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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民拷问你

致叙州区法院杨继代院长并杨晓东,邓固红,张红,何彬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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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被告参予,也没有被告的代理人参予,更没有书记员参予,这样的调解,根本就是违背法律的!

发表于 2021-12-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21-12-6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据,赞

 楼主| 发表于 2021-12-7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上午,叙州区法院一院长和该院监察组及立案庭共4人接访了本案当事人。
该院长认可了当事人对何庭长4次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但却以《民事诉讼法》第9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1条对抗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法》第99条。
为正本清源,特附《民事诉讼法》第98条如下: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再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1条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两相对比,显然叙州区法院是故意适用法律错误,袒护何庭长的错误。也就是说:叙州区法院所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根本对抗不了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99条: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的法律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12-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2-8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错谁对,应该一目了然

发表于 2021-12-8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12-9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吃瓜群众算我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吃瓜的当事人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后,应该执法更精更准确,而绝不允许倒退或重蹈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信法律,红心不变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2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3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3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4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对谁错,已一目了然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4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5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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