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19:30许,我在四川省三台县建设局旁,与在路边烧烤摊喝酒的龚远斌(三台县交警大队)发生了几句言语争执,被与其一起喝夜酒的交(协)警劝离。龚远斌等继续喝酒长达五个小时,然后龚远斌自伤打脸于次日(6月15)凌晨住进三台县人民医院,并出具伤情证明,报警称被我殴打。由于龚远彬的诬告,当局动用大量警力对我进行非法调查,非法调取我的通话记录、滥用职权使用技侦手段监听我的电话,个别罔顾事实,威逼利诱证人企图作出不利于我的证词。幸运的是,事发地点附近有监控,当晚与其喝酒的交(协)警也拒绝作证我殴打了他。如此,龚远斌诬陷的丑恶嘴脸才未能得逞,我也才能有幸逃脱陷害打击。(上述事实的所有调查笔录、证据材料目前尚存于三台县公安局纪委。)
当晚与龚远斌喝酒的还有其几个同事,整个过程他们都很清楚明白,龚远斌这个人在言语争执五个小时之后才把自己脸打肿去诬陷他人,其同事对这个人的行径都感到震惊,出于义愤而向我纷纷向我透露龚远斌的种种劣迹:盗窃其他民警管理的摩托车证照给车主上户后将近三万元的钱款据为己有;道德败坏、玩弄辅警;违反纪律,私用警车酿事故;本身就因为违纪违法被免职,又通过不光彩的方式当上了指导员...就这么一个臭名昭著、劣迹斑斑之徒要对他人诬告陷害就一点都不奇怪!龚远斌这个人自取其辱也贬低自己的人格,其嘴脸极为丑陋、行为极其卑劣,也严重地败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
龚远斌这个人毫无底线,可恶可憎可笑的表演可能在世界警察史上都是前所未闻,在体制和组织内也绝无仅有!其险恶用心虽然枉费心机,但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者品行恶劣、心理阴暗,历来为人所不齿,更是法、纪严厉禁止。《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载明国家公务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务处分法》也明确规定: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虽然龚远斌这个人至今还逍遥法纪之外,在建设法治政府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同时,我就不相信中国这个社会有谁能够真正做到为虎作伥、指鹿为马!
当初当局滥用职权采用多种手段对我痛下杀手,结果我毫发未伤!真相大白之后又循私枉法要我“得饶人处且饶人”,他有没有这个道理?!我不知道公安局有的人为什么要包庇纵容龚远斌这样一个执法犯法、道德败坏的人?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台县公安局不可能成为法外之地,龚远斌这个人更不可能成为法外之人,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任何逾越纪律和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纪律的处分和法律的追究。
在过去的两年多的日子里,我不得不担心龚远斌这个人污告陷害败露之后不会善罢甘休,又利用查车的机会在我车上投放枪支毒品或者赃物对我进行栽赃陷害,那时我就百口莫辩,毕竟绝大多数时间是我一个人在车上。如此恐惧和不安、愤怒和无奈成为我的日常情绪,导致身心俱疲、影响健康。
龚远斌这种害群之马不清除,怎么可能有司法公正?又怎么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我对龚远斌的丑恶行径予以控告揭露,目的是为了我不再遭受不测和意外,也为了避免他们再利用司法手段制造冤案、陷害无辜,更是希望保证民众对法律的拥护和信仰、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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