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区,联系电话:,本医疗机构是广安区城区的医疗机构。
被申请人: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法定代表人,,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68号,联系电话:08262335178。
第三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66790658B,法定代表人:曹继光,地址:岳池县普安镇斑竹园村, 联系电话:0826-5952258、。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8日向申请人的答复并责令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依法到广安市的广安区(143家城区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投诉人)、岳池县、武胜县、前锋区、华蓥市的城区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城区医疗机构依法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处置医疗废物的投诉申请书后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和《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广安府办发〔2011〕98号“ 第四条 我市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由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我市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委托经依法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处置。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环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按疾病防治的要求确定运输路线,运输路线应当尽量远离居民区,并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二)处置单位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至少每48小时收集、运送一次,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三)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须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二十九条 在医疗废物管理活动中,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三)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不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有效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四)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不及时予以查处或查处不力的;(五)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和《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安发改〔2011〕658 号)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是: ……2、无编制床位的个体诊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含50㎡)以下的按每家每月40元计收,51-100㎡(含100㎡)的按每家每月60元计收,100㎡以上的按每家每月80元计收,收费主体: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从2012年1月起到至今近10年了,被投诉人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到广安城区各诊所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觉得广安市发改委制定的价格低了可以向广安市发改委或政府依法表达诉求,但不能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依法到广安市的广安区(143家城区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投诉人)、岳池县、武胜县、前锋区、华蓥市的城区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城区医疗机构依法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请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复议,谢谢!
此致
广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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