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加班,公司除了应支付的工资以外,还要根据加班的时间,进而给相应的加班费,试用期员工的加班费和转正员工的加班费是一样的。有的公司可能以试用期为由,进而加班费也按照80%计算,要注意出现这种情况,就被坑了。 2020年4月7日,唐波壶(化名)入职秋相公司(化名)。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自2020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含绩效与提成)标准为20160元/月。其中,试用期为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2020年7月6日,唐波壶的试用期满后,秋相公司为其转正,并定级为“P9”级。 2020年8月25日,秋相公司以唐波壶“KPI考核成绩不佳、能力不足”为由,将唐波壶的岗位由“某中心总监”调岗为“产品经理”,并要求唐波壶的工作内容及薪酬待遇按产品经理的标准执行。其中,产品经理的月薪为10000元至12000元之间。即对唐波壶调岗后,唐波壶的劳动报酬也会相应降低。 唐波壶收到调岗通知后,仍在原岗位工作,未到新的“产品经理”的岗位工作。秋相公司则以唐波壶“不到新岗位工作为旷工”为由,向唐波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因加班费(有加班证据)事宜协商不下,唐波壶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是,唐波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加班工资20061元。 庭审中,唐波壶对秋相公司的绩效考核提出异议,秋相公司主张唐波壶月工资应为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按例说法】 1.关于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案中,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劳动者所提交的证据已证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故秋相公司应支付唐波壶加班工资。 2.关于加班费的计算问题。 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从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20160元/月,秋相公司主张唐波壶月工资应为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但唐波壶入职仅四个月有余,无法计算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同时唐波壶对秋相公司的绩效考核提出异议,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按照此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并无明显不当,可以维持。 事实上,试用期员工加班,公司除了应支付的工资以外,还要根据加班的时间,进而给相应的加班费,试用期员工的加班费和转正员工的加班费是一样的。有的公司可能以试用期为由,进而加班费也按照80%计算,要注意出现这种情况,就被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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