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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夏季凉茶

[即时新闻] 广安市人民政府在2021年12月11日前对依法医疗废物处置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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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2 19:08
宪法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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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3 20:01
检验是否法治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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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4 16:50
广安市人民政府是否约谈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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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5 20:27
行政复议决定书倒计时还有5天出炉

发表于 2021-12-5 2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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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6 16:07
行政复议决定书倒计时还有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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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6 17:44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区,联系电话:,本医疗机构是广安区城区的医疗机构。
被申请人: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法定代表人,,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68号,联系电话:08262335178。
第三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66790658B,法定代表人:曹继光,地址:岳池县普安镇斑竹园村, 联系电话:0826-5952258、。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8日向申请人的答复并责令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依法到广安市的广安区(143家城区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投诉人)、岳池县、武胜县、前锋区、华蓥市的城区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城区医疗机构依法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处置医疗废物的投诉申请书后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和《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广安府办发〔2011〕98号“ 第四条 我市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由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我市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委托经依法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处置。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环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按疾病防治的要求确定运输路线,运输路线应当尽量远离居民区,并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二)处置单位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至少每48小时收集、运送一次,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三)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须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二十九条 在医疗废物管理活动中,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三)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不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有效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四)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不及时予以查处或查处不力的;(五)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和《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安发改〔2011〕658 号)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是: ……2、无编制床位的个体诊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含50㎡)以下的按每家每月40元计收,51-100㎡(含100㎡)的按每家每月60元计收,100㎡以上的按每家每月80元计收,收费主体: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从2012年1月起到至今近10年了,被投诉人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到广安城区各诊所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觉得广安市发改委制定的价格低了可以向广安市发改委或政府依法表达诉求,但不能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依法到广安市的广安区(143家城区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投诉人)、岳池县、武胜县、前锋区、华蓥市的城区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城区医疗机构依法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请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复议,谢谢!

此致
广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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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6 17: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促进医疗废物科学分类、科学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2003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21年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附表1。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四、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五、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六、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类别

特征

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收集方式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



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3.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



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



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利器盒中;



2.利器盒达到3/4满时,应当封闭严密,按流程运送、贮存。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



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



3.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和尸体;



4.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等;



5. 确诊、疑似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确诊、疑似传染病产妇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应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3.可进行防腐或者低温保存。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

1.废弃的一般性药物;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3.废弃的疫苗及血液制品。

1.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并入感染性废物中,但应在标签中注明;



2.批量废弃的药物性废物,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业来源的危险废物,如含汞血压计、含汞体温计,废弃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残余物等。

1.收集于容器中,粘贴标签并注明主要成分;



2.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说明:因以下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故未列入此表中。如:非传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医用外包装物,废弃的中草药与中草药煎制后的残渣,盛装药物的药杯,尿杯,纸巾、湿巾、尿不湿、卫生巾、护理垫等一次性卫生用品,医用织物以及使用后的大、小便器等。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废物。



附表2


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序号

名称

豁免环节

豁免条件

豁免内容

1

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

收集



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2

导丝

收集

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导丝。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3

棉签、棉球、输液贴

全部环节

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而未收集于医疗废物容器中的棉签、棉球、输液贴。

全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4

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以及相关技术可处理的病理性废物

运输、贮存、处置

按照相关处理标准规范,采用高温蒸汽、微波、化学消毒、高温干热或者其他方式消毒处理后,在满足相关入厂(场)要求的前提下,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厂或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处置。

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说明:本附表收录的豁免清单为符合医疗废物定义、但无风险或者风险较低,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在部分环节或全部环节可不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





相关链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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