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举行例行发布会,通报了1-10月全省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10月,全省15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好的前3名依次为资阳市、雅安市、遂宁市,环境空气质量较差的后3名依次为宜宾市、泸州市、自贡市。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情况
(一)市级城市排名情况
1—10月,21个市级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的前3名依次为甘孜州、攀枝花市、凉山州,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差的后3名依次为资阳市、自贡市、遂宁市。
(二)县级城市排名情况
1—10月,183个县级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的前10名依次为攀枝花市东区、泸定县、攀枝花市西区、九龙县、木里县、洪雅县、金川县、理县、盐源县、雅江县;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差的后10名依次为蓬溪县、隆昌市、井研县、自贡市沿滩区、自贡市贡井区、西充县、仪陇县、自贡市自流井区、安岳县、南充市顺庆区。
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
(一)市级城市排名情况
10月,15个重点城市(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好的前3名依次为资阳市、雅安市、遂宁市,环境空气质量较差的后3名依次为宜宾市、泸州市、自贡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较好的前3名依次为资阳市、达州市、南充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较差的前3名依次为泸州市、内江市、雅安市和遂宁市(并列)。6个非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依次为甘孜州、阿坝州、巴中市、广元市、凉山州、攀枝花市。
1—10月,15个重点城市(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好的前3名依次为雅安市、遂宁市、资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较差的后3名依次为成都市、宜宾市、自贡市(详见附件5);环境空气质量同比较好的前3名依次为资阳市、达州市、德阳市和南充市(并列),环境空气质量同比较差的前3名依次为宜宾市、内江市、乐山市(详见附件6)。6个非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依次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巴中市、广元市、攀枝花市。
(二)县级城市排名情况
10月,71个重点县级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较好的前10名依次为旺苍县、江油市、苍溪县、营山县、三台县、南充市嘉陵区、富顺县、蒲江县、雅安市雨城区、德阳市旌阳区;环境空气质量较差的后10名依次为隆昌市、宜宾市翠屏区、珙县、泸州市龙马潭区、井研县、泸州市江阳区和泸县(并列)、泸州市纳溪区、峨边彝族自治县、江安县。环境空气质量同比较好的前10名依次为旺苍县、江油市、达州市达川区、乐山市五通桥区、南充市高坪区、蒲江县、彭州市、成都市金牛区、什邡市、南充市嘉陵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较差的前10名依次为江安县、隆昌市、合江县、宜宾市南溪区、珙县、长宁县、井研县、雅安市雨城区、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纳溪区。
1—10月,71个重点县级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较好的前10名依次为雅安市雨城区、苍溪县、营山县、三台县、富顺县、旺苍县、南充市嘉陵区、自贡市大安区、洪雅县、大竹县;环境空气质量较差的后10名依次为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锦江区、宜宾市翠屏区、成都市新都区和成都市金牛区(并列)、泸县、泸州市纳溪区、成都市武侯区和成都市温江区(并列)。环境空气质量同比较好的前10名依次为大竹县、旺苍县、峨边彝族自治县、达州市通川区、蒲江县和达州市达川区(并列)、三台县、屏山县、成都市新都区、南充市嘉陵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较差的前10名依次为宜宾市南溪区、内江市东兴区、珙县、富顺县、成都市新津区、宜宾市翠屏区、隆昌市、井研县、泸州市江阳区、雅安市雨城区。
(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相关新闻】*******
警示!宜宾港因“未批先建”被环保部门罚款1677.95万元
11月25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举行例行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截至10月,全省共办理环境违法案件3534件,处罚金额2.68亿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59件。会上还通报了3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泸州泸县立石兴型建材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3月1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泸县立石兴型建材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脱硫塔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将循环水pH值控制在8-12之间,且塔体存在多处裂缝及循环水渗漏现象,未及时开展维护检修,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18日对该厂作出罚款42.0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2:
四川宜宾港(集团)有限公司宜宾港志城作业区散货泊位工程项目“未批先建”案
2021年5月,接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移交问题线索,宜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宜宾港(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宜宾港志城作业区散货泊位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77.9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3:
德阳市夏某某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案
2020年9月25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反映夏某某在未经批准且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擅自转运废铅蓄电池32.96吨,转运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批废铅酸蓄电池系四川子诚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经营维修机动车辆过程中,以旧换新回收的废旧电动车电池、电动轿车电池和摩托车电池等,此类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9日对夏某某作出罚款25.7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保存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立即加入“四川手机报&麻辣社区”环境污染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