;一些第一审程序就该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通过矛盾上交的形式,推给二审法院去宣告;一些本该由下级法院在正常程序中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后才予宣告;一些本该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能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与许多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才予宣告;还有一些本该在两审终审程序中就要宣告无罪的案件,却因种种原因未依法宣告,导致无罪案件变成有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尔后,有的经当事人长期申诉,有的因案件事实发生变数,有的经有关部门主动发现,在若干年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动地宣告无罪,导致司法正义姗姗来迟,等等。凡此种种做法,不仅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和公信,侵犯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让局外人很难理解。
黑格尔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前句话说明任何自然与社会现象包括荒谬的现象必然有其现实存在的依据,后句话揭示了任何符合生存条件和发展规律的事物必然会成为现实的。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裁判活动之所以出现了上述诸多奇怪现象,也是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一是思想认识偏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后,只能作出三种之一的裁判:“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宣告有罪是合法、正常的,宣告无罪也是合法、正常的,都是依法办事的正常现象。遗憾的是,有的人就不这么看,总以为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是正常的,宣告无罪则是不正常的,结果便出现了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横加指责、非法干涉的不正常现象。这种对法院裁判结果认识上的片面性,是导致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的重要社会原因。二是有关部门不乐意。一个刑事案件,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后,如果被法院宣告无罪,有关方面就觉得自己千辛万苦办的案子白忙活了,心里自然会产生不痛快的情绪,这也是人之常情。为了照顾有关方面的面子或情绪,一些法院对宣告无罪就畏首畏尾了。三是被害人不答应。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在有具体被告人的案件中表现得尤其突出。在受到犯罪严重侵害的被害人看来,一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后,本来以为冤有头、债有主了,就等着法院为其申冤报仇了。结果等来的却是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害人顿时就觉得自己受到的伤害没人埋单了,错以为法院放纵了坏人。结果便是,针对法院或法官的威胁、阻挠、闹访行为接连实施,弄得法院不敢依法宣告无罪。四是考评机制不科学,有的办案机关把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不分青红皂白地作为错案对待,甚至以此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导致有关办案人员出于利害关系考虑,违法干涉人民法院宣告无罪。五是社会舆论不服气。有的案件还没有进入审判程序,汹涌的社会舆论就给被告人定罪量刑了,如果被告人确实无罪法院还敢顶,如果被告人是存疑无罪,法院就胆怯了,从而屈从了舆论审判。最后,法院领导不担当。我们发现,一些无罪案件,合议庭的意见往往是坚持宣告无罪的,但由于宣告无罪案件会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扰和麻烦,导致一些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领导顾虑重重,在应当严格司法的关键时刻失去了敢于担当的精神,甚至出于“宁可委屈一个人、不愿得罪一群人”或“宁可判有罪保险、不可判无罪冒险”的错误心理,违心地宣告被告人有罪,等等。我想,如果读者诸君知道了人民法院对一个刑事案件宣告无罪有这么多难处,您大概就不会感到奇怪了吧。
认真分析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的各种原因,最大的症结是严格、公正司法的职责要求没有执行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没有树立到位,对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没有认识到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敢于担当的精神没有坚守到位。因此,必须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标出发,从严格、公正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审判独立和司法敢于担当等职责要求着手,有效破解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
一要树立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有罪是严格、公正司法,对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无罪也是严格、公正司法的理念。
二要重视发挥公诉程序的审查把关功能。
三要对不能定罪的案件敢于和善于宣告无罪。
四要特别重视裁判文书说理环节。
五要认真总结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案件的审判经验和教训。
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把好各自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共同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作者: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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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1-11-12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间正道是沧桑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3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如果已生效的终审判决存在问题,需要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平反。

  但事实上,再审是一扇很难开启的门,因为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判决,不能轻易改动,否则会对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权威性形成冲击。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刑事案件的再审率不到0.5%。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是个另类奇葩,为了掩盖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的违法行为,竟然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的判决反复启动再审,就是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后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发表于 2021-11-14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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