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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南充中院法官陈红卫回避的公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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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0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回避申请

申请人:余哲学,男,生于1939年10月19日,汉族,住高坪区螺溪镇正街77号,(2021)川1303民初1107号继承纠纷案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人。
被申请人:陈红卫,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红卫担任审理申请人余哲学与余哲希等5人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案号:(2021)川13民终4149号)中担任审判长。
     请求事项
     申请陈红卫法官不再审理本案,变更其他法官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我方与余哲希等5人继承纠纷一案,贵院2021年11月16日已依法受理,贵院陈红卫法官审理此案中担任审判长。申请陈红卫法官回避,因有以下几个理由和顾虑:
      第一,2020年12月2日二审(案号(2020)川13民终3545号,以下简称:3545号案)的庭审中,组成原二审庭审的应参加庭审的两名合议庭成员或陪审员无一人到庭,法官陈红卫一人独审,至今未告知独审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法官陈红卫偏向对方当事人,涉嫌包庇和纵容余哲希及诉讼代理人柴松的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
一是,陈红卫法官是余哲希诉余哲学遗产继承案原二审的主审法官,在原二审2020年12月2日开庭审理中涉嫌故意包庇和纵容余哲希及诉讼代理人柴松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将原二审案件发回高坪区法院重审时,隐匿原审及原二审案件对于余哲希及代理人柴松的不利证据,未移交原审原告余哲希及代理人柴松非法窃取的尚属国家秘密性质的高坪区国土局有关陈兴华一户违法占地案件的调查材料、余哲希虚假诉讼证据(举报土地违法线索材料、与陈武电话通话录音、代理人柴松威胁对方的录音)等,以至于余哲希及代理人柴松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在发回重审案件中未受到任何追究。
二是,纵容对方的不合法不合规的委托代理人违法参加原二审3545号案的诉讼活动。2020年12月3日庭审,陈红卫在原告被告双方身份资格验证的程序中,我方委托代理人提出:对方余哲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松不具有合法的委托代理人资格,因柴松以近亲属身份代理余哲希的诉讼活动,他是对方被上诉人余哲希等5人的女婿或侄女婿,民事诉讼中的女婿和侄女婿不是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不合法。法官陈红卫不与理会被告提出的反对意见,仍让代理人柴松全程参与诉讼活动。
三是法官陈红卫严重偏袒二审3545号案件的对方当事人。2020年12月16日法官陈红卫将我方诉讼代理人余力孤身一人通知到继承纠纷案诉讼标的房屋处,余力与对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松之间发生口角纠纷时,我方余力孤身一人,对方柴松年轻身强力壮,且有二十来岁的柴松之子同时跟随在柴松身旁,法官陈红卫先将年老体弱、且双方人员数量中处于孤身一人的余力拦腰牢牢抱住,然后任由柴松等人施暴而不制止。在小龙派出所调查处理中,陈红卫法官将事件的全程录音录像的中间部分隐瞒、拒绝提供口角和柴松等人施暴等过程的录像录音,只提供与事件无关的开始和结尾的录像录音,在派出所与下属和同事向警方提供不实证词。
第三,2020年12月3日二审3545号案的庭审,我方申请庭审网络直播,陈红卫法官未说明理由不直播。
综上所述,陈红卫法官再继续作为本案的承办人,其很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利对我方进行打击报复,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为使我方与原告余哲希等5人继承纠纷一案的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公正判决,我方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之规定,申请陈红卫法官回避本案,把案件交由其他法官审理。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余力  余智
2021年11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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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1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主意很好,只是法院莫得人理。
曹操(匿名发布)
曹操(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6-27 15:04
最后结果怎么样?法律最后给你公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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